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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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某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某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某财经大学的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二、科研项目管理1. 科研项目申请1.1 学院、研究所、实验中心等科研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科研方向和目标,主动提出科研项目申请。

1.2 科研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申请人及成员的简介等内容,并提交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1.3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学校科研计划、资源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2. 项目立项和合同签署2.1 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科研项目,将进行立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立项手续,并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2.2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研究周期、成果要求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签署。

3. 项目实施和管理3.1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团队展开科研工作,合理安排研究任务和时间进度。

3.2 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推动项目实施并完成项目成果。

3.3 项目成员应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与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进展情况的沟通和协调。

3.4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未按时完成项目的,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科研成果管理1. 科研成果鉴定和评审1.1 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结题前,准备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并提交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和评审。

1.2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团队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1.3 评审结果将作为科研成果的考核依据,用于决定项目的结题和奖励情况。

2. 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利用2.1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2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对科研成果进行推广和利用,为学校和社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奖励和激励1. 科研项目奖励1.1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根据科研项目的成果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高水平、有特色财经大学的办学目标,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增强科研队伍活力,培养后备师资力量,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博士后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一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社部批准,承担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职责的组织。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学科领域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根据我校目前博士生培养的实际情况,我校“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设在学校博士项目培养单位。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二)江苏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四)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五)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

人事、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管理体制及职责(一)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我校对博士后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和流动站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层面有关博士后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和协调指导。

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图书馆、工会和设站单位负责人为委员。

南京财经大学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南京财经大学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实行学校教学部门工作考核,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教学部门工作职责,正确评价各教学部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切实提高各教学部门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教学部门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先进,提高效率,促进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综合效益的稳步提升。

二、考核项目根据“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分项考核、便于操作”的原则,学校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分为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学生工作等三部分。

各部分具体考核项目如下(其考核结果按名次排列):(一)教学工作1. 教授上课情况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含双肩挑教师,以下同)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度为本科学生上课的比例排列名次。

2. 教师学位比率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均不含在读)的教师分别占全体教师的比率,加权平均排列名次。

3. 课堂教学质量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每年度两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总平均分排列名次。

4.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专业建设情况,课程建设(包括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双语教学等)情况,实践教学(包括实习与实训、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实践教学效果等)情况等排列名次。

5. 教学管理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检查、教学管理工作效率、教学研究活动、教学档案建设情况等排列名次。

6. 教学效果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毕业论文质量抽检情况和考试试卷质量抽查结果等排列名次。

教学工作项目考核的具体要求及计算办法等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并实施。

(二)科研工作1. 科研质量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每年度完成科研论文(重奖刊物)、学术专著的人均比率,科研课题人均立项比率,人均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奖比率等排列名次。

2. 社会服务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人均科研经费,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及专利数量等排列名次。

3. 学术交流与科研档案管理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数量、学术报告完成率和科研档案管理情况等排列名次。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模版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学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xx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xx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使科研项目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三大类。

纵向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省部级政府部门按计划公开发布并由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计划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非基金类资助的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项目及各单位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所承担的各类项目。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指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校内配套项目。

纵向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等列入国家科研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各部、委、局的科研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省教育厅省院省校合作项目。

第四条学校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工作。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悉, 造 成 科 研 信 息 传 递 不 畅通 , 容 易造 成 信 息 不 对 称 , 项 目承 担 人 对 各 类 科 研 项 目管 理 办 法 、 经费使用要 求不熟悉 , 造 成 科 研 工作 缺乏 指 导 性 、 针对性 、 规 范性 。 影 响科 研 项 目的 申报 和 研 究工 作 的顺 利 开 展 。 ( 三) 项 目 申报 个 体 化 、 小型化 , 存在“ 重 申报 、 轻研究” 现 象 。面对 高 校 多 领 域 、 多渠道 、 多 学科 的科 研 项 目的不 同要 求 以及 科 研 工 作 者 个 人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要 求 ,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难 以
如 何 提 高科 研 项 目完 成 质 量 , 强 化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效 率 和 服 务
水平 。 成 为 学 校 和科 研 管 理 部 门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题 。


科 研 项 目管 管 理 是 高校 管 理 工作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整个
关键词 : 高校 ; 科研 ; 项 目; 管理
随着 “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的深 入 贯 彻 . 国家 政 府 部 门 、 企 业 事
的层 次 性 和 执 行 力 , 传 统管理 理念根 深蒂 固,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不 到位势必会 给学校 、 老师 的科研 工作带来影 响 ,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方 面 :
成 质量 。( 3 ) 监督功能。 强 化 以项 目管 理 为 纽 带 的科 研 过 程 管
理, 管理过程 中涉及人员 分工、 经 费使用监督 、 项 目成果质量
和完成情况等 。( 4 ) 激 励 约 束 功 能 。通 过 对 项 目进 行 经 费配 套, 制 定 科 研 资 源分 配 和 奖 惩 制 度 , 真正实现 “ 公平公正 , 按 劳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办法(2018版)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办法(2018版)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办法(2018版)
第一条为表彰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员工在学术研究中取得突出成果,增强学术研究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江苏省高等教育省级学科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奖励的学科是指在南京财经大学具有认可的学科,
包括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营销、投资学等。

第三条授予奖励的学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卓越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在英文SSCI或SCI期刊
上的重大学术成果,文章在发表的学术期刊中名列前茅;
(二)重大成果:获得学术奖励的项目成果,必须是以论文形式
发表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或者在国际会议上报告,报告内容必须足够
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关注;
(三)标志性成果:获得政府部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
部门颁发的专业科研成果。

第四条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分为特别卓越、重大成果、
标志性成果三种等级奖励。

(一)特别卓越:根据评选结果,每个学科每年最多评选1项特
别卓越成果,获奖教职员工奖励1000元,颁发奖励证书和对应封奖;
(二)重大成果:根据评选结果,每个学科每年最多评选5项重
大成果,获奖教职员工奖励500元,颁发奖励证书和对应封奖;
(三)标志性成果:根据评选结果,每年最多评选10项标志性
成果,获奖教职员工奖励300元,颁发奖励证书和对应封奖。

第五条南京财经大学学术成果奖励工作由负责奖励的单位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由专家评审、评定等程序实施,最后由教务处统一颁奖,并按学术成果奖方案决定对获奖教师进行奖励。

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附件:1、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治理工作条例2、新疆财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治理方法3、新疆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方法4、新疆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治理方法5、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法6、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评奖方法7、新疆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治理方法8、新疆财经大学研究机构治理方法9、新疆财经大学学术报告治理方法10、新疆财经大学学生优秀论文评奖方法11、新疆财经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治理的暂行规定12、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档案治理方法13、新疆财经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法附件一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治理工作条例为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治理,完善科研制度建设,实现科研治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我校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情报资料人员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及各项工作。

第二条完善科研项目治理制度。

建立科研项目校、院、教研室、个人四级治理模式。

精品成果重大科研项目,跨院的综合性科研项目,由学校统筹治理,院(部)的精品研究和大众研究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和治理。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由院(部)组织实施。

科研项目治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三条建立科研工作考核制度,实行科研工作的量化治理。

按各类人员以及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制定每年应完成的差不多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加强科研成果的考核与治理。

每学年应结合校内绩效津贴分配制度,加强对个人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并用人均科研工作量、人均论文数、人均成果数、人均获奖成果数等指标考核各院(部)科研工作及科研成果,定期公布。

第五条建立科研专项基金制度。

学校从经费中拨款建立科研专项基金,用于鼓舞和资助各类科研活动。

第六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活动的日常组织和治理工作。

其要紧任务是:一、结合我校各专业的特点和学科进展方向,组织编制全校科研工作的中长期打算和年度打算,并组织实施。

Removed_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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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2006-6-2 被阅览数: 3889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我校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外向型人才,提供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及其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校科研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各院系(部、中心、所)可根据本部门的情况设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学校科研处是全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研方针政策,编制全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实施各项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3.制订、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主持学校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鉴定、结题;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5.负责各项横向课题的归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6.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7.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组织校内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8.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校内外学术交流;9.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10.协调校内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全校科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1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工作;12.负责全校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科研文献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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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2006-6-2 被阅览数: 3889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我校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外向型人才,提供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及其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校科研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各院系(部、中心、所)可根据本部门的情况设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学校科研处是全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研方针政策,编制全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实施各项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3.制订、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主持学校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鉴定、结题;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5.负责各项横向课题的归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6.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7.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组织校内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8.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校内外学术交流;9.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10.协调校内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全校科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1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工作;12.负责全校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科研文献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

13.安排组织校级学术报告、讲座,协助各院系等落实对学生科研活动的指导。

14.及时完成好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部、中心、所)是我校科研工作的基础,要有一名领导和至少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科研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科研规划与年度计划。

2.组织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课题,督促本部门人员承担的各项课题研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3.负责协调本部门的科研工作,组织本部门的学术交流活动;4.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统计并及时按要求上报学校科研处;5.每年年底前,对本部门科研工作做出总结,报学校科研处。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七条科研选题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省(部)、市科研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规划、计划、基金项目;学校科研项目;有关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

第八条凡申报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经院系(部、中心、所)汇总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程序审查,必要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审定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九条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需经院系(部、中心、所)审查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双方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纳入院系(部、中心、所)研究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科研重点以及学科建设规划,由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向全校公布校内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各院系(部、中心、所)组织申报,科研处汇总并组织相关学科组专家评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下达。

第十一条为加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学校每年列出一定的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由第一作者凭书稿和申请表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专家组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经费中予以资助,资助力度一般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课题主持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书或正式合同后,必须及时到科研处备案,资助课题经费到我校帐户后,方可确认其课题立项,否则不予承认,也不计科研分值。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下达或签章生效,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

计划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经院系(部、中心、所)审核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汇总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对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项目,必须如实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纳入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

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申报、审定的程序申请调整和撤销。

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就整个研究过程作出说明,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性质和责任。

如属于课题组人为因素,取消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三年内申报课题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研究费用和利息损失。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校内课题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撤销该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承担部门(院、系、部、中心、所)应将情况及时报科研处。

第四章经费管理(另文 )第五章成果管理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要有所创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咨询)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鉴定(评审),对其学术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以及经济、社会价值作出科学评价和结论。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通信鉴定、验收鉴定和检测鉴定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同通过鉴定:1.校科研课题项目,预期成果为论文者,论文已公开发表(文章脚注或尾注需注明: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基金(或高教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并同时填写结项表的;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科研成果鉴定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鉴定要讲究实效,邀请代表要保证学术上的权威性,采取就近就地原则,人数5—7人,一般由副高职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经院系(部、中心、所)初审后,送学校科研处审查、报批。

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中心、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将全套资料(原始资料、鉴定证书等)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查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统计本部门的科研成果和收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年底将科研成果统计表报科研处。

第六章科研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为长期稳定地在一些领域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可以设立专门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院系(部、中心)合一。

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3.能够承担国家与地方的重大科研任务;4.能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建立科研机构(包括跨院系、跨学科的研究中心),必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科研任务和经费的情况,负责人和基本科研队伍组成,科研机构运作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科研处在接到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后,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采用适当的方式对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报请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科研处对建立的研究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不符合条件、一定期限内未承接课题或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机构,经学校审议后及时调整或撤消。

第三十一条研究机构实行院、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制。

院、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研究院、所、中心(室)的全面工作,研究机构领导人选可以通过协商提名,经科研处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

专职科研人员每年应完成与职称相对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是专职科研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专利管理第三十三条本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本校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的业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1.进行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2.按规定填写“专利申请项目表”,由所在院系(部、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科研处;3.经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事务;4.办理专利申请事务过程中,发明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或作必要的配合。

第三十六条申请专利需按规定缴纳费用。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申请专利所缴纳各项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经费中支付。

对于没有研究经费而确有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向科研处申请借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在学校科研经费中支付,专利实施后,首先在收取的转让费中作为成本扣除归还。

第三十七条本校教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发明者及所在单位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

第三十八条职务发明在专利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科技服务收费办法管理和分配。

第三十九条专利许可实施、开发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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