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行政法2014考试法学双学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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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一、名词解释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行政相对人持有一种法律的文书或证书,本身就可以凭此向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证明自己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章节要点归纳1.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3.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罪罚相当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

4.行政人的特征:是个人不是组织。

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2014司法考试总结

2014司法考试总结

2014司法考试总结2014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回首这一年的考试经历,让我受益匪浅。

在这一年里,我不仅学到了诸多法律知识,还对司法考试的备考技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2014年司法考试的总结体会,希望对2015年有志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首先,我发现2014年司法考试的难度较往年有所提高。

这主要表现在试题的命题角度更加独特,题目难度的递进性更强。

相比往年,2014年的考题更注重考生对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记忆知识点。

这对考生来说是一种挑战,但也是一种机遇。

对于备考,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案例的理解和运用,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

其次,我认为针对2014年的司法考试,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

首先是刑法部分,特别是罪刑法定和主观上故意部分。

这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备考难点。

刑法数目众多,具体罪名和刑罚也极为复杂,因此我们需要细心、耐心地进行梳理、记忆。

其次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改革。

2014年司法考试紧密围绕当前司法改革开展,因此考生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备考,注重掌握重大改革内容。

此外,知识的广度也是一个值得考生重视的问题。

虽然考试内容固定,但对热点问题和新动态的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样才能够在考试中更好地回答试题,得到高分。

对于备考技巧,我认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备考计划。

根据考试内容和个人实际情况制定目标,合理安排备考时间,每天保证固定的学习时间,分配好复习和练习的时间,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备考。

其次,我们需要注重题型的练习。

熟悉考试题型,掌握解题方法,这样才能在考试中高效率地作答。

可以通过做模拟试题、参加培训班或者与其他考生进行讨论交流的方式进行提高。

此外,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也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多关注一些法律案例,了解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内容,这样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并提高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力。

最后,我认为备考不仅仅是学习法律知识点,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律、坚持的品质。

行政法自己总结

行政法自己总结

1、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特征:统一法典的欠缺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二)内容特征:①内容广泛;②内容相对易变性;③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为规范,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④行政法是实体法于程序法的融合,其内容既有实体内容又包含程序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的成文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3、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①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子原则,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具体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由此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有诚实信用说和法律安定说,其构成要件是1)信赖基础: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2)信赖表现: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活动的信赖做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信赖值得保护:是否值得保护是有主观性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要求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如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②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下位原则,其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的时候,应尽量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是这两者处于相应的比例。

首先这一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本身还包含了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能实现行政目标的多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

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当前者超过后者时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完美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完美解析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第一,要坚持司法公正。

第二,要实现司法高效。

第三,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仔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缃,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本题答案为B。

2、被告人甲(聋哑人)与被告人乙长期通奸被甲的丈夫发现,两人合谋杀死了其丈夫。

案发后,审判该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乙会哑语,在没有找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乙为甲进行翻译。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DOC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DOC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下面具体来看重点讲义汇总:一、§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03/4/7/案例)例: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台新举措悬赏举报交通违章→合法性、合理性。

(03/4/8/论述) 某市政府与港资企业污水处理合作纠纷→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06/4/5/论述)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例:政府部门在城市建设中撤销许可收回土地→行政法原则。

(07/4/7/论述)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二、§2.中央行政机关例: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 (09/2/83/多选) A.机构的名称 B.机构的职能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D.机构的领导职数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国家预防****局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办公机构办公厅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台办、新闻办、档案局§3.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业务指导关系-( 同级政府领导、上级部门指导)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一级政府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例: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2/50/单选)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许可法、处罚法: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诉解释:规章授权组织)②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

2024司考行政法总结范文202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建设、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规则和行政行为所属权能的法律学科。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研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种族、性别、职业、宗教等歧视性因素为依据。

4. 自由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行政行为:1. 定义:行政机关在具体法律依据下,以自己的名义,具有强制性、单方面、不可撤销的特点进行的具体的具体行为。

2. 成立要件:(1)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 行政对象:行政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对象,行政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

(5) 行政方式:行政行为可以采取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不同的形式。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 有效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

2. 无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行政行为。

3. 取消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这些行政行为。

4. 撤销行政行为:受理申请、听证或重新审查等程序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5. 取消行政行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考试总结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考试总结

1、行政法涵义: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后果予以补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法律解释(7)行政规章(8)国际条约和协定成文法的冲突与适用:(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法不溯及既往。

不成文法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法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2】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6、行政立法【1】涵义: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7、行政许可【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刑罚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

区别:权利性质、适应的违法行为、惩罚程度及适应程序、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2】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基本原则):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以事实为根据、过罚相当、不滥用行政裁量权;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让相对人了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提出赔偿要求(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者不可替代(6)一事不再罚原则11、行政复议:【1】涵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2篇)

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2篇)

行政法部分总结范文1.重复处理行为。

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2.国家行为。

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

3.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4.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____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____,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6.确认判决。

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同:其一,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三,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其四,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异:其一,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其二,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其三,____阶段不同;其四,____标准不同;(合法性____与合理性____)其五,____范围不同;1其六,____规则不同;其七,效力不同。

联系。

其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其二,程序上的联系;其三,受案范围上的联系。

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____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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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行政法双学位名词解释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1、法律创制原则: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

(2)不得滥用职权。

(3)主要证据确凿。

(4)适用法律正确。

(5)符合法定程序。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行政法领域的要求: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继承权。

三、越权无效,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的越权无效(在行政诉讼法中称为超越职权),包括四种情形: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四、重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生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损害公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益可以废止,但应利益衡量。

4、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应对相对人损失予以赔偿。

五、重点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

广义比例原则包括:1、妥当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能达到法定目的)2、必要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达到行政目的即可)3、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本教材所阐述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其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二、行政公开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三、行政公正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

行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行政公平原则是宪法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2、行政救济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具体而言,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有关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

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简易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论述题:评述行政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根据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这对于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对行政案件不论难易,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讼累。

为了尽量避免这一问题,2014年新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为(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都是比较简单的行政案件,根据有关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行政诉讼中适用。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三、简易程序的转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四、简易程序的价值。

1、行政案件自身的特点,设置简易程序方便可行行政案件虽然错综复杂,但也有难易、繁简之分,如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通过烦琐严密的诉讼程序来查明案件事实,有时实属多余。

民事、刑事案件可以区分难易、繁简情况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审理,显然行政案件也可以照之行事,这也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2、设置简易程序是司法实践的要求行政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有些时候,拖延了诉讼,造成了人、财、物力的浪费,使当事人对冗长的审判程序感到厌倦,审判人员也感觉是个累赘,都希望对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件能适用简便易行的程序迅速进行处理。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3、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诉讼程序简单方便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并且在民事、刑事诉讼中正式作出了规定。

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行政诉讼虽然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但与民事、刑事诉讼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也应当是可行的,行政诉讼也应当继承和发扬尽量适用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这一优良传统和作法。

4、简易程序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

简易程序通过对审判组织、审判准备工作、庭审程序等方面的简化,使整个案件的处理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大为减少,从而在整体上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在追求司法公正方面,简易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它对于普通程序有扶助的功能,它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的用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助于普通程序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

同时,简易程序本身也包含了公正价值,可以说,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均有希望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公正的基本需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而简易程序恰恰通过对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的缩短,使案件得以及时处理,满足了当事人的这一需求。

因此,简易程序能够使效率与公正这两大司法价值目标得到较好的平衡和兼顾。

案例:行政行为10,11,12,13,14,15,16,17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及其特征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从属法律性2、单方意志性3、强制性4、公共服务性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表现形式多样: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讲,是指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四、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五、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和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六、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成立,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合法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七、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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