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6000字
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

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篇一:合同法律制度的论文国际学院:姓名:曲靖师范学院·国际学院合同法律制度论文【作者】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断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合同法律制度》是从解同关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合制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合同关提障,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
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治理的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存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要求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关键字】价值取向利益主体一、合同法人性化、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推行人性化立机关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立法和法律制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性化立法必要性的案例分析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分析:乙公司: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关于合同法的论文

关于合同法的论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工程合同法论文6000字_工程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工程合同法论文6000字_工程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工程合同法论文6000字(一):国际工程总部管理费及利润的索赔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结合及应用论文总部管理费(HeadofficeOverheads)与利润的索赔是国际工程索赔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索赔公式与计算方法不论在国际工程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得到了广泛认可与采纳。
在工程管理发达的美国和英国,亦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给予了承认与执行。
除此之外,英国建筑法协会颁布的《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及其附录1也给予了明确的意见和指导,使其成为全球国际工程索赔遵循和参考的重要指導原则。
本文拟通过实践中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索赔的分析,论证总部管理费与利润的可索赔性、三个索赔计算公式的差别,以及该国际惯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下损失赔偿理念和原则的一致性。
总部管理费与利润的可索赔性在实践中,因业主延误事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可索赔内容一般包括:①工程延误期间,承包商支付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工资、差旅费、机器维护费、租赁费、仓储费等;②承包商产生的总部管理费与利润损失。
对于第一类索赔,在满足证明条件的情况下,相对比较简单,争议很少。
对于第二类索赔,则相对比较复杂。
总部管理费是指承包商整体业务运营的一种附带费用,系不能直接分摊到生产中的费用,一般包括总部租金、日常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费用等。
所谓利润损失,是指因工程进度延误,导致在延误期内承包商无法获得可预期的利润。
从本质上说,总部管理费与利润的损失均属于工程延误索赔的范畴。
一般来说,可索赔的总部管理费与利润具有以下要求。
为承包商实际发生的损失在国际工程中,对于工程延误的费用补偿应限于实际所做的工作、实际消耗的时间,以及实际导致的开支。
在延误期间,尽管工程已经无法按照原施工计划进行,除非立即终止合同或者退出项目,承包商都必须在现场继续维持正常的施工状态,其总部日常管理费用也在持续发生,包括在此期间可预期获得的利润。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经济交往行为的基本法律。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过合同可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的出现和发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
在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中,最早的合同规定可以追溯到明清时期的方志敏法律典籍中,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合同法才真正开始立法化的进程。
自1987年颁布的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来,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今已经成为我国合同法律的主要依据。
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愿,并没有被任何外力或威胁强迫,维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应当平等地参与,没有被强制劣势地位所压制,保证了公平交易。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承诺,保持真实信用,维护了交易的诚信性和合法性。
有偿原则则是指合同是双方都应得到相应的对价,既确保了经济利益的平衡,也促进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然而,我国合同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待加强等。
因此,在今后的合同法改革和完善中,应该进一步健全合同法制度,加强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合同法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各类合同情形,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规范经济交往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的建设和完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也将持续推进,为经济交往提供更为健全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和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合同法的功能和原则、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合同法的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讨论。
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代,人们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来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交往的增加,合同法逐渐形成并得到规范。
合同法的现代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法将合同分为四类:贷款合同、买卖合同、订约合同和租借合同。
这些合同形式也在现代合同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合同法的功能有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合同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交易的公平和诚实原则。
其次,合同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合同法的规范,市场经济可以更加有效地运行。
最后,合同法还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法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合同法有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合同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他们的意愿和利益。
其次,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利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达成协议。
再次,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应该履行他们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合同法中,解释合同的原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对于模糊、不明确的条款,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予以解释。
合同法的适用是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然而,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合同法的规定常常过于抽象和晦涩,难以理解和应用。
其次,合同法的适用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和仲裁员往往基于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来解释合同。
合同法论文2000字

合同法论文2000字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
通过对合同法的深入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对现行合同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有效等。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础。
1.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应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3. 合法有效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合同的形式合法等。
1. 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件,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
1.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2.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 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关系变动的重要环节。
1. 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题3.某私营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其中一人为在职职工,其他4人均为辞职、退职人员.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中有3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2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的制定原则摘要: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合同法立法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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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王斌羽法学101 学号:201010631015摘要: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
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正在缔约责任与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底应该适用侵权法还是违约责任呢,为了解决这个困惑,法学家们就创造出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却又不是十分清晰,我们怎样正确的适用它?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自罗马法以来,特别是19世纪60年代风行全球的实证契约法理论认为,合同责任(指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的阶段,认为无效成立的合同,也就无合同责任可言。
此理论把合同关系中的缔约前段和缔约后端彻底分裂开来,将合同责任仅仅限定在“有效成立的合同”这一形式载体上,使其成为非动态性德完全封闭的体系。
这就形成一个无论契约法,还是侵权法都无法染指的法律“飞地”——合同有效成立前阶段合同双方基于信赖所形成的缔约上的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
自此以后,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然而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椰林(Rudolf von Ihering 1818-1892)。
他以超凡的远见卓识和敏锐的思维嗅觉,先知先觉般的考察到传统契约法理论中存在的破绽,提出了“法学上伟大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目前,我国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系,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面临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
由于市场本身就是成千上万个以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化就是契约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经济交往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必然使交易活动日益向着更深、更广、更高频的发展,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许多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上各种投机行为、欺诈行为盛行,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人们的诚信观念也还没有树立起来。
在这种市场中,交易秩序不健全,人们进行交易的风险很大。
因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明确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市场的诚信度、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必要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关于缔约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接触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一项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契约后来并未成立,但该行为使得当事人间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是违反此法律关系的后果,因此,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之违约行为。
该说又可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缔结责任契约说”。
前者认为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订立的契约,为耶林所倡导。
后者认为当事人于缔约之际,默示缔结责任契约,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德国最高法院在1911年12月17日判决的“软木地毯案”,支持了这种观点。
该案基本案情为:顾客甲去商店欲购买软木地毡,店员乙取地毡时将另两轴地毡推置一旁,不慎掉落,击中甲及其旁边站立的孩子,致两人受伤,此时买卖尚未发生。
法院判决认为甲与乙已形成了一种为买卖而准备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称之为“默示的缔约责任契约”,商店因违反该契约,自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法律行为说的理论就是对前契约关系的分析,尽管对于这一关系的性质该派学者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他们对于缔约过失行为所违反的义务达成了共识。
认为:“论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相近,适用契约法的原则,自较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状态”。
(二)侵权行为说该说主张缔约过失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故“因缔约上过失致生损害,系属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范畴”。
(三)法律规定说此种学说为布洛克(Brock) 所倡导,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墓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而缔约上过失责任则属违法责任中一种独立的类型。
因为缔约过失行为所违反义务对一切人具有普遍意义,故不应视为当事人约定义务,而应视为法定一般义务。
这种义务并非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是公平正义观点以及习惯、道德和社会意志侵入契约的产物。
(四)诚实信用说此说是目前德国流行的观点,也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
认为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
基于这种关系,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还应承担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行为是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学者椰林提出的,但是它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我们所学习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中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这不仅仅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尽交易商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所负有的义务,不得无合同拘束,而随意撤回邀约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法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也影响到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也有人称为诚信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之为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作为,如应尽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义务而不进行协力、告知、照顾、保护;也可以是作为,如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缔结阶段。
合同缔结阶段是指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以前的阶段,即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
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之间负有诚信义务,因为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己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约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己进行实际的接触、磋商,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当事人之间可能某种信赖关系,此时一方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即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产生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
所以,为了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诚信义务。
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缔约过失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违反义务的当事人须具有过失,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
什么是过失?一般认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过失。
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种所说的过失还包括客观的过失。
所谓客观的过失是指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
无论行为人在实施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上过失的成立,行为人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缔约过失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缔约过失的归责原则,同样也会有例外情况出现,但是,对于缔约过程中的无过错(失)责任,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外,缔约过失责任应以过错为条件。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只有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也有过错,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损害通常指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导致信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
当然,这些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客观的预见到的范围内。
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一方的利益丧失。
如果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当事人己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比如甲打算借一部分钱建造新房,于是向乙借钱10万,乙出于面子问题而表面上答应了甲,并且约定三天后把钱给甲,于是甲回家后便叫工程队开始施工,三天后,甲去找乙取钱却被告知乙已近去美国留学需要大量费用,所以乙无法借钱给甲,于是甲的建造新房的计划遥遥无期,并且损失了部分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甲在与乙达成要约后,甲相信乙的承诺并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然而却因为乙的爽约而造成甲的损失,那么甲对乙信任后所花费的财产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联系。
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行为是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原因,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行为的结果。
缔约过失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只有当信赖利益的损失与缔约过失责任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订立,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害,所以它与违约责任关系密切,然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责任形式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所以,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首先要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