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研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研究杨术【摘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落实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重要部署的需要,是落实机构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是世界各国面对财政压力,通过政府自身改革以满足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是在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本文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概念以及绩效评估的含义出发,围绕“对谁评估”、“评估谁”、“如何评估”、“结果如何运用”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使政府尽量用最小的成本购买最好的服务,得到公众满意的服务,最终提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期刊名称】《集宁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8)003【总页数】5页(P48-52)【关键词】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作者】杨术【作者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安徽马鞍山243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35(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安徽马鞍山243011)政府购买服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其核心概念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委托主体委托主体,是政府把公共服务委托或者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等承担。
①这里非常明确受委托的主体第一包括社会组织,第二包括机构,第三包括企业。
社会组织在国际上又被称为非营利组织、自愿组织、慈善组织、第三方组织等,不同的国家称呼是不一样的,那么在我国通称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法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四类,一类是社会团体,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是基金会,一类是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
企业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供给主体,这里主要是指一些公用的事业,包括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
企业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自己的员工应该依法提供的福利和工资,这是它基本的社会责任。
就是对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生产安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它是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最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X办发〔X〕9X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0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严格控制、空编优先,保证急需、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协议取酬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纳入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序列、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进行了登记注册,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张和清向羽社会工作是十七大以来中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
广东利用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秉承勇于改革的传统,在实践中先行先试,探索了政府主导下的社工组织发育与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广东这一做法先后多次经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广东省党政领导人视察后给予高度的肯定。
近年来广东社会工作呈现出急速发展的态势。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如何?有哪些特点?还存在什么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期望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借鉴。
一、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现状(一)政府成立相应职能机构,推动社工组织发育和行业管理为了推动社会工作发展,广东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社会工作发展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2011年8月广东省正式设立“社会工作委员会”,这个机构规格比较高,主任由广东省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24个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它既是省委的工作部门,又是省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要求,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起草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社会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参与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配合推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研究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1]同时,广东省下属各市、县(区)也相应成立社会工作机构,截至2012年广东下属各市、县(区)均已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
为了适应社会工作发展的需要,2009年8月广东省民政厅新增社会工作处作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职能是:“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东府办〔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铜陵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2〕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深化和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模式为目标,通过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依据,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评估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实施绩效评估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科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标准和结果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社会组织评估定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考核评估内容,分为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
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业社工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
主要考核服务项目总体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情况,项目运作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宣传、公众意见吸纳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
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相应服务的质量,包括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人次、具体成果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受益、服务对象改变率等情况。
(四)社会效益。
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提供方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具体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海清,电话:83178688)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
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
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
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三大手法。
(二)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
服务量包含服务提供机构整体工作量和机构内社工平均工作量。
机构整体工作量包括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次数、大型活动服务人次等。
社工的平均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接触人次、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等。
(三)服务质量标准。
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对象的改变率,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党政等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相关的职能部门和组织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
1.机构的制度建立情况。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一系列管理服务制度,以及评价及修订这些制度的办法;应当在制订、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适当地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社工的意见。
2.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订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
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
服务说明所用文字措辞应当以明白易懂为原则,并须随时供需要接受服务的对象或市民阅览;如果条件具备,应当尽量将其服务说明派发给可能需要接受服务的市民及服务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或社
会团体。
4.服务记录情况。
服务提供机构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于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财务管理情况。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经济效益和降低运营成本;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保持和促进社工及其他服务人员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机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能积极参与服务决策。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考核评估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本办法的标准,进行多样化的综合考核评估。
(二)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包括审阅文件、面谈、观察、抽查等方法。
审阅文件至少包括检查机构有关书面政策、程序、各项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面谈至少应包括与服务对象、社工及机构负责人的单独面谈或小组座谈;观察至少应包含对机构、服务站点工作的实际探访;抽查至少应包含调查问卷、对机构计划、工作记录的随机调阅。
五、考核评估的实施程序
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
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
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评。
在服务周期的中期(由双方约定或购买方指定具体日期)及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服务提供机构须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
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购买方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
(二)政府的考核评估。
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提供机构自我评估之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考核评估小组,对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的综合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考核评估结束时,应当提交考核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服务提供机构针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分项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评估结果。
六、考核评估结果评价
(一)考核评估分值比例。
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的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评估等次。
服务项目的综合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申诉与复核。
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评估结束后,向服务提供机构通报评估结果,并接受服务提
供机构的申诉。
受理机构须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奖惩。
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项目,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服务提供机构适当的奖励。
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当视情况扣减经费,且该服务提供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敦促服务提供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七、其他
(一)本办法仅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还须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服务对象群体的服务,制订更具针对性的考核评估标准体系,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二)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以及适当的调整。
(三)服务提供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内部的考核评估工作手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