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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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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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1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案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此类案件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对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法律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犯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3. 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4.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挪用公款数额、情节以及是否退赔等因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

2.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挪用公款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挪用公款案件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挪用公款案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3)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标准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借款、偿还债务等非公务活动。

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如购买房屋、车辆、高档消费品等;(2)将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如投资、借款、偿还债务等;(3)将公款用于个人借款、送礼、赌博等非法活动。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挪用公款五千元以上。

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挪用公款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2)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3)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4)挪用公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信用体系。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和理解:一、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定义和危害1.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指在从事财务工作中,私自篡改账目、虚报资产负债表、冒用他人名义或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2.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挪用,使得原本应该用于民生建设、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资金被个人非法占有;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再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信用体系,造成了对社会风气的恶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分析3.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诱惑、人性的贪婪、制度的漏洞等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的诱惑是一个主要的成因,一些财务人员由于觊觎高额的利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款。

另外,人性的贪婪也是一个重要的成因,财务人员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单位的财产,但是有些人由于个人私欲的膨胀,放弃了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选择了不法行为。

制度的漏洞也是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之一,一些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着不足和瑕疵,为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预防和治理措施4. 预防和治理财务人员挪用公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意识教育,通过加强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引导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事业观。

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财务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进行改进和补充,建立起严密的财务内控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财务人员滥用权力和压制权责,从制度上杜绝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可能。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一、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的追诉期限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问题的批复》中专门作了规定,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挪用成立之日起计算。

这个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两个都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以后才归还,离挪用时刚好超过5年被发现的案件,其中一个因为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而过了追诉期限,未受到司法追究,另外一个因为不是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是用于其他活动而未过追诉期限要受到司法追究。

这样使立法本身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加以从重打击的效果难以实现;同时,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进行其他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进行追究,。

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统一从挪用公款归还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未还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理由是: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收益权,并不损害公款的,如果被挪用的公款未归还,那么该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一直被侵犯,挪用公款的危害并未消除,仍然处于一种继续状态,等到公款归还时,损害公款的行为才终了。

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即成犯,无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还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经实施终了,即完全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它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特征,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以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属于继续犯而不是即成犯。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施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

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

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物私自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目的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问题,更是违背了公职人员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挪用公款被严格禁止,并且受到明确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的追究。

一、法律规制我国有关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刑法、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一种形式。

根据刑法第271 条的规定,贪污罪包括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等行为。

2. 监察法规定:根据我国监察法,挪用公款属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一种。

根据监察法第 36 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挪用公款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并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挪用公款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以追缴挪用的公款为主,同时也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1. 侦查与起诉: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由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侦查结果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对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便形成完整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链条。

2. 审判与判决: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挪用公款的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会依法对被告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最终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涉及到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同时可能要求追缴挪用的公款。

3. 追缴与责任追究: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外,对挪用公款的公职人员还会追缴其挪用的款项,并依法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

追缴的款项将被纳入国家财政,以保障公共利益。

4. 预防与监督:为了预防挪用公款的发生,我国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了完善的防范机制。

挪用公款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指以非法的手段将公共财产中的部分或全部用于个人私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因此,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制裁挪用公款行为。

本文将介绍挪用公款的定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该问题。

一、挪用公款的定义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种。

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以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私自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群众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必须严加打击和制裁。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于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的概述:1.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其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特别重大的情节,构成犯罪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2.美国财政管理法美国针对挪用公款制定了《美国财政管理法》,规定了如何管理和使用政府财产。

该法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能将政府财产用于个人目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反该法规者将面临刑事诉讼,并可能被处以罚款、监禁等刑罚。

3.英国刑法英国刑法对挪用公款行为进行了规范,任何人如果以非法手段使用或转移公共财产,都将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涉及的金额,违法者可能面临罚款、监禁等刑罚。

以上只是一些国家对于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对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防控措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对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国家财政的消耗、机构的不正常运作,甚至会导致全国经济的动荡。

为了防止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挪用公款行为,如制定严格的刑法和财政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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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8Π6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熊选国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并对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适用《解释》谈几个问题。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是否定罪处罚的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刑法修订后,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适用?有的同志认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实际上是行为人将公款挪用归个人后再给其他单位使用,性质上属于归个人使用;上述情况也是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腐败问题,对情节严重的应予刑事制裁,只要司法解释对“为私利”和“以个人名义”规定得具体,就不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解答》的上述规定,从司法实践看,社会效果是好的,因此,建议《解释》再次予以明确。

经反复研究,《解释》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其他个人使用”,不包括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情况。

其主要理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也规定为犯罪,于法无据,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由于这部分公款仍然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中使用,从宏观上看,作为公款的使用和收益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仍由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行使,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没有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对这种行为只能作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处理,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且从司法实践看,虽然过去司法解释曾作过规定,但由于将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什么是“为私利”和“以个人名义”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因此,《解释》没有将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执行《解释》的上述规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挪用公款归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由于已经改变了公款的使用性质,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当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因私利又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从中收取利息的,其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再对赃款的处理,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形式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解释》对如何认定上述三种形式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理解《解释》的规定,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超过三个月”和“未还”(即案发前未还)两个条件,行为人挪用公款虽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归还的,不论数额多大,时间多长,均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从立法原意看,“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是指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超过三个月”是修饰“未还”的定语。

只要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不论案发前是否归还,均应构成犯罪。

如果将“未还”理解为案发前未还,则犯罪分子越狡猾,作案手段越隐蔽,就越可能逃避制裁,而且,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客观方面挪用时间长短是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案发前是否归还没有直接联系,后者只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因此,《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归还的,仍构成犯罪,但可根据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挪用公款用途的认定问题。

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因此,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的用途,对于把握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要本刊特稿·4·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说来,挪用公款的用途是不难认定的,但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则常常有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也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具体用途,认定其挪用公款的性质。

如果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对其挪用行为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罪定罪处刑的数额与情节标准《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比照贪污罪的数额规定,以2000元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以1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上述规定对统一认定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这次刑法修改,根据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贪污等相关犯罪的定罪处刑的数额标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也应作相应的调整;二是在“情节严重”中只规定数额标准,容易产生只有数额巨大才是情节严重的误解,不够全面。

有鉴于此,《解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了修改,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再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退还的时间限定在一审宣判前。

《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不还以贪污论处的时间是以侦查终结前不退还为标准,当时主要考虑起诉罪名与审判罪名的一致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将不退还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上述问题已不再存在。

《解释》的规定不仅符合刑法理论,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

二是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在一审宣判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的情况,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尚有15万元至20万元不能退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尚有5万元至10万元不能退还。

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虽然巨大,但不能退还的数额不足巨大,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只能按照挪用公款的数额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限定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的,如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拒不交出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没有争议。

但对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数额如何计算,则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公款数额与贪污、诈骗罪不同,它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只要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其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多次挪用公款,但其实际占用的公款只是最后未还的公款,其多次挪用公款虽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但数额只能是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

《解释》采纳了这种意见。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问题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但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等方面都有原则区别,一般说来不难区分。

容易混淆的是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哪些情况定挪用公款罪,哪些情况定贪污罪。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挥霍公款,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挪用公款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均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经研究认为,上述后三种情况,都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形式,如挪用公款进行挥霍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高风险投资,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等。

而且行为人不退还的原因是客观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况,如果作为贪污罪处理,不符合修订后刑法的立法原意。

只有第一种情况,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发生了变化,即从原来的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如果行为人不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而是因挪用公款案发,客观原因不能归还,行为人畏罪潜逃的,仍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1·9·9·8Π6本刊特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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