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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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传染病医院是防控传染病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效性和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达到标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范。

首先,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当远离居民区,避免传染病的交叉感染。

其次,医院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防疫要求,包括采光、通风、隔离等设施的设置,以及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规划。

此外,传染病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储备应当充足,保证在传染病暴发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另外,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传染病防控培训,掌握应对传染病的知识和技能。

在建设传染病医院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确保医院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医院的各项设施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除了建设标准,传染病医院的管理也至关重要。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的报告、登记、隔离、治疗等流程,确保在传染病暴发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医院应当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控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此外,传染病医院的宣传教育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医院应当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医院也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总的来说,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到诸多方面,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者和医护人员共同努力,确保医院的建设和管理达到标准,为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重视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标准,确保医院的安全、高效运行,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它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设计标准与要求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48890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48890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

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1、传染病医院建筑物材料要求:要求建筑物采用现代抗菌防护措施,且材料具有耐热性、耐久性;
2、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外部洁净要求:建筑外部应保持洁净,且要有排水、排污、排尘设施;
3、传染病医院的内部设计要求:应设有密闭的隔离负压通道,且内部设置应有良好的空气流通;
4、入院通道要求:一律通过预先安排的特殊通道进行,不允许其他人以任何形式进入;
5、空调设施要求:室内需采用有效抗菌空气调节系统,避免空气中污染物、细菌等对病人不利;
6、应急设备要求:应具备防护服、口罩及一定量的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相关护理设备和应急设施;
7、废物处理要求:应按要求进行封闭处理,不得用化学品及其他有毒物质处理;
8、消毒设施要求:应配有恒温消毒柜和高压蒸汽灭菌机等设施,确保消毒质量;
9、监护室内设置要求:室内应有独立的入径系统、独立的休息区域、独立的处理区域等;
10、安全设施要求:应有先进的安全系统、适当的保险装置,以及必要的警报系统。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

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模块化应急传染病医院设计标准

模块化应急传染病医院设计标准

模块化应急传染病医院设计标准模块化应急传染病医院是指针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快速建设的一种医疗机构。

该医院具备快速搭建、紧急运营和高效治疗的能力,以应对突发传染病的爆发。

模块化应急传染病医院的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施布局合理。

医院内部应根据功能不同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包括前端接诊区、病房区、隔离区和治疗区等。

每个区域之间应有明确的通道和分隔物,以确保患者流程的顺畅,并能有效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

2. 空间划分合理。

应急传染病医院需要划分为多个模块,每个模块具备一定的功能和设置。

模块之间需要有独立的墙体、门窗,以实现不同模块之间的物理隔离。

同时,每个模块内部需要合理设置病床、监护设备、洗手间和洗消设备等。

3. 通风系统完备。

传染病医院需要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以确保空气质量,控制病毒的传播。

通风系统应能实现空气流动的换气功能,同时保证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4. 水电设备可靠。

传染病医院需要具备可靠的水电设备,以满足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需求。

水源设备应具备过滤和消毒功能,确保水质的安全性。

电力设备应具备备用电源和稳定的供电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

5. 消防设备齐全。

传染病医院需要配备各种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和烟雾报警器等,以保障医院内部的消防安全。

同时,医院的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也需要进行设计和布置,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综上所述,模块化应急传染病医院的设计标准主要包括设施布局合理、空间划分合理、通风系统完备、水电设备可靠和消防设备齐全。

这些标准的实施可提高传染病医院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治疗效果,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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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1. 引言
本章节介绍了该文档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政策背景。

2. 建设规划与设计要求
2.1 区域选择与土地利用规划
描述如何选择合适区域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

2.2 性质分类与功能定位原则
不同性质类别的传染病医院,并说明各自应具备哪些功能。

2.3 布局设计要求
阐述传染病医院内部布局所需考虑因素,包括流线分隔、
空气动力学等方面。

3. 结构工程技术指标
讲解在建造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结构工程技术指标,例如抗震
能力等。

4.环境控制系统
解释对于一个有效运行和管理良好之感染防治体系来说,必须有一奏效而可靠之支持基础。

这个基础是由四大组成元件:物理条件(温度),湿度(相对),新鲜空气供给量 (每小时换次数) 和滤除微生物污浊粉尘之能力。

5.传染病医院设备要求
详细说明了传染病医院所需的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室、隔离区等。

6. 消防安全与应急管理
解释如何确保消防安全,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习计划。

7. 区域环境卫生治理
描述对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控制以减少感染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8. 法律名词及注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处置法》:该法规定了在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传染病爆发)期间政府部门需要采取的行动。

- 隔离区:指专用于收治患有高度接触性或空气传播类别重大致命性新型冠状肺炎(含SARS) 的临时建筑物,其主要功能是为来自流
行地点上海外其他城市/省份经过检测后具有相关证明文件并被确定为“可回迁”者提供居住服务.
9.本文档涉及附件:
列出所有与本文档相关联的附件,如图纸、技术规范等。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3-2016)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3-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2016 北京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1 6 年 9 月 1 日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 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 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 平均数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 和400床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由 房 屋 建 筑、建 筑 设 备、医 疗 设 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 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 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 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 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在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 严格遵守国家 相 关 规 定,认 真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坚 决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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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参考稿)日期:2006年2月27日来源:作者:本站编辑:龚晖访问: 1128 次[字体:大中小]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

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医院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十条传染病病床数的设置,城市按照非农业人口1.2-1.5床/万人,农村按照总人口0.5床/万人计算。

第十一条根据所在城市人口规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60床以下、100床、200床、300床及600床,宜符合表1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模表1 类别人口数病床规模(床)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非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下60 50-100万人100 100-200万人200 200-400万人300 〉400万人600县级(总人口)30万人口以下12 30-50万人20 50-100万人30 100万人口以上40第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传染病医院病种比例可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

第十四条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集中的医疗废弃物焚烧炉,承担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焚烧。

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

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无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

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2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2.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可参照上述指标,但应扣除与院区其他部份共用部份包括保障系统主要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等面积。

第十六条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 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

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七条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照每100病床设置1间。

第十八条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ICU病床,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ICU病床设置规模表4 类别非农业人口病床规模ICU病床占医院总病床%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50万人以下60 4 50-100万人100 4 100-200万人200 5 200-400万人300 5 〉400万人600 6第十九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负压病房,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5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负压病房设置规模表5 类别非农业人口每医院负压病房数量直辖市、省会城市150万人以下 4 150-250万人8 250-350万人12 〉350万人20第二十条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予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予防监测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二十一条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传染病医院选址第二十二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

二、应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三、应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四、应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五、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六、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八、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30m,传染病区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

第五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满足卫生隔离要求;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必要时,还应适当度考虑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途径、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气候条件,采用合理的布局方式。

应使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保证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医院的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势、院区用地范围合理规划、布置。

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

后勤保障部门宜设在使用负荷中心。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以及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

新建传染病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2注:1.表中指标为传染病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传染病予防监测,科学研究用房建设及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2.表中指标包括必要的隔离警戒用地。

第二十七条医院入口处应布置足够量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

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

烈性传染病医院应按卫生部门要求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专门的出入汽车冲洗消毒站,消毒站场应设在院区之外,其用地和面积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低于35%,改扩建传染病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九条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的原则。

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传染病医院,污染病区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在规模小,用地允许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单层建筑。

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当为多层建筑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为单层建筑时,亦可采用砖混结构,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结合患者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当地民俗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与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医院主要通道以及卫浴间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四条门诊部、急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应选用不、难燃、耐撞、无污染材料,墙体安装应牢固;涂料、壁纸要选用擦洗方便的产品。

手术室内墙应采用耐擦洗,难结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阴阳角接缝处应设大弧度,以免积灰。

放射科,X线CT机房等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采用相应厚度铅板或实心砖墙,双面抹含钡砂浆保护层,设铅板夹芯门及铅玻璃观察窗。

三、病房走廊、病房内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四、病房卫生间及备餐间、污物间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五、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医院设备第三十五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具体服务内容,承担的任务与需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应急防疫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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