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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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图

咸阳市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图

咸阳市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图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依
据《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
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
法》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人更改民
族成份申请表,并将表格连同证明材料一同上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

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

省民族工作部门依据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陕西省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并说明情况。

申请人持《陕西省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到户籍所在派出所进行更改。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族成分变更
二、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
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未满18周岁(以下资料均一式两份):
(附件一)
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
XXX (民宗部门):
本人身份证号:,民族:,父亲身份证号:民族:,母亲身份证号:民族:,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随(父/母)民族族别变更,由族变更为族。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代签):
年月日XX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
此件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两级民族工作部门存档。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目录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 (1)二、更改民族须知 (2)三、宝宝的民族随了爸爸,怎样改成妈妈的民族吗? (3)四、想给孩子改名,手续怎么办 (4)五、身份证改名怎么改啊,很麻烦么? (4)六、离婚了给孩子改名 (5)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来源:广州市公安局信息中心:/pub/index_jsp_catid_81_82_id_44061.html一、办理条件(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项目变更所需要证明材料1、主要项目变更(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民族: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出生日期: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

(4)性别: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变更国外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护照。

2、次要项目变更(1)变更文化程度: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更改户口身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

更改户口身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

更改户⼝⾝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
对于更改户⼝/⾝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周岁前由⽗母或养⽗母商定,满⼗⼋周岁者由本⼈决定,年满⼆⼗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原来的⼦⼥如系幼⼉,其民族成分在⼗⼋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或⽗亲和继母商定;双⽅原来的⼦⼥已满⼗⼋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生父(母)、养父(母)共同签署、继父(母)共同签署;
2、申请变更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生父(母)离婚协议书;
5、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依据生父(母)民族成份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8、依据养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9、村委会、乡政府证明,并加盖村委会、乡政府公章;
10、审批表(盖村委会、民宗局公章)。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族成份更改。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户籍关系在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未满20周岁符合更改条件的公民。

属迁移户口中因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 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已更改过民族成份的公民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 出具申请书。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父母联名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双方各自民族成份,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经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姓名、民族成份,申请人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申请书是要经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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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一、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其亲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更改(恢复)不受年龄限制。

二、办理须知
为了做好我市中、高考少数民族考生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现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照顾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户籍在我市并符合参加当年中、高考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五分投档;高考填报一般院校的加五分投档,报考少数民族院校的加二十分投档。

二、审核办法
凡参加当年中、高考的在校应届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区县民宗局与招生办统一办理。

往届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民宗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
按当年通知时间为准。

四、审核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和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精神进行户口核对、审核。

并认真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2、各区县民宗局与区县招生办对本辖区内学校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办理,以方便广大少数民族学生及家长。

3、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在学校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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