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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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6-6-2 被阅览数: 3889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水平。我校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外向型人才,提供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及其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全校科研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各院系(部、中心、所)可根据本部门的情况设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学校科研处是全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研方针政策,编制全校科学研究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各项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

3.制订、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主持学校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鉴定、结题;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

5.负责各项横向课题的归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6.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7.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组织校内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

8.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校内外学术交流;

9.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

10.协调校内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全校科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

1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工作;

12.负责全校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科研文献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

13.安排组织校级学术报告、讲座,协助各院系等落实对学生科研活动的指导。

14.及时完成好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部、中心、所)是我校科研工作的基础,要有一名领导和至少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科研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科研规划与年度计划。

2.组织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课题,督促本部门人员承担的各项课题研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3.负责协调本部门的科研工作,组织本部门的学术交流活动;

4.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统计并及时按要求上报学校科研处;

5.每年年底前,对本部门科研工作做出总结,报学校科研处。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选题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省(部)、市科研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规划、计划、基金项目;学校科研项目;有关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

第八条凡申报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经院系(部、中心、所)汇总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程序审查,必要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审定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九条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需经院系(部、中心、所)审查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双方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纳入院系(部、中心、所)研究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科研重点以及学科建设规划,由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向全校公布校内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各院系(部、中心、所)组织申报,科研处汇总并组织相关学科组专家评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下达。

第十一条为加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学校每年列出一定的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由第一作者凭书稿和申请表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专家组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经费中予以资助,资助力度一般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

第十二条课题主持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书或正式合同后,必须及时到科研处备案,

资助课题经费到我校帐户后,方可确认其课题立项,否则不予承认,也不计科研分值。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下达或签章生效,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经院系(部、中心、所)审核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汇总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项目,必须如实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纳入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申报、审定的程序申请调整和撤销。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就整个研究过程作出说明,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性质和责任。如属于课题组人为因素,取消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三年内申报课题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研究费用和利息损失。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校内课题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撤销该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承担部门(院、系、部、中心、所)应将情况及时报科研处。

第四章经费管理(另文 )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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