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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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通知》(政办字〔202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2月底前,为全区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普惠型养老服务。

二、工作任务(一)家庭养老床位。

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

三、工作要求(一)服务对象具有区户籍且在区长期居住的,经评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该部分人群实现全覆盖。

租赁房屋居住的老年人原则上暂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范围(因棚户区改造等特殊原因涉及躲迁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视情况确定)。

已享受政府补助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

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购买服务,待服务结束后,可根据申请情况及时纳入服务范围。

服务机构可在政府购买服务外,为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

本项目对服务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

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新增服务对象按年纳入,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等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服务对象按月减退,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报区民政局组织服务机构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2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2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32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9〕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各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我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

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四篇)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四篇)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满足老年人更好地居家养老的需求,2030年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将于____年开始逐步推行。

本文将从社会政策、健康管理、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四个方面介绍____年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一、社会政策1、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老年人的监护和保护。

2、建立健全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医疗补贴、长期护理金等相关政策,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

3、推动开展老年人养老补贴制度,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居住情况,给予不同层次的养老补贴,帮助老年人更好地居家养老。

二、健康管理1、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现老年人健康信息的共享与管理。

2、完善老年人健康评估体系,开展全面的健康评估,并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服务。

3、加强老年人健康监测和防控,开展系统化的健康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采取预防措施降低老年人患病风险。

三、人才培养1、设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机构,开展老年人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2、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规范,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其服务热情和创新能力。

3、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养老服务相关的科研项目,培养高级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

四、服务体系1、建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包括定期上门服务、健康咨询、社交活动、心理疏导等多样化的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2、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3、建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总结:____年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将通过社会政策、健康管理、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综合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居家养老服务。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鸡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鸡政发〔2014〕3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逐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益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组织(机构)为载体,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从老年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入手,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居家养老需求的多样化、人性化、便捷化服务,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病有所医、住有所居”。

--坚持依托社区(村)。

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以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平台,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城乡标准化社区建设结合起来,科学安排社区硬件设施,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着眼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不同情况,兼顾不同层次老年人需求,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服务配置,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坚持市场机制。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市场运作,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逐步形成以有偿服务为主,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长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范围凡长春市市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60周岁以上“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低保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均可向属地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服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各区招聘的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员,为享受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登门计时服务、预约计时服务等。

三、居家养老实行货币化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服务我市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货币化服务)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服务两种:(一)开展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对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如下: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8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生活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被服务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能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黄镇铺社区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6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在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长”为目标,结合本社区实际,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互助参与;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立足长效的发展思路推进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原则;(三)坚持为老服务与推动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先对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五)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六)坚持根据不同需求,提供相应养老服务原则;(七)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原则。

三、服务对象黄镇铺联合支部60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求户籍与居住地均在黄镇铺社区和凤凰村社区辖区内。

四、服务方式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对服务对象提供如下服务:1、全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起居、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康复理疗、精神文化服务。

分为全护理、半护理、一般护理。

2、日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不住宿的日间护理照顾服务。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老龄办等10个部委《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结合福州市委、市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情况及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鼓励民间参与发展养老事业,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为社会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二、目标任务现阶段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解决民政重点对象养老问题为出发点,建立组织网络,优化服务项目,整合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化组织,为全社会不同对象的老人提供有偿、低偿、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

具体是:今年底在我区平原社区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立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服务站、社区服务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逐步向农村推广。

同时开展规范化建设,使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不断充实和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逐步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主要工作措施1、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由区民政、老龄、宣传、财政、卫生、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体、老年大学、街镇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能,制定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确定服务内容并积极开展工作。

居家养老工作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及筹措补贴资金等。

各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2、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依托在区民政局,配备1名人员负责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培育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掌握和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对申请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开设服务咨询电话;委托有关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行业培训;开展评先表彰和交流活动;开展有关调研工作,对申请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和经费核算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第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或提高服务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条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六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服务供给方式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体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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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X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X政〔X〕33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74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在全面总结我区已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城北辖区内的城乡60岁以上家庭困难且有居家养老需求的“三无”(五保)、低保、优抚、空巢、独居、残疾、失能半失能等政府兜底老人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下列八项,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选择。

(一)生活照料:为不便出门的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代办事项等上门服务。

(二)家政服务: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各类家政服务、水电管道维修服务。

(三)康复护理:对重度残疾人、老年痴呆症、失能半失能老人,根据需求分别制定护理计划,指导开展康复训炼和护理等服务。

(四)医疗保健:指导服务对象开展养生保健、慢性病预防等日常保健。

(五)文化娱乐:与社区加强联系,发挥社区老年人舞蹈、曲艺、歌唱、书法绘画等文艺团体带动作用,组织服务对象中有精神文化需求的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六)法律维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法律咨询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及时向社区反映子女不孝敬老人的有关情况。

(七)农村助老服务:指导各村老年协会帮助农村留守、失独、困难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养老困难。

(八)呼叫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与通讯运营商合作,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或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区养老呼叫中心提供快速救助服务,并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转诊服务。

三、服务期限
原则上承接服务期限为一年,即一年一招标。

服务运营商在一个服务周期内,考核评估为优秀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服务期限,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购买服务和资格认定方式
承接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招投标,由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工作服务力量;
2、X年或X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5、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6、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行公开承诺服务。

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2家专业居家养老服务商,区政府将建成的服务区域内需要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商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同时,区政府对符合条件并在区民政局审批备案的60岁以上托底服务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服务标准,80岁以上高龄服务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服务标准购买服务。

五、项目服务范围划分
为提升X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的积极性,将X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划分为2个片区,即X片区和X片区,具体服务范围划分及服务人数为:
X片区:X办事处、X办事处及X镇,服务对象总人数2578人,年服务费2592720元(其中:60岁以上政府兜底老人682人,年服务费1X600元;80岁以上老人1896人,年服务费136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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