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
1. 促进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可以吸引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使得公共服务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
通过市场竞争,政府可以选择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提供者,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2.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可以使政府更加专注于公共管理和监督职能,将服务提供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服务提供者,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优化。
3. 优化资源配置。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可以有效调动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通过市场竞争,可以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效益。
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包括服务项目的确定、服务标准的制定、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和评价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和评估。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服务提供者履行合同,保障公共利益,同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3.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保障。
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
4.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和推广。
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认知和理解,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健康发展。
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展望。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一)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采购人,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报第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六条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
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编制实施计划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实施计划需报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局的批准。
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一、《办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框架。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014年5月,我省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6年来的改革实践探索,原办法已与2020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不相适宜,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
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共7章3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二、《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关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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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
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
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容
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
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
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购买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
原则上由辖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
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
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已经享受服
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
)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
《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
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
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
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