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总则•组织与指挥•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响应与处置•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后期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01总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业标准及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本细则不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02组织与指挥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设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下设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制定方案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响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响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有无,共享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应急响应原则03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物资储备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明确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和运输人员,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达目的地。
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中心与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畅通。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演练和评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依法制定,按照情况预测、科学组织,用于应对、控制、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生产特点和风险特征,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目标、组织和制度。
(二)统一性原则:依法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综合性原则:在应急预案制定中,要综合考虑各类生产安全风险,协调考虑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各项措施。
(四)防控同步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要与事故防控工作同步进行,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五)公开透明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生产特点和风险特征,科学、系统、全面地编制,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明确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权力。
(二)事故应急预报和预警:建立事故预报、预警机制,制定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资源保障:明确应急资源的来源、调配和利用办法,包括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等。
(四)事故应急处置:明确应急处置措施、步骤和流程,包括事故现场组织救援、伤员救治、灭火救援等。
(五)事故应急评估和总结:制定事故应急评估和总结的方法和要求,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条在制定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为突发事故及时应对做出规范管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细则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等。
二、应急预案的建立与修订1. 应急预案的建立:(1)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2) 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相关的联系方式和沟通渠道。
(3) 应急预案应包含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流程,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
2. 应急预案的修订:(1)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的符合度。
(2) 修订应急预案时,应组织相关部门的会商并征求意见,确保预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应急演练与培训1.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1) 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员工对应急预案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2) 演练应包含各类突发事故的模拟情景和实际操作,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员工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2) 培训内容应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量身定制,提高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1. 事故报告:(1) 任何发生的事故都应立即报告给责任部门,并按照预案中的要求进行尽快报告。
(2) 报告内容应详尽,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情况等必要信息。
2. 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中的要求进行紧急处理。
(2)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组织人员撤离和救援。
五、事故调查与分析1. 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
(2) 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原因、责任追究、事故预防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2. 事故分析:(1) 企业应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寻找事故的根本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有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特制定本《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本级别及以上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1.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有关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预案生效前分别报告上级政府部门备案。
3.应急预案应按照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重建、风险评估等五个阶段来编制,并指明预案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资源储备、协调联络、信息报告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三、应急预案的审批和备案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本级别及以上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在预案生效前,报告上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有关预案变更情况。
3.备案部门应对已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复查和更新,及时汇总有关资源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处置水平。
2.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考核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处置水平。
3.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模拟不同级别和种类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演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全面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五、应急资源储备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使用情况,建立应急储备体系,为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单位应建立应急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应急用品等,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黔府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1〕1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体制、法制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省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审定省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地区、部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省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省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8月9日印发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动态管理的原则。
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教、演练、修订以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某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某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为确保某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属地综合协调、分级负责、预案分类、掌握核心、落实责任、加强信息化等原则进行。
3. 生产单位应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生产单位按照预案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1. 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业务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送所在地区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包括预案的目标、原则、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应急资源、应急措施、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内容,并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流程设计。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应急资源的有效配置、应急措施的灵活应变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
预案的编制应确保各类应急设备、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调度和支援。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1. 生产单位应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应对能力。
应急演练应模拟真实情况,包括随机演练、定向演练和综合演练等形式,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2. 生产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预案的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技术的发展进行,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建立应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生产单位提供准确的预警信息,指导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1.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定期召开预案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相关经验,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预案管理水平。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数据库,存储预案文件和相关信息,确保预案的可追溯性和便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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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等省级专项、部门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负责建立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及其他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
(三)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四)中央驻黔单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五)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驻区内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
(六)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五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一)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三)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的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六)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七)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八)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及经营特点,提出如下要求: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二)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三)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
(四)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
(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
(六)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
(七)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九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
(二)评审的内容主要是:1、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
3、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4、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
5、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的要求。
6、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
7、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相互衔接。
8、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二)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三)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四)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十一条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二)国有集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
(四)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五)国家、省、市(州、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一)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驻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公司(企业)的预案评审由该公司(企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备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7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
(二)企业的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备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
(三)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市(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