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DOC)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9月17日上午,为了配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向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与法律风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公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一、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二、违法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糊涂的投资与借贷混淆。
老张是一名公职人员,他有个老同学老王在做生意。
老王的公司资金周转有点困难,就找到老张说:“老张啊,你看你能不能借我点钱,我这公司就差这一口气儿了,等周转过来,我给你比银行高不少的利息呢。
”老张心里一盘算,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
老张就把自己的积蓄,总共20万借给了老王。
他们之间也没写什么特别正规的借条,就简单写了个“今借老张20万,到时连本带利还”。
可没想到,老王的公司经营越来越差,最后破产了。
老张这下急了,他去找老王要钱,老王两手一摊说:“老张啊,我现在是真没钱,公司都没了。
”老张这时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愚蠢。
他身为公职人员,不应该参与这种不正规的民间借贷,而且他这种行为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这事儿后来在单位里也传开了,领导找他谈话,虽然没有什么明确的处分,但老张在单位里的形象一落千丈。
二、案例二:以权谋利的借贷。
小李是个在政府部门有点小权力的公职人员。
有个企业老板小赵为了在项目审批上得到照顾,就打起了小李的主意。
小赵找到小李说:“李哥啊,我最近资金有点紧张,你看能不能借我50万,我给你高额利息,而且我这事儿你放心,肯定不会让你吃亏。
”小李心里明白小赵的意思,这表面是借贷,实际上是想通过这个来贿赂他。
小李利欲熏心,就把钱借给了小赵。
后来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小李就对小赵的企业一路开绿灯。
可是纸包不住火,其他企业发现了这里面的猫腻,就向上举报了。
经过调查,小李的行为被查了个正着。
小李不仅要面临纪律处分,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民间借贷,谋取私利的例子,最后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三、案例三:牵线搭桥的麻烦事。
小王在公职单位上班,他有个亲戚是开民间借贷公司的。
这个亲戚想扩大业务,就跟小王说:“小王啊,你在单位里认识那么多人,你看能不能给我介绍点客户啊,要是做成了,我也不会亏待你。
”小王一开始有点犹豫,但是经不住亲戚的软磨硬泡。
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XX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0XX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XX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近年来备受关注。
在这个领域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一些案例成为了典型的代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警惕。
第一则案例是关于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明因急需资金,向小红借款。
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但在到期时,小明未能如约还款。
小红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中的信任问题,也提醒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慎重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第二个案例涉及到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张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
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张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
小李多次催促未果,最终也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小王和小刘之间的借贷纠纷。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小刘借款。
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来时,小王却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最终,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时会出现违约行为,而出借人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需要谨慎对待,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金融活动,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在借贷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立明确的借款合同,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民间高利贷案例

民间高利贷案例【篇一:民间高利贷案例】导读:2015年8月12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0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基本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
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
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
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
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
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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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 . 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 . 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 . 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 .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 . 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 . 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 . 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 . 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 . 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 . 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 . 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
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
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 . 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基本案情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
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
2013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
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 . “分手费”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
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
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 . 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基本案情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
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
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
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06 . 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基本案情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
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
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
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07 . 结婚期间借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基本案情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
每月利息10500元。
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 . 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基本案情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
”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09 . 行为人没有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
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借条的表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法官寄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 . 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
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
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
现祖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交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
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条款。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