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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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程胜清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

在他看来,作为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是为了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程胜清
【作者单位】《方圆》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的中国民法典——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J], 陈景彪
2.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关键在于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专家王利明 [J], 李乃杰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郑淑娜;
4.读懂《物权法》:在《物权法》的规制中和谐前行--专访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 [J], 吴正红
5.王利明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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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王利明民法第六版》这本书,真的是个好东西,特别适合那些想了解法律的小伙伴。

先说说这本书的封面,简单大方,翻开一看,字都不算太小,眼睛看着也舒服。

很多人一听民法就开始打哈欠,觉得这玩意儿离自己远得很,其实不然,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跟民法有关系呢,真的是贴近生活,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书本知识。

说到民法,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法律”,“规矩”。

民法就像咱们生活的调味品,少了它,很多事情就没有底气。

比如说,买房子这事儿,动辄几百万,谁都希望有个好合同,保障自己权益吧。

再说了,万一跟邻居有点儿小摩擦,这时候民法就像个“和事佬”,能帮你们和平解决问题。

想想,有些人为了点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真是得不偿失,最后伤了和气,何苦呢?这本书里有很多案例,都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像看电视剧一样,有笑有泪,特别吸引人。

比如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两个人签了合同,结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愁眉苦脸。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利剑,给了受害者一个大大的拥抱,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嘿,想想都觉得爽!这时候,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生活中最贴心的伙伴。

再说说书里的那些条款,虽然有时候听起来有点晦涩,但细细品味其实就像品茶,越喝越有味。

法律条款像个拼图,得一点一点拼起来,才能看清楚全貌。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款复杂难懂,其实只要用心去读,慢慢就能找出其中的乐趣。

书中有个小窍门,就是多读案例,把抽象的条款放到具体的事情上,就会觉得豁然开朗,恍若拨云见日。

说到民法,大家可能还会想起“侵权责任”,这可不是个生硬的词,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

就像你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狗冲过来,把你撞了一下,哎呀,这时候你就得考虑狗主人有没有责任了。

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每一个人,不管是被撞的还是撞人的,大家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寻求到公平。

书里还有关于家庭的内容,涉及到婚姻、继承之类的。

这些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大事,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书里告诉我们怎么才能把这些事情处理得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历史 , 初步 实 现 了有 法 可依 的 目标 , 基 本 满 足 了我 国 民法就是法官在审理 民事案件 中的基本规则 , 法官不 这 就说 明民法在 社会对 法治 的需求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的形 能 援 引其他 的法 律运 用 于 民事 案件 , 成, 在 我 国法 治建设进 程 中竖 立 了一 座丰碑 。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

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

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

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

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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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作者:王利明
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合同法
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

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

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经济政策,再加上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立法受到极大影响。

尤其是在文革开始后,民事立法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使法制建设重新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民事立法也取得了同步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民事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

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

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

最后, 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

二、民事立法逐步体系化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

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化工作已进入重要时期。

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三、私权体系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法制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

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民事基本权利,尤其是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

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各种私权利相继得以确立,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

四、私权利的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统一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物权法不但确认了各类物权,而且提供了完善的物权行使规则和保障制度。

通过平等保护原则确立,对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一体保护,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尤其是,为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

五、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
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但近几十年来,立法机关立足于中国实情,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在立法中注入大量的中国元素。

典型的如,民法通则设专章集中规定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此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仅有;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体系,包括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制度等;物权法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

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就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民事立法体例,如获顺利颁行,当属又一中国元素。

六、民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逐步提高
一方面,自合同法起草开始,立法机关就逐步采用了委托学术界研究法律草案,提交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面向全体群众征求法律意见。

七、总结与展望
当然,在充分肯定民事立法成就的同时,我国尚未颁行一部民法典。

为在2010年以前建成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尽快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要注重处理好民法典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的关系。

应当通过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补充,将其改造为民法典的总则。

对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统一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分别形成民法典分则的各编。

此外,应当在分则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不仅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最后,民法的体系化还要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首先要系统总结我国现有立法成果,同时还需要借鉴国际民商事法律的最近发展成果。

民法典颁行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即表明我国法律文化的高度发达,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表现。

我国的祖先曾在历史上创造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灿烂的中华文明。

今天,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
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

如果说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制订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的经济腾飞、文化昌明、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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