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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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渠道试行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试行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三章人员管理 (7)第四章考核管理 (11)第五章薪酬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车商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高技能、高生产力、高凝聚力的专业化车商渠道销售队伍,实现车商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促进车商渠道业务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商渠道”是指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服务机构/协会、3S/4S 车行为中间商的,面向个人客户的多元化产品的专业销售渠道。

第三条车商渠道业务实行专属化经营,目前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车商渠道可纳入车商渠道部管理,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所有车商渠道一律由车商部(人员)进行拓展和维护。

第四条车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应以车险产品为主,同时包括车商渠道代理销售的财产险和意健险等各类业务及车商自身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渠道组织架构图第六条组织管理原则总公司市场部是各级车商渠道的主管部门。

二级机构市场部下辖的车商营业部是车商渠道业务的直接拓展与维护部门,是整个车商渠道的销售前端。

分公司车商渠道营业部的设立、重组、撤销及裂变由总公司市场部审批。

分公司车商渠道营业部销售主管人员的任免、晋升、降级等由总公司市场部直接管理,由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市场部集中管理本渠道组织建设、人员管理、业绩考核、预算达成、销售投入,建设统一的车商渠道价值管理体系。

第七条营业部设立标准(一)营业部的定义营业部是指各级机构根据渠道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原则设立,并经总公司市场部审批通过,由营业部经理、客户经理组成的销售组织,由营业部经理及所辖客户经理共同完成本部门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营业部的成立1、符合车商营业部组建标准的二、三、四级机构,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分公司市场部向总公司市场部申请设立车商营业部。

2、二级机构本部无法达到车商营业部组建标准的,可设车商渠道客户经理开展车商渠道业务,两人及两人以上可设立虚拟营业部,直属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1. 引言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的合作关系对于提高保险业务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与车商之间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渠道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一套综合的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2. 渠道合作流程2.1 渠道招募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招募适合的车商渠道合作伙伴。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业协会、汽车展览会和专业论坛等渠道来寻找潜在的车商合作伙伴。

招募过程中,应对车商的信誉、经验和资源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合规经营的能力。

2.2 渠道培训保险公司应为新加入的车商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渠道合作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旨在提高车商渠道的保险销售能力,帮助其更好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

2.3 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在经过充分的沟通和洽谈后,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应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提成等条款。

同时,还需要约定渠道合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和评估合作关系的运行情况。

2.4 渠道管理和支持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部门,负责对车商渠道的日常管理和支持。

渠道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车商进行沟通,了解销售情况和市场反馈,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会议,分享销售经验和市场动态,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3. 渠道合作政策3.1 产品支持政策保险公司应为车商渠道提供丰富的产品选择,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同时,还应提供专属的销售材料和宣传支持,帮助车商提高销售效果。

在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车商渠道的特点和需求,精简流程、提升效率,以提高渠道合作的吸引力。

3.2 奖励和激励政策为了激励车商渠道更积极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例如,设立销售提成和奖金制度,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奖励。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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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工作职能:
是车行渠道业务管理的基础单位,负责对车行渠道人员、业务的管理。
设立标准
1、保费规模达3000万(含)至 8千万的,设立一个车行职能室。
车行职能室
2、保费规模8千万(含)以上,设 立综合管理室、业务推动室。
业务推动室
综合管理室

综合
销售

管理岗 管理岗
企 合务团 客应
划 作激队 户收
职 责
后 车励日 资管 援 行方常 源理 、 代案事 管、
5000-6500
4500-6000
5000-6500
5500-7000
5000-6500
5500-7000
6000-7500
5500-7000
6000-7500
6500-8000
客户经理(基本工资)
客户经理二级 客户经理一级 高级客户经理
(C02)
(C01)
(B03)
2200-3200
2400-3400
人员构成:
业务部经理、客户经理和客户主任。(业务部人员统称车行渠道专员)
岗位
职责
编制设定
车行业务 XX部
业务部经理 客户经理

客户主任
为业务部的直接负责人,对业务 部业务计划及各项管理指标负责
主要销售人员,是业务开拓及 客户维护的主要人员
协助业务部经理及客户经理从事 业务拓展及维护工作
1、成立12个月以上的业务部,年度人均产能未 达到核定标准80%的,进行人员淘汰;
人均产能
小于250万 250-300万 300-350万 350万以上
客户主任三级 (D03) 1200-2200 1300-2300 1400-2400 1500-250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财产保险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

财产保险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版)为贯彻落实总裁室提出的“一、二、三、八”战略工程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渠道建设,提升渠道产能,明确渠道界限,严格渠道考核,结合2015年渠道建设实施情况,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考核办法(2016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按照业务来源设定了经代渠道、车商渠道、银保渠道、综拓渠道、重客渠道等5个中介类渠道和直销渠道、电网销渠道、新兴渠道等3个非中介类渠道。

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渠道界限进行业务归类,将业务回归真实来源,杜绝发生保费在渠道“窜门”现象。

第一章渠道界限、定位、发展策略和目标客户第一节渠道界限明确渠道业务界限,有利于清分业务来源;有利于对渠道业务品质进行甄别,从而选择优质渠道加强合作;有利于积累各渠道的真实数据,为今后业务分析、续保和政策配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条经代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中小型经纪公司、专业代理公司、车友俱乐部、检测线、车管所、二手车交易中心、修理厂及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除银邮、车商渠道以外)以及个人代理人业务。

第二条车商渠道业务界限:是指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等为中间商的销售渠道。

合作对象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汽贸公司。

.第三条银保渠道业务界限:通过银行、邮政储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团单和个单业务。

第四条综拓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与寿险公司合作,利用其销售队伍向个人客户、中小企业客户代理销售的车险和非车险业务。

第五条重客渠道业务界限:参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客户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网销渠道的业务界限:以电话呼出、呼入为主要方式销售的保险业务;通过客户线上自助或业务员协助方式销售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直销渠道的业务界限:以直销方式向个人、企事业等单位销售的个单或团单业务。

中介类渠道自身保险业务不能通过中介渠道出单的,归入直销渠道。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

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

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

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

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3)第一节组织设立 (3)第二节部门职责 (3)第四章人事管理 (3)第一节岗位类型 (3)第二节配置标准 (3)第三节岗位职责 (3)第四节任职要求 (3)第五节岗位职级 (3)第六节定级定薪 (3)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3)第五章薪酬管理 (3)第一节渠道总监 (3)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3)第三节渠道经理 (3)第四节服务专员 (3)第五节其他 (3)第六章考核管理 (3)第一节考核KPI (3)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3)第三节淘汰 (3)第七章出单管理 (3)第八章附则 (3)第九章附件 (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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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
(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

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

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

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

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

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
完整、信息准确。

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

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

(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

(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二、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由副经理分管车商业务,负责全市车商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二)由车商业务部经理负责各县区支公司和市区车商业务部的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由车商业务部负责制定相关日常管理制度和有关竞赛方案,明确车商业务的职能和发展方向;
(四)车商业务部要时刻关注并配合省公司车商部的有关政
策和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材料,并及时向县区支公司传达相关文件精神。

三、车商业务部的功能定位和工作重点
车商渠道作为公司销售板块中的一个渠道,其功能就是“销售”,就是要完成公司对车商渠道下达的保费任务。

车商渠道不是车险产品线的专属渠道,而是公司各产品线的销售渠道,将逐步成为公司各产品线产品的一个公共销售平台。

其工作重点如下:
(一)负责执行省分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全市车商渠道的建设、管理、拓展和资源整合等工作;
(三)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业务销售、客户维护、理赔指引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县区车商渠道的经营授权。

(五)负责对县区车商业务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定期拜访客户(包括县区重点客户)、收集客户意见,拜访时要留存影像和拜访记录。

(七)定期会同产品线、理赔等部门召开联系会议,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解决,提升服务质量。

(八)定期向公司领导反馈车商业务发展状况。

四、理赔服务配合
车商业务部要与理赔部门密切互动,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在
理赔框架内,就如何搞好渠道客户理赔服务和送修情况进行协商,全力支持车商渠道的发展。

作为公司重要资源的理赔资源,车商业务部要积极参与理赔资源的整合,将理赔资源转化为公司销售资源。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级理赔部门要认真做好送修工作,切实落实《省公司保险事故车辆理赔资源送修管理暂行办法》(人保财险办发[2011]35号)规定,严格送修,达到和汽车经销商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局面。

(二)理赔部门对合作4S店送修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核损通过。

(三)车商业务部要参与送修规则的制定。

(四)理赔部门需按月向车商部提供各经销商送修情况,车商部和理赔部及时根据各经销商效益情况调整送修资源,实现业务的良性发展。

(五)在产品线整体盈利管控框架下,理赔部门要适时调整4S店的零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

车商渠道的经营是公司整体能力的体现。

车商业务部门作为公司的前台部门和经营主体,必须依靠公司其他部门的支持。

而车商业务部在工作过程中也要随时与各产品线等部门保持沟通,产品线部门要及时解决阻碍业务发展的瓶颈和困难,全力支持车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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