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案例背景老张和老李是多年的老街坊了,关系那叫一个铁。
老张呢,是个做小本生意的,有一回他瞅准了一个能大赚一笔的商机,但是手头上钱不够啊。
这时候,他就想到了老李。
借款过程老张找到老李,把自己的计划和困难一五一十地说了。
老李这人仗义啊,他想,老张平时也是个靠谱的人,就说:“老张啊,你要多少,只要我能拿得出来,就借给你。
”老张算了算,说要借五万块。
老李也没犹豫,当场就答应了。
不过呢,这俩人都没什么法律意识,就只是口头约定了一下,啥借条都没写。
老张还说:“老李啊,你放心,一年之后我连本带利还你六万,这一万就当是感谢你的利息了。
”老李摆摆手说:“咱哥俩儿还说这个干啥,我信你。
”出现问题这一年啊,老张的生意刚开始还挺顺利的,可后来出了点岔子,钱没赚着还赔了不少。
到了该还钱的时候,老张手里根本就没那么多钱。
老李呢,这时候家里也有点急事,正等着这笔钱用。
他就去找老张了,说:“老张啊,咱说好的今天还钱呢,我家里现在也着急用钱啊。
”老张一脸为难地说:“老李啊,我这生意赔了,现在真没那么多钱还你,你再宽限我几个月呗。
”老李一听就有点不乐意了,说:“老张,你这可不行啊,当初我可是看在咱们多年交情才二话不说就把钱借给你了,你现在让我咋办?”解决方式这两人就这么僵持不下,差点连多年的交情都要毁了。
后来啊,老李的儿子知道了这件事,他儿子是个懂法的大学生。
儿子就跟老李说:“爸,你当时没让张叔写借条,这可有点麻烦。
不过咱可以试着找找当时的证人,或者看看有没有什么聊天记录之类的能证明这借款的事儿。
”老李这才想起来,当时借钱的时候,老张的老婆也在场呢。
于是,老李就拉着老张,又找了老张的老婆当证人,重新坐下来商量。
老张也觉得挺愧疚的,就说:“老李啊,我现在确实没那么多钱,但是我每个月可以还你一部分,你看行不行?”老李想了想,自己也不想把老张逼得太紧,就同意了。
两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每个月老张还老李一部分钱,虽然比原计划晚了些,但总算是把这个事情解决了,也保住了他们多年的友谊。
民间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方式。
许多人在急需资金时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贷,或者通过民间借贷平台借贷。
然而,民间借贷案例也时常出现,给借贷双方带来困扰和损失。
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民间借贷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风险和教训。
第一个案例是小明向朋友借款创业,承诺在一年内还款。
然而,由于创业项目失败,小明无法按时归还借款。
朋友开始催促还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导致友谊破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借贷前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不要轻易承诺无法兑现的条件,以免伤害感情。
第二个案例是小红通过民间借贷平台借款购房,签订了合同和抵押协议。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小红逾期还款,最终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借贷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个案例是小李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做生意,但由于借款利息过高,加上市场波动,小李最终无法偿还债务,生意也遭受重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借贷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借贷机构,了解清楚借款利率和风险,避免陷入高利贷的泥沼。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陷阱。
因此,在进行借贷时,我们要慎重思考,审慎选择借款对象和借贷平台,了解清楚借款合同的条款和风险提示,切忌贪图一时之便,而忽略了可能带来的长期损失。
同时,借款人要保持诚信,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以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间借贷虽然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但其中也隐藏着许多风险和陷阱。
我们需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借贷,理性对待风险,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民间借贷的重视和警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近年来备受关注。
在这个领域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一些案例成为了典型的代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警惕。
第一则案例是关于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明因急需资金,向小红借款。
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但在到期时,小明未能如约还款。
小红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的信任问题,也提醒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慎重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第二个案例涉及到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张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
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张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
小李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也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小王和小刘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小刘借款。
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王却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最终,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违约行为,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需要谨慎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金融活动,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在借贷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及法条链接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及法条链接一、民间借贷案例。
1. 好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
有这么一对好朋友,小张和小李。
小张因为家里突然有点急事,急需一笔钱,就向小李开口借了5000块。
小李很仗义,二话没说就把钱借给小张了,也没写借条啥的,就凭着对小张的信任。
可谁知道呢,过了好久,小张都没提还钱的事儿。
小李心里有点犯嘀咕了,但是又不好意思直接开口问。
最后实在忍不住了,委婉地跟小张提了一下。
结果小张说自己也没钱,还觉得小李不够朋友,这么着急催他。
你看,就这么简单的一件事儿,因为没有借条这种明确的东西,闹得两个人心里都不太舒服。
这时候啊,如果按照民法典来说呢,虽然没有借条,但要是小李能拿出转账记录啊,聊天记录里提到借款的事儿,也能证明这个借款关系存在的。
2. 高利息借款的麻烦。
还有一个事儿呢,老王看身边有人做生意赚了大钱,自己也心动了。
但是他没本钱啊,就找了一个号称专门做民间借贷的人,叫老赵。
老赵说可以借钱给他,不过利息可高了,一个月就得10%的利息。
老王一心想着赚钱,也没多想就借了。
结果生意失败了,还利息的时候,老王发现按照这个利息,自己根本还不起。
这时候他才意识到这个利息高得离谱。
民法典里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可是有明确规定的呢,利息不能过高,要是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哦。
老王要是早知道这个,就不会陷入这么大的麻烦了。
二、法条链接。
1. 借款合同的形式。
其实啊,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不一定得是那种特别正式的书面合同。
像我们前面说的小张和小李那样,就算没有借条,只要有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之类的,这个借款关系也是有效的。
这就是在保护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那些很随意的借款行为呢。
不过呢,为了避免麻烦,最好还是写个借条,把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啥的都写清楚,这样对大家都好。
2. 利息的规定。
咱们再说说利息这个事儿。
前面提到了,利息不能过高。
具体来说呢,就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各位朋友!今天咱们就来唠唠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我给你们讲几个实际的案例,让你们在生活中可别吃了这方面的亏。
案例一:借条没写清楚的麻烦事儿。
有这么两个人,张三和李四。
张三呢,手头有点紧,就找李四借了五千块钱。
李四是个实在人,想着大家都是朋友,就把钱借给张三了。
张三当时写了个借条,就简单写了“今借李四5000元”,然后签了个名。
过了几个月,李四找张三还钱,张三却耍赖了。
他说:“我这借条上写的是‘今借’,又不是‘今借到’,这钱我还没拿到呢!”李四一听就懵了,这啥歪理啊?可就因为这个借条写得不清楚,李四打官司的时候还真有点麻烦。
最后虽然经过很多证据收集,证明钱确实给了张三,但是费了好大的劲儿。
所以啊,朋友们,借条一定要写清楚。
像这种“今借到[出借人姓名]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借款期限为[具体时长],利息按照[X%]计算(如果有利息的话),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借款日期]”。
把这些信息写得明明白白的,就不会有这种扯皮的事儿了。
案例二: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王五是个小老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
他找赵六借了10万块钱,答应一个月给5000块钱的利息。
这一算,年利率可高得吓人,达到了60%啊!赵六想着,这么高的利息,这钱借得值。
可是呢,王五的生意不太顺利,还钱的时候就不愿意按照这个高利息给了。
赵六不干啊,就把王五告上了法庭。
法官一审理,就告诉赵六,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过高是不受保护的。
现在法律保护的利率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内。
比如说,现在LPR是3.85%,四倍就是15.4%。
超过这个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你不能漫天要价一样。
在民间借贷里,利息也要合理合法。
所以啊,出借的朋友别想着靠高利息发大财,借款的朋友要是遇到这种超高利息的要求,也别傻乎乎地答应。
案例三:担保不是随便签个字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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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篇一: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
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
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
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之间的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戒律四必须明确借款人[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
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
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戒律五写明用途以防抵赖[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
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
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
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
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
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
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当借不当借。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六没有字据空口无凭[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
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 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
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戒律七动产质押有说法[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合同约定租期一年。
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
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
租赁公司立即报案。
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
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
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
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
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
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戒律八转让债权当债务人[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
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
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
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
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
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是否有效。
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
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戒律九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
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
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
没有,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
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
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
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戒律十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
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
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
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
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
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相关阅读: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