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3—(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河北省不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9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美容美发店
40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41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42
技术咨询服务
43
商品的储存、包装、递送
不涉及危化品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
44
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其他
45
单独仪器、设备采购 (除涉密项目)
15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16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7 公路交通 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
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
18
道路养护,道路景观整治
19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ETC 不停车收费系统
20
输气、给排水管道等线性工程及中转站、泵房
21
城市基础 设施
路灯,护栏,广告牌
22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建设,停车场
17道路养护道路景观整治18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不停车收费系统19etc输气给排水管道等线性工程及中转站泵房20城市基础路灯护栏广告牌21设施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建设停车场229序号行业项目类别备注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23城市绿化小区公园公共健身设施公交站点24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25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不含影剧院26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不含实验室27及建设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28的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29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30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复印打字店的店属微型企业范围的31面设立家用电器维修店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的店面设立32使用清洁能源且无油烟产生的包子店馄饨店面条社会事业33店粥店冷热饮店的店面设立与服务类不涉及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小吃店有集中烟道无强噪34土建的声设备所排污水能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社区个体诊所早教中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35婴幼儿护理中心不扰民文化站水文站计生站收容站36铝合金门窗组装广告字牌制作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7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8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美容美发店39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40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个体经营的宠物店41技术咨询服务42商品的储存包装递送不涉及危化品43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44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其他不含放射性无强噪单独仪器设备采购除涉密项目45声10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下载(密码8780216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冀环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设,我们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8年11月3日附件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有力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有关要求,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是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入库是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前置条件。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谋划,应紧紧围绕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核心任务,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污染减排和环保指标考核为抓手,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安排重大环保项目实施。
各市(区)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着力完善本级环保项目库管理机制,保障环境保护重点任务顺利完成,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动态管理,择优排序,提前做好前期准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及时更新本级库内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已获资金支持、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剔除无实质性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索引号:000218077/2015-00041 分类:厅办文 ; 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4日名称: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文号:冀环办发【2015】36号主题词:冀环办发【2015】36号附件: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类别序号管理事项名称调整类型管理形式行政规划1《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河北省海河流域污防防治规划(2011-2015年)》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河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7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同时授权试点县(市)直接办理无线通讯几张环评文件审批9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许可10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分级管理省直管的,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其他的,由直管县(市)直接办理1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1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4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15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6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7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8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报省1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监督管理20现场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1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2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3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5总量减排核查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跨省转移,仍由省直管27辐射污染防治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28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2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监督管理接报省30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1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2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4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36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7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8环保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9环保公益性科研立项项目验收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0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1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3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44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分级管理区域环评限批,仍由省环保厅审批45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7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8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49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0环境保护技术职称评审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1 委托机动车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2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3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4流域生态补偿监测、扣缴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5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6关闭尾矿设施验收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57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5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办理59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0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1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培训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62环保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征收63 征收排污费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征收;而30万千万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直收64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征收行政裁决65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确认66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奖励67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办理68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行政处罚69环境行政处罚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接办理行政复议70环境行政复议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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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
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