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药事法讲义
日本国药品管理简介

日本国药品管理简介时间:2007-08-28 16:29:54 阅读:354 次责任编辑:周慧贤日本药事法规起始于19世纪,最早的法规是1847年制定的《医务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医师调配药品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个法规是1889年制定的《医药条例》。
第三个法规是1925年制定的《药剂师法》,它是从《医药条例>分离出来的,直至1943年发展成为旧<药事法>。
1948年对其进一步修订,把有关化妆品、医疗用具的若干规定也包括了进去。
1960年再一次修订,即为现行的日本药政法规--《药事法》,《药事法》以后又经过几次修订,厚生省在1978年7月发表了《药事法》修改要点,1979年8月作为政府提案向第88届国会提出,9月7日通过立法,并于一年后开始施行。
日本《药事法》共11章89条。
另有附则20条。
(四)日本《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简称GCP)简介为使临床研究能在用药合理和科学的基础上进行,日本政府于1989年10月2日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该规范充分参考了国际公认的赫尔辛基宣言,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1.GCP产生过程。
为创立GCP,日本厚生省于1983年成立了新药临床研究指导理事会。
理事会通过对国外GCP的内容和概念及国内临床研究经验充分进行探讨,于1985年12月理事会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草案)。
在GCP草案颁布后的四年中,政府一方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一方面设法在社会和有关专家中讲解GCP的结构和概念,这对形成普遍接受的最终GCP起到重要作用。
在这4年里搜集到的意见一般都赞成GCP草案,有些则要求作切实可行的修改和完善。
根据1987年1月医院GCP调查的结果,近3/4医院已准备执行GCP并正在筹备成立审查委员会。
受之鼓舞,新药临床研究指导理事会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及要求,对1985年12月GCP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于1989年10月2日由厚生省颁布实施。
药事法规培训课件

第一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与缴销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管理
(1)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法律法 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生产企 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药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 其换证的决定;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 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一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4)监督检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 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检查完成后,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上载明检查情况。
第一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
一、药品生产企业开办与管理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与缴销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管理 (2)《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
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 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 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第十二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 的,发给认证证书。”这就从法律的角度明 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对于保证药品质 量的重要意义。
(2)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 ,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 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 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 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1章药事法规讲义

第一章药事法规学习目标知识要求1.了解我国药事法规的法律体系及基本构成。
2.熟悉药事的含义及涉及范围。
3.掌握药事法规的基本概念。
技能要求能在工作中遵守各环节的法规。
案例导入:2006年4月22日和4月24日,广东某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至4月29日、30日又出现多例相同病症病人,引起该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分析原因,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5月3日,广东药监局报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国家药监局立即责成黑龙江药监局暂停了该企业“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封存了库存药品,并派出调查组分赴黑龙江、广东等地进行调查,随后又赴江苏追踪调查生产原料的问题。
事件原因: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冀湘介绍,齐二药购入的药用辅料“丙二醇”实际为“二甘醇”。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桂平于2005年9月以江苏泰兴化工总厂名义用“二甘醇”1吨假冒“丙二醇”销售给齐二药,其在购销活动中还存在伪造药品注册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齐二药生产和质量管理混乱,检验环节失控,检验人员违反GMP有关规定,将“二甘醇”判为“丙二醇”投料生产;“二甘醇”在病人体内氧化成草酸,导致肾功能急性衰竭,目前共计11人受到影响,除1人病情较轻已出院、4人因救治无效已死亡外,其余6人正在住院治疗。
张冀湘说,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有关报告后,局长邵明立指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药品流向和使用;并于当天责成黑龙江、广东、陕西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封这批药品、停止其销售和使用,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停止齐二药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出评价意见。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前往广州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了这一事件。
日本药品注册制度

欢迎阅读医药品制造业的许可权限(政令80-2)批准申请书的各栏内容,书面申请和电子媒体申请都相同,但一直以来都是以书面申请为主。
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药事法,随着每个品种的生产企业许可被废止,与生产场所有关的信息也成为批准书的事项之一。
目前,企业生产专用的原料药不再需要批准,原料药的性状、生产方法、规格以及试验方法、贮藏、有效期等质量有关的事项成为制剂批准书的记载事项。
(1)一般名称栏(药品通用名)医药品的一般名称仅记载单味生药以及被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制剂。
批准申请书的一般名称栏的记载范围如下:①单味生药;②被收载在国家药品标准中的制剂另外,以下药品名称也可在一般名称栏记载:a) 一般名称(JAN)申请含有新有效成分的新医药品时,开发者按照"一般名命名基准"对有效成该部分对剂型、有效成分名称、规格、含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制造方法栏参考《医药品等生产销售批准申请书记载事项指南》记载。
内容包括制造场所、制造方法、参考资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容器等。
(5)用法用量栏①针对两个功能以上的用法与用量,必须分别记载合适的用法与用量。
②仿制具有多个给药途径的医药品时,如注射剂(皮下、肌注、静注),原则上仅申请一个给药途径的不被批准。
(6)功能主治栏①医疗用医药品的功能主治要根据医学用语记载疾病名、症状名。
②仿制具有多功能主治的医药品时,原则上仅申请一部分功能主治的不被批准。
(7)贮藏方法以及有效期栏注:○必须记载项目△必要时记载项目╳不需记载项目②注意事项规格以及试验方法的形成、单位、标记等一切以日本药局方为基准。
用语以日本药局方和"内阁告示第1号1954年12月9日、1981年10月1日、1986年7月1日,第2号1973年6月18日"的法令用字、用语为基础。
③可以省略记载的情况a) 省略全部根据药事法第41条,被收载在日本药局方中的医药品进行批准申请的,按如下记载,可以省略出自日本药局方的部分记载;申请根据药事法第42条等基准被规定的医药品和被记载在杀虫剂指南、日本药局方外的生药规格、日本药局方外的医药品规格中的医药品的批准时,按如下记载要领记载,可以省略适合基准的部分记载。
日本药事法J-PAL[1]_training_materials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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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P and GVP / role of supervisors
市场监督
QA Supervisor
Safety Control Supervisor
Competence. Certainty. Quality.
营业执照的类型 市场监督 • Good Vigilance Practice (GVP) • Good Quality control Practice (GQP) MAH职责分配 • Overall: Marketing Supervisor • Quality: QA supervisor • Safety (PMS): Safety Control Supervisor
Competence. Certainty. Quality. MHLW省部级令 •要求执行PAL 的MHLW 令(2004年7月9日) •其它重要的MHLW部级令 QMS/GMP 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的生产规范 MHLW部级令169号,2004(2004年12月17日) GVP良好的警戒规范 MHLW部级令135号,2004(2004年9月22日) GQP良好的质量控制规范 MHLW部级令136号,2004(2004年9月22日) 建筑和设备标准 MHLW部级令180号,2004(2004年12月24日)
日本药事法JPAL[1]_trainin g_materials教 学
Competence. Certainty. Quality.
什么是日本药事法 (PAL)?
Competence. Certainty. Quality.
日本法规性文件分四级 •法律(如PAL药事法) •政府条例 •省部级令 •厚生省 通告通知
Competence. Certainty. Quality.
日本JPAL《药事法》介绍

日本JPAL《药事法》介绍日本于2002 年 7 月,在日本众议院通过《药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 s Law, 即为PAL) 的修订事宜。
本法将适用于所有在日本销售的医疗器械、药品、准药品和化妆品。
新修订的《药事法》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其宗旨为:·强化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
·制订完备的法律条例以确保生物制剂的安全。
·巩固医疗器械的核准与发证审核制度,并遵循国际法规。
修订前的《药事法》现行《药事法》假设凡持有医疗器械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制造工厂,因此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针对每个产品申请“认可制造商”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准产证明;然而,现行《药事法》的发证及核准制度尚有下列不足之处:·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控不足。
·如今制造商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例如制造商可将制程分给数个部门进行,也可以选择将部分或整个制程外包。
总而言之,现行《药事法》已无法跟进尚在演变的制造业的具体情况。
·由于各个认证制度有差异性,现行日本市场监管制度和欧美的并不一致。
引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制度根据修订版的《药事法》,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取得日本厚生劳动省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唯有具备合法执照的企业才可进一步申请医疗器械认证。
新修法的另一主要改变是被列为“被管制医疗器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原来由政府机构核发许可证,现在改为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换言之,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执照的企业,现在只要向已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取得产品的符合性认证,而不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
这意味着企业除了可以更快取得产品认证外,还可以在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的过程中,学习及借鉴他们的专业技术。
“第二类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1.“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41 条第 3 项所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送交一份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其符合“基本原则”的技术文件。
药事法课件

第二章 药品监管体制
药品监管体制
第一节 药 品
第二节 药品管理 概述
第三节 我国药品 监督管理行组织
第四节 药品质量 标准体系
▪药品的定义 ▪药品的特点 ▪药品管理的概念 ▪药品管理的特点 ▪药品管理体系 ▪药品监督管理主管机构 ▪药品技术监督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我国药品管理体制的演变 ▪药品标准概述 ▪药品标准类型 ▪药品标准的主要内容 ▪药品标准的发展趋势
• 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 查、行政认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药事法律规范
▪ 广义的药品管理:包括药品行政监督管理和药事机构 的自身经营管理,如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 机构自身进行的组织和行为管理活动
药品管理的特点
❖ 目标是保证公众利益,增进社会公众福利 ❖ 管理主体为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机构,包括追
第二节 药品管理概述
一、药品管理的概念 二、药品管理的特点 三、药品管理体系
药品管理的概念
❖ 药品管理的目的
▪ 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 提高药物的可及性 ▪ 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 药品管理定义
▪ 狭义的药品管理:
• 药品行政监督管理: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药品、药 事行为、药师进行的管理活动的总和
❖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对药品的定义 ▪ 在《美国药典》、《美国顺势疗法药典》、《国家处方集》以及 这些药典、处方集的补充本中收载的药品; ▪ 用于诊断、治愈、缓解、预防人或其他动物疾病的物品; ▪ 用于影响人或其他动物身体的结构或功能的物品(食品除外); ▪ 作为上述物品的成分之一; ▪ 但不包括医疗器械或他们的组分、部件及其附件。
日本药事管理

• 第四章 -2 第三方认证(条款23-2至条款23-19)
– 指定管制医疗器械生产/分销认证,指定管制医疗器械国外生产商 指定的生产商/分销商管理,许可撤消,递交报告,注册,注册标 准,注册公布,标准符合证书审批职责,操作标准手册等。
《药事法》第五章
• 第五章 药品、医疗器械零售商 • 第一部分 药品零售商(第24-38条)
《药事法》结构
• 《药事法》共11章,91条 • 适用范围
– 药品、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 药品
– JP收载的;诊断、治疗、预防人和动物疾病;调节人和动物生 理机能的产品。
• 准药品– 防止呕吐源自其他不适、难闻的呼吸或身体气味的; – 预防热疹 ,脓疮的; – 检查和防止鼠、苍蝇、蚊子、跳蚤等保证人和动物卫生的产品。
申请方专家
申请人解释 审评专家 主要问题讨论 由审评负责人主持 外部专家 第二次 审评专家 会议
审评专家
外部专家
GMP检查结论
审评报告(2) 审评结论
厚生劳动省
药事与食品卫生委员会
PMDA的安全对策职能
WHO、FDA等
发布信息
交流 厚生省 P M D A 评价
药事与食品卫生委员会
医师协会 药学会等
年金局
政策统括官
MHLW组织机构图
日本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日本药物局隶属于日本厚生省(卫 生福利部),负责全国食品、药品、 化妆品、生物制剂、医疗器械等管理。 药务局共有职员155名,其中医学博士 2名,药学专家56名,行政管理人员47 名,设有7个课:
药务局
1.计划课。负责制订计划,在药务局权限下调整 全部药品处理工作,并执行有关国家卫生科学学会 及对厚生大臣有咨询资格的中央药事委员会工作; 2.经济事务裸。主要负责制订计划,检查和调 整药品、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生产和贸 易,保证药品的供应和分配,适当调整药品价格; 3.审查课。负责对药品、类药品、化妆品和医 疗器械的制造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批准许可生产 或进口,对药用植物的培育和生产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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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登记编号
API制造厂商等 (无需认可)
品质・制造方法 数据
品质・制造方法数 据的登记
作为完整的数 据进行审查
MF登记
其他制剂 制造厂商 也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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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MF登记者
国内外的API等的制造厂商等
但是,国外的厂商进行MF登记申请时,作为在国内办 理该项登记等相关事务者,有必要选定并委任API等的 国内管理人。务必在选定并委任API等的国内管理人后, 再进行MF登记申请 (参考) 药事法施行规则第72条第2项
价属于轻微变更还是属于需要进行部分变更申请的变更 • 双方之间保持日常联系・信息交换的体制 • 发生问题时的对应体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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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等登记原簿(Master File:MF)制度
美国、EU都运用Master File-国际符合性
允许产品中所使用的API等的认可申请者以外的制造厂商另行提交品质、制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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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等登记原簿(MF)的登记事项
①API等的名称 ②制造所的名称等 ③成分以及份量或者本质之相关信息 ④制造方法、制造工程管理、品质管理试验 ⑤规格以及试验方法 ⑥稳定性试验、贮藏方法以及有效期间 ⑦非临床试验(主要是新添加剂时) ⑧安全性之相关信息 ⑨制造业许可分类或者国外制造厂商认定分类 ⑩制造业许可编号或者国外制造厂商认定编号以及年月日 ⑪API等的国内管理人
药事法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以使医药品 的制造销售厂商对从制造到上市后的整个过 程承担责任。
制造销售厂商和 制造厂商的协作
6
制造销售厂商和制造厂商的协作
制造销售厂商
制造销售统管负责人 统管
品质保证部门(GQP) 品质保证负责人
安全管理统管部门(GVP) 协作
安全管理负责人
协议、制造监督
产品移交
能向审查方提供制造方法等相关详细信息。 z 因此,不利用MF时,API等的制造厂商有义务向制剂的认
可申请者提供制造方法等相关详细信息,以使认可申请者 能够将此类信息记载于认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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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制度的概要(2)
属于轻微变更还是属于必须进行部分变更申请的 变更,应根据第0210001号通知进行判断
¾ 登记申请时,MF登记者也有必要根据此通知预测制造方 法等各记载事项对制剂的品质可能造成的影响,据此区 分轻微变更申报的对象事项和部分变更申请的对象事项 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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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等登记原簿(MF)的登记对象品目
(医疗用)医药品API、中间体以及制剂原料(原料药 中的特殊剂型等)
添加剂(新的添加剂、新的配合添加剂) 医疗器械原材料・・・实施未定 容器・包装材料・・・医疗器械之相关部分实施未定
※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含有新的有效成分的一般用医药品除外)所使用的API、 中间体以及制剂原料,目前请暂时控制利用MF。(TSE资料除外)
数据的体系(任意提交)
认可审查时,因为有必要对「制造方法」 进行详细审查,应避免制剂制造厂商/API 制造厂商等之间围绕API数据的公开发生冲
突
制剂制造厂商(认可申请者)
认可申请书
非公开信息(但是,遇 到特别公开要求的、公 共卫生上的安全性之相
关信息除外)
审查当局
有效性・安全性・ 品质(一部分)
申请书的附加资料
¾ 进行登记事项的变更时,在很多场合下仅MF登记者(API 等的制造厂商)自身难以充分评价对制剂的影响,此时 ,MF登记者和利用登记信息的医药品认可申请者以及认 可取得者之间应进行充分协商,有必要在确认此变更属 于轻微变更还是属于必须进行部分变更申请的变更的基 础上,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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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制度的概要(3)
制造销售认可 (每个医药品)
批发零售业
可委托生产
制造业 (工厂设备)
(许可必要条件)
GMP
制造销售业
(许可必要条件)
GVP、GQP
5
关于医药品制造销售的管理
所谓制造销售是指对通过制造等(包括委托 他方进行制造)而得到的,或者通过进口而 得到的医药品(相当于API的医药品除外)分 别进行销售或转让等业务。
应符合品质管理方法之相关标准 (GQP:Good Quality Practice)
此标准用于检查制造厂商(接受委托的制造厂商 或者自己公司的工厂)是否在彻底的制造管理、 品质管理下进行医药品的制造 应符合制造销售后安全管理方法之相关标准 (GVP:Good Vigilance Practice) 制造销售后安全管理的标准
zMaster File(MF)登记制度的导入 等
2004.4.1 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法施行
zPMDA的设立、认可审查体制的修正(委托给PMDA)
4
2002年改正后的认可・许可制度
制造认可制度(旧制度)
市场
制造销售认可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市场制造认可 (每个医药品) 批发零售业
制造业(工厂设备)
(许可必要条件)GMP
※参考通知: 关于API等登记原簿的利用之相关指针(2005年2月10日 药食审查发第021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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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登记者应向制剂认可申请者等公开的信息
双方都有“○”符号时,即为 公开部分事项。但是,MF登记 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之相关信
息可作为限制公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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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等登记原簿(MF)登记事项的定位
制剂的认可申请者和MF登记者之间的合同是非常 重要的
¾ 利用MF时,在一种医药品的认可审查及其后的品质保证 方面,各方当事者(制剂的认可申请者&API等的MF登记 者)互为关联。
¾ 为了确保医药品的品质,双方有必要签署正式合同以使 双方能够顺利协作。(厂商的自身责任)
• 公开部分的详细信息 • 在认可审查阶段,对于登记内容之相关询问调查事项如何对应 • 取得认可后对登记内容进行变更时,如何评价对品质的影响以及如何评
¾ API、中间体、制剂原料、医药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制 造厂商无需向制剂的认可申请者公开包括其制造方法、制 造管理、品质管理之相关技术在内的信息而供管理当局进 行审查的登记制度
(技术保护)
z 通过利用MF制度,即可对包括医药品原材料的制造之相关 技术部分在内的品质保证体系进行完整描述。
¾ 和欧美的DMF制度相同,是否登记于API等登记原簿由API等
8
对于制造销售医药品来说
制造销售业许可是必要的 通过显示厂商能在负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医药品的 制造、品质管理、制造销售后的安全管理来取得
许可。
制造销售认可是必要的 收集医药品的品质、有效性、安全性之相关数
据,接受审查,作为医药品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等 的认可。
(进一步来说,在自己公司内进行医药品制造时, 每个制造所取得“制造业许可”也是必要的)
¾ 2002年药事法改正等的要点
2. API等登记原簿(Master File(MF))制度
¾ MF制度概要 ¾ 注意事项(MF登记申请时的手续、登记事项的变
更・轻微变更)
2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医疗器械等 根据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进行管理
医疗用医药品
新医药品 仿制医药品 一般用医药品(OTC)
关于日本的药事制度
~医药品制造销售认可制度、MF制度等~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
独立行政法人 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
一般药品等审查部 仁后 知子
2010年6月3日 CPhI China 2010
今天的内容
1. 制造销售认可・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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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等登记原簿(MF)登记证的交付和公表
登记至MF后・・・ 【对于MF登记者】
API等登记原簿登记证+登记申请书的副本的交付 【对于一般】 基于药事法第14条第11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公表
→刊登于PMDA的网页(http://www.pmda.go.jp/) 公表内容:
MF登记编号、登记年月日(变更登记年月日)、登记者姓名以及地址、 登记品目名称、登记分类
许可(认定)要求 *人员要求 *构造设备
遵守事项 *符合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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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方法栏的具体记载例
『』、“ ”:
步骤1(重要工程)
轻微变更申报对象
在『 25℃ 』下,将2-(1-triphenylmethyl-1H-tetrazole-5-yl)-4’-bromomethylbiphenyl[1] 『(21.6kg)』、2-formyl-5-[(1E, 3E)-1, 3-pentadienyl]-1H-imidazole[2]『(6. 9kg)』、碳酸钾『(11.8kg)』以及丙酮『(60L)』搅拌混合『 24小时』 。加入 硼氢化钠『(3.2kg)』,进一步在『 25℃ 』下搅拌混合『 24小时』。过滤反应液,除去 不溶物质。将滤液进行减压浓缩。在残留物中加水『(50L)』,用乙酸乙酯『(50L)』进行 萃取。用水『(50L)』以及“10%”食盐水『(30L)』清洗有机层。将有机层减压浓缩至 半量。在『 5℃ 』下将残留物搅拌混合『 3小时』 。将析出的结晶进行离心分离后,用乙酸乙酯 『(10L)』清洗干净。在《40℃》 下,将结晶减压干燥8~10小时,即获得1-[2’-(1trithyl-1H-tetrazole-5-yl)-4-biphenylmethyl]-5-[(1E, 3E)-1, 3-pentadienyl]-2hydroxymethylimidazole[3]。
的制造厂商自行判断,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 (任 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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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制度的概要(1)
利用MF/不利用MF时的同一性的保证
¾ MF制度为任意登记制度,利用MF和不利用MF的情况都有可 能发生,有必要避免两者之间供审查用的信息内容出现差 别。
¾ 利用MF/不利用MF,如何选择由API等的制造厂商自行判断 z 利用MF时,即使不向制剂的认可申请者公开技术信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