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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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提高国际商法司法实践水平
提升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培训和选拔,提高法官对国际商法的专 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加强司法独立性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确保法官独立、公正、 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推动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国际商法案例库,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 决,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推动国际商法教育发展
加强学术研究
加强国际商法立法工作
1 2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商法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国际商法体系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国企业在 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密切关注国际商法发展动态,提前预判和应对潜 在的商业风险,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灵活性。
3
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和执 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体现中国特色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注重 体现中国特色,结合本国 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 情况的国际商法规范。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现状
专业化程度提高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逐 渐专业化,法官和仲裁员 素质不断提高。
案例参考价值高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 纠纷时,经常参考国际商 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吸取 其有益经验。
水平。
03
我国国际商法未来趋势预 测
国际商法全球化趋势
法律体系和规则的趋同
01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在国际商法领域的规则逐渐趋同
,相互借鉴和融合。
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加
02
全球化使得跨国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更多的
需求和挑战。
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合作
03
各国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加强了沟通和合作,共同推

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

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

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论文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商法虽然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其在具体规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导致在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时出现了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例如,在 2012年的 10 月,美国的商务部做出了对我国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决定,主要是针对太阳能光伏产品。

之后美国情报部又提出,我国的华为和中兴等浙西额通讯工具可能威胁其国家的通信安全,对这两类通讯产品做出了禁销的决定。

这些国际商事争端对我国的法律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当前,国际商事贸易越来越频繁,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国际商事争端。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能只关注贸易冲突法这些领域,还要以我国的商法为切入点,处理导致冲突和争端的规则和机制问题,为中国商法国际化寻找新的发展路径。

一、商法国际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所面临的困境(一)法律国际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法律国际化发展是指在法律的传播和运用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都能够体现世界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并以其为基本的法律准则,使国际性法律朝着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结的趋势发展。

在这种趋势下,各国在法律的交流和借鉴中,会有着共同的法律认可。

然而由于历史形态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价值观方面并不同步,甚至还会出现冲突,因此法律国际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困境。

(二)商法国际化所面临的法律困境1.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探寻。

不同国家的商法虽然有着同源性,但是有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措施。

为了防止在本国市场中出现恶性竞争的行为,促进正常的商事交易,会对本国的商事活动进行干预,这被称为国家调节。

国家调节在国内市场中的作用是很显著的,然而却不利于国际市场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事与愿违,例如在国际市场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垄断和不正常竞争等行为,它们大多有国家在背后支持,再加上一些倾销和补贴行为,使国与国之间的这种不正当竞争会更加激烈。

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

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

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第一篇: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摘要:商法是民事法律或私法中的重要板块,它调整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商事贸易关系。

我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历经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直至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

高度的计划经济时期,真正的商事贸易极度匮乏,因此,我国商法中的单行法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颁布实施或完善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存在关于民商合一的争议、商法“泛公法”化以及“商法典”的颁布争议。

民法与商法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与“重要补充”的关系;而商法在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又使得其呈现出“泛公法”化的重要特征;商法典是否颁布也在我国目前模糊的商法界限中争议颇多。

由于商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商法典的颁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就显得异常重要,我国商法正在向着法典化、独立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

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发展。

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即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和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

毋庸置疑,商法在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商法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成熟。

商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

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世界上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

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民法典,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商法典。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实行了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

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率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家。

一、新时代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现状1.1民商法内容不完善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目前,我国民商法内容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的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民法法典。

民法法典作为民法发展过程中“里程碑”式的标志,由于迟迟得不到出台,导致我国民法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等情况。

其次,我国的民法内容不够充实,法律法规还不够充实和完善,导致内容协调性不足,使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最后,我国的民法过于偏向于行政内容,受司法解释的影响比较大,无法准确落实民法的作用。

1.2法律体系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缺乏科学性,导致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存在一定的弊端。

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来维护社会民生稳定。

但是,由于这种政策带有一定的激进性,导致管理方向混乱,政策的实施没有进行统一化的规划,忽略了各个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和重复的现象,为民事关系带来不便。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目前的民商法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造成了经济秩序出现混乱。

比如经济欺诈现象,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现象的存在,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山寨商品的发展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扰乱了市场秩序。

有些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

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形象,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1.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法学的发展也日益趋向国际化。

商务活动的跨境性和多元化使得商法学需要更多关注国际间的法律关系和法规的制定。

2.多元化:商法学涵盖了许多领域,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等等,这些领域都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发展。

3.数字化:随着新的科技和数字化的发展,商法学也需要与时俱进,研究数字化产业的法律问题和新的商业模式。

4.法治化:商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商法学的研究也应该突出法律的规制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法律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商法学也需要适应这一趋势,研究法律与商业活动的相互作用。

5.社会化:商业活动涉及到多种利益相关者,商法学研究的焦点已经逐渐从商业主体转向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领域,商法学需要更多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作者:曾寒静来源:《科技视界》2014年第19期【摘要】商法是保障平等关系主体商事活动的行为的法律,其保障了商务活动双方的法律权利及效率。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以调整商事关系为中心形成法律约束。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商法得到了不断的健全。

以商法为基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

针对国际经济趋势的发展及国外金融机构进驻对国内经济的影响,现代企业应明确商法的中心思想及具体内容。

根据商法要求开展商务活动,满足企业发展及国家经济稳定的要求。

本文就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关键词】商法;发展现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针对商务活动需求我国商法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其以调整商务活动交易双方或多方主题商务行为为中心形成了具体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法律规范对商事活动的主题行为进行了约束。

针对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发展需求、针对商务活动中双方行为约束及法律需求,我国加强了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对外贸易中商务活动的要求,我国商法加快了发展的脚步。

通过引进、借鉴西方商法、借鉴英美法等国商事立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1 我国商法发展基本原则的分析根据商法发展的需求及现代国际贸易中对商法的要求,我国商法以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法律需求为重点加快了商法的健全与完善。

通过商法基本原则的遵循、保障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

首先,商法的发展中遵循了企业组织要求原则,通过企业融资及企业财产基础法律的健全,保障了有限责任及资本的三原则。

其次,完善企业结构、抽烟全保护及信用机制的建立,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公平与公正。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及禁止内幕交易等原则,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我国商法的发展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商法体系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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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法是民事法律或私法中的重要板块,它调整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商事贸易关系。

我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历经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直至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

高度的计划经济时期,真正的商事贸易极度匮乏,因此,我国商法中的单行法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颁布实施或完善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存在关于民商合一的争议、商法“泛公法”化以及“商法典”的颁布争议。

民法与商法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与“重要补充”的关系;而商法在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又使得其呈现出“泛公法”化的重要特征;商法典是否颁布也在我国目前模糊的商法界限中争议颇多。

由于商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商法典的颁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就显得异常重要,我国商法正在向着法典化、独立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

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发展。

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即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和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

毋庸置疑,商法在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商法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成熟。

商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

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世界上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

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民法典,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商法典。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实行了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我国长达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期间,不仅没有适用商法的需要,而且连商法的观念都被社会遗忘了。

如今我们所能够感觉到和谈论的“商法”,则是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只是涉及规范商事活动的诸多商业活动法的综合体,而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名为“商法”的法律。

在现阶段,我国商法中呈现“民商合一”、商法的“泛公法”化、商法各单行法的“法典化”、“修正式进步”等发展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中国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独立化、内部整合的趋势,相信商法典的颁布也将变为现实。

一、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一)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民商合一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中商业行为的急剧增多、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使我国的“商法”步入快速发展进程。

由于涉及“商法”的法制建设处于长期的停滞状态,从理论和实务上讲,在我国,法学界常说的“商法”只能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思考。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民商法制度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模式,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

实际上,笔者认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是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的论点;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的模式,民商合一是指就民商事关系仅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另行制定单行法规。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

因为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立法者一般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有效补充。

在逐步完善民法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不仅颁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发展的重要事实,它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均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但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则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社会生
活的各个领域。

而我国所谓的“商法”除了单行法的表现形式外,由于基础薄弱,其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并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商法理论的研究则更是捉襟见肘。

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改革开放后十余年,即开始建立私法制度之时,我国法学界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不是清楚的,而这个时期又有长期存在的民法和经济法之争,商法似乎已经被人们所忽视。

其实,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了所谓的商事交易规则的创制,只不过这个法制进程并没有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商法在我国的存在。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有买卖、仓储、保险等多种交易制度,若视其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点也不过分;特别是该法所规定的“买卖”、“保险”,更属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

为了满足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业需求,在1985年,我国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其所包含的法律内容也应当是名副其实的“商行为法”。

然而,在长期的法学研究中,我们却很少称那个时期所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甚至后来颁布的《合同法》)为“商法”,因为从当时的法学理论上来讲,它们太不像“商法”而更像“民法”。

实际上,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者将许多原本应当属于商法规范的交易制度,诸如货物买卖、保险等,通过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立法来调整,民法的影响力颇为巨大;只是在后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多了,人们才习惯性地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称为“商法”。

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数十年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民法固有的理念、精神、原则和制度几乎影响甚至包容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所有内容。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基本上是在实行民商合一的法律体制,可以预见,独立的商法制度在短期内较难形成。

(二)我国法制进程中商法的“法典化”尽管存在“民商合一”的现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的法制化的进程中,“商法”也以国家立法部门所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法典化”的独特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

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施行“民商合一”的法制体制,但相对独立的商法还是在逐渐脱离民法领地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发展。

自“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形态逐渐清晰以来,买卖、票据、行纪、承揽、运送、保险、海商等即被作为主要的商行为规定在商法之中,由此构成了我国商法初级形态中的商业活动法。

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加快了商事领域的立法步伐,立法机构先后颁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信托法(2001年)和投资基金法(2003年)等。

另外,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我国在1986年还颁布了体现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从事商事交易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条款规定被称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事实表明,在改革开放后的数十年经济建设中,我国颁布的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为我国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法律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建立或者试图建立的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民法的原则和制度的特点,甚至有些制度的差异导致民法原则和制度在商事活动领域的“不适用”。

例如,保险法所称“保险合同”已经完全实现了格式化,附加合同成为保险法上的合同制度的普遍现象,民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几乎被抛弃。

甚至,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有内涵,利用“民法”上的原则和制度是难以解释的。

事实上,这些被称之为“商法”的法律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法律似乎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商法”,它们的客观存在基本上能够成为我国存在“商法”的理论上的事实依据。

但由于大陆法系的商法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而在我国法学界,因为欠缺商法传统以及商法历史,更因为学术上无相应理论基础甚至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我国“商法”的边界。

我国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是存在疑问的。

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法正处在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不断涌现的商法“法典化”的单行法即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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