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思路与要点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其涉及到双方之间的财务纠纷,常常会引发大量的诉讼和仲裁。
该类案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借贷合同的签订在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文件,是确定双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
此外,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也需要注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没有相应的还款能力,那么合同就没有任何保障。
因此,借款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证明,并且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款。
二、合法性的问题在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合法性的问题。
例如,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还款方式是否合法,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对于这些问题,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交易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某一方行为不当,则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问题在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还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借款,而还款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清借款,那么借贷方就有权要求实现债权。
此时,借贷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催收。
同时,还款方式也需要明确约定。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还款,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其责任。
四、诉讼成本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需要注意诉讼成本问题。
如果发生诉讼,则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对于一些小额借贷案件,往往存在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此,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诉讼方式,尽可能减少诉讼成本并快速解决纠纷。
五、调解和仲裁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应该也需要注意调解和仲裁问题。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民间借贷是指由私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借贷双方之间常常会出现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法院会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标准作出裁决。
下面是关于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一)案件受理1. 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院应当具备相应的管辖权。
2. 所有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案件标的额和管辖范围等。
3. 当事人在确立借贷合同关系时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诉讼需要。
(二)审理程序1.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和抗辩权。
2. 要确保公正、公平的审理原则,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3.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辨别。
4. 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确、证据不完整等问题,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确保审理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一)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与借贷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等。
2. 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借款人的还款记录、通信记录等。
(二)证据的认定1. 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2. 如果证据在提交时存在瑕疵或争议,法院应当核实并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一)合同形成和效力1. 法院应当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借贷合同,确认合同的形成和效力。
2. 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当影响、虚假陈述等行为,需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合同解释和履行1. 合同解释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如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可依据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裁判。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争议,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民事诉讼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
在经济交往中,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
当纠纷无法自行解决时,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起诉在民事纠纷中,当一方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纠纷。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起诉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1 起草诉状起诉方需要起草一份诉状,其中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告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等。
诉状的格式和要求由法院规定,需要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书写。
1.2 提交诉状起诉方需要将起诉状提交至法院。
在提交时,需要将原件和副本一起递交,同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将在收到诉状后进行立案,并向被告发送传票。
二、庭前调解民事诉讼中,庭前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庭前调解的特点是灵活、快速,旨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1 合议庭调解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组成合议庭,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将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寻找双方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并生效。
2.2 当事人自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有权利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选择在法院提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调解,或者选择在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将协议提交法院审核,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生效。
三、庭审阶段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进入庭审阶段。
3.1 举证质证庭审开始后,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遵守法庭纪律。
3.2 争辩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对彼此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
法庭将根据程序和法律规定对双方的辩论进行引导和调整。
3.3 裁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书将送达双方当事人,作为法院处理纠纷的最终结果。
四、执行阶段如果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有效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有效解决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民间借贷纠纷也时有发生。
当面对这类纠纷时,如何有效地解决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
简单来说,就是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因为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那么,一旦出现了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可以采取哪些途径来解决呢?第一种方式是协商解决。
这是最为常见和直接的方法。
当纠纷出现后,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借款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方式等。
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冲突。
毕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还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双方的关系。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
调解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来进行。
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一个常见的调解机构。
调解人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好处在于,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能够在相对宽松的氛围中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也未能成功,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是支持自己诉求的重要依据。
其次,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然后,要撰写起诉状,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参与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漫长的过程,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诉讼费用。
除了上述的法律途径,还有一种方式是申请仲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思路(⼀)审查借款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若⽆转账记录,则需核查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法律事实,此举是为了审查虚假诉讼。
法律依据《民法典》、最⾼检关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虚假诉讼情形:《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次修正)》第⼗⼋条⼈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1、出借⼈明显不具备出借能⼒;2、出借⼈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双⽅在⼀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盾;6、当事⼈双⽅对借贷事实的发⽣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的配偶或者合伙⼈、案外⼈的其他债权⼈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不正当放弃权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审查利息的约定(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头约定的利息、实际履⾏的利息,若利息⾼于法定利息则需进⾏调整⾄合法范围内,若在合法范围内则按照最有利于原告原则计息。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三)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1、审查是否存在诈骗--套路贷(看头息、转账等)2、审查是否构成⾮法经营(结合利率、⼈数,注意刑事案件法不溯及既往)(四)审查是否存在⽆效情形(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借贷、向本单位职⼯集资,或者以向公众⾮法吸收存款等⽅式取得的资⾦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以营利为⽬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借款⽤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纠纷办案流程详解

民间借贷纠纷办案流程详解一、前期准备阶段在开始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等,熟悉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违约责任等内容。
2.收集证据当发生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尽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借贷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3.寻求调解在诉讼之前,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减少时间和费用成本。
二、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调解调解是指由有关机构或个人对双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调解的结果需要双方自愿接受,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仲裁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过程。
仲裁机构会依法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委托律师代理。
三、办案流程详解根据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民间借贷纠纷的办案流程也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办案流程:1.调解流程(1)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受理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双方可以就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5)调解结果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流程(1)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
(2)仲裁受理: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受理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间借贷纠纷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民间当事人之间因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这类的民事纠纷由于双方有关约定条款的不同,或者是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纠纷发生,所以在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裁判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来加以裁决。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避免强行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尽量避免强行执行,因为民间借贷可能存在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不应该采取强行执行措施。
二、做好调解工作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采取适当的调解措施,加强双方的沟通,帮助双方友好协商,以期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三、审查和勘查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事实情况进行勘查,以便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四、细致审查合同条款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细致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借款目的、借款期限、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以免发生纠纷。
五、加强社会监督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双方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以及采取欺诈手段等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应坚持“依法办案,依规处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细致审查双方的约定,加强社会监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民间借贷虽然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秩序,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形成了一定经验做法,以下按类划分,详细探讨。
一、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因为借贷双方的现实情况限制,没有进行完善的书面合同记录,从而导致争议难以解决。
因此,法院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合法有效的证据要给予充分认定,非法证据则应予以排除。
二、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币人和出借人各自根据自身现实情况,依据合同自由原则签订借贷合同。
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借贷双方的合同自由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只要借贷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后达成,法院就应当认可相关的合同约定。
三、注重案件调解,优先解决被告还款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优先解决被告的还款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没有钱还款,不仅可能导致违约损失扩大,而且往往会导致借币人在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法院应当尽快调解被告进行还款,并加强对其还款能力的评估,避免因还款问题而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四、查明借贷双方实际意愿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方面,法院应当从借贷双方的实际意愿出发,合理而客观的判断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各自的责任义务等要素,从而对纠纷案件进行正确并公正的判决。
若借贷双方存在一方受到欺骗、强迫或者其他非自愿行为的情况,则法院应当对借贷合同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保护其子母公道。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当注重维护公平与合理性,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全面、中立、严格和精细。
同时,对于那些素质较低、知识水平较差的当事人,法院更应该积极指导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协调其与借贷对方进行谈判和调节,达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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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审判实践中需正确厘清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1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结算型民间借贷和现金交付的认定2009年6月2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13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最后还款日为2010年6月25日,并于当日完成现金交付。
有证人李某证明,彭某做借款生意、家中现金充足,并且李某是现金交付的在场见证人。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刘某向彭某转账共计60万元。
2010年7月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刘某应于2011年7月5日前归还彭某借款101万元。
2011年7月15日,彭某起诉刘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1万元。
刘某抗辩,其已经归还彭某60万元,剩余欠款应为70万元。
案例二: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李甲的银行交易明细记载:2014年4月4日,由周某汇入80万元;2014年4月8日,汇出78万元至李乙(李甲女儿),资金用途为“家用”。
除此之外,上述期间李甲的上述账号无其他资金往来。
周某起诉李甲要求归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甲抗辩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80万元系周某委托李甲理财的款项。
案例三:涉及仅有借据等债权凭证案件的处理2016年6月2日,杨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家人看病就医,今向朱某借到人民币10万元。
最后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
”2018年1月9日,朱某起诉杨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万元及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杨某抗辩并未收到朱某10万元,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2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
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实践中的要素审查存在以下难点。
(一)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有待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借据、收据、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涉案凭证,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情况来形成内心确信,对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7条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未臻明确,如被告“抗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等未予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二)结算型民间借贷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由其他非借贷法律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借贷关系,以及由原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新借贷关系。
法院对这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当事人结算合意如何认定、多次结算形成的协议中利率超过法定上限时如何处理等均存在分歧。
(三)现金交付的判断标准亟待统一尽管以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迅速普及,但是受交易习惯及借贷需求的影响,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中仍有较大比重。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缺失现金交付直接证据的情形,对案件审查造成不少困难,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对现金交付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3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与方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当事人诉请不明确的情形,比如原告只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而未说明具体的请求权依据,此时应由法官向原告释明后由其加以明确。
在当事人明确借贷的诉请后,法官应按如下步骤进行审理。
(一)借贷合意的认定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合意是否存在直接关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一方主张返还借款,而另一方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合意是否存在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之间存在正式的书面借贷合同借贷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通常以借贷合同作为外在表现形式。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借贷合同,则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
惟需审慎处理当事人外在意思表示与本意不相符的案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虚假意思表示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虽然与相对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但因其并不存在建立借贷关系的内心本意,此时除非相对人明知对方并无建立借贷关系的合意,否则借贷合同原则上仍然有效。
二是当事人双方隐藏真实意思的案件。
当事人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借贷合同,但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此时法官应依据合同条款具体判定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通谋虚假的借贷合意无效,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当事人之间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具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
出借人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借款人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
法官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亦不属于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则需要对“还款”该项积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由于偿还借款的前提是借款客观存在,提出还款抗辩意味着借款人自认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无须再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作出合理说明,且对该说明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案例三中,杨某抗辩未收到朱某的10万元是对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否认。
该案中,杨某指出依据习惯,当事人会在书写借条三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钱款,但其银行账户在这段时间内并无相应的资金进入。
朱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多笔钱款往来,与涉案借条最近的一次发生在借条出具10日前,且与涉案金额存在较大差距。
最终,法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材料综合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3、当事人之间仅存在转账凭证如果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理: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
转账凭证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当事人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后即完成了对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
其次,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推定可以被其他有效证据推翻。
借款人的举证是针对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借款人的“抗辩”在性质上属于“否认”,只需动摇法官对出借人所主张事实达成的内心确信即可。
因此,在借款人的举证使出借人关于借贷关系或者借贷合意存在的主张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后,举证责任又转换至出借人一方。
如案例二中,李甲对其抗辩的80万元系委托理财而非借贷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李甲可以提供书面委托协议、理财相关的账户信息或者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但是该案中李甲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出借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及借款人抗辩后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
在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被推翻后,出借人需进一步补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如果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后,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结算型民间借贷的借贷合意认定结算型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原民间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形成新的借贷关系。
如案例一中,刘某向彭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之前130万元借条的结算,之后双方重新成立了101万元的借贷关系。
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如当事人因合伙关系终止进行结算后由受让人向退伙人出具借条,受让人与退伙人因此形成借贷关系,买卖合同结算后付款方出具借款协议形成借贷关系等。
前述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的协议即表明双方形成新的借贷合意,当事人之间由原来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款项交付的查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交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是否交付通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交付的具体审查方式如下:1、交付行为的审查交付行为通常表现为转账交付和现金交付。
在认定转账交付时,只要存在借贷双方的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交付行为。
在认定现金交付时,需要根据出借人是否提供收据等书面凭证分别处理。
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一般可据此推定出借人已履行交付义务,但借款人提出其他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时,例如提出该收据系伪造或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法官应对交付事实做进一步审查。
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收据的,需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审查交付金额。
小额借款的出借人往往都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
若出借人主张系现金交付且能够按照交易习惯提供借据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交付钱款事实存在。
若大额借款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则需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亲疏关系、款项来源、取款经过、交易习惯、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如案例一中,借款本金130万元属于大额借款,彭某称该笔借款是在其家中的现金交付,法官需对具体交付事实进一步审查。
第二,审查交付资金来源。
一般而言出借人的资金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取,即银行取现、向他人筹集以及存于住所。
第三,审查出借人的资金实力。
资金实力是查证交付事实的关键因素,可以综合出借人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及收入状况等综合判断。
如案例一中,彭某的银行账户常有大额资金流动,结合其家庭背景及工作情况,不难推断其具有出借130万元现金的资金实力。
第四,审查当事人对交付的自述。
法官可以询问当事人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场景以及详细的交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很难在数次庭审、谈话中不留下破绽,通过对细节的纠问更易查明交付事实。
第五,审查当地及双方交易习惯。
在以现金交付为主的地域,大额借款采取现金交付具有合理性。
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显示双方在多次借贷中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现金交付亦具有合理性。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
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综合证人到庭情况、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如案例一中,彭某申请作为朋友的证人李某到庭作证,证实彭某做借贷生意故家中有大量现金,并陈述了彭某将130万现金交付给刘某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