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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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2.公正原则:行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公平、公正、公开。

3.合理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事,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权责平衡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与其责任相平衡,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对其行为负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类型:1.管辖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的行政责任。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干涉或参与。

4.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政决策,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

常见的行政行为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组织的类型和职能: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

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受到监督,包括行政审查、行政复议等。

四、行政程序的要点: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2.行政程序的环节: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环节。

3.行政救济的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知识重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重点总结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性规则。

六、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则: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法重点知识归纳

行政法重点知识归纳

行政: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概括为:公共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性质不同:国家职能活动,鲜明的公共性质/只具有局部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

目的不同: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为了自身的利益。

手段不同:享有许多特权和手段/任何一方都不具有超越他方的特权,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行政权力: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不可处分性。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和规范:和其他公权力一样,行政权力作用具有两重性;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他与公民个人、组织有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扩张的趋势。

行政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承担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的渊源:成文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不成文法源:行政惯例、典型案例、法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包括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平等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引起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行政法笔记总结

行政法笔记总结

七、公务员概念,p162
不能成为公务员的三种特殊情况:1、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2、被开除过公职的公民。3、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念 p215
二、实质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做出的产生不以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而影响实质状态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p225—229 了解
六、行政立法的概念
具有行政立法权的单位(页数我而忘了。自己翻翻吧)
行政许可
一、概念 p255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1,、许可依据与许可法,审批依据与规范性文件。2、国家机关对其他机关为审批,行政机关直接管辖事业单位为审批。3、关于人事、财务、外事的申请为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权限:法律、法规、省级地方规章(临时性,一年期限,满一年仍有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批准延期)
六、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P77
七、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概念和要求:P92 重点
八、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和要求:P99 重点
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职责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P140
八、行政给付 p276
九、行政合同 p322 323
行政强制
一、概念 p301
二、种类p303 305
三、行政合同种类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章 行政复议 一、概念 p402
二、复议管辖 p410 411 重点
三、复议种类 p427 428 重点
四、取证禁止 432
行政法比及总结
第一章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作为公共法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建设、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学科。

下面,将行政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不得违背法律的约束。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4.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且不得违法滥用。

5.确定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当是明确、具体、明确执行。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1.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等;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2.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执行、行政管理、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有可能情况做出的一般性规定。

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来自于行政制定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自愿性效力、强制性效力和相对效力。

四、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范围进行的事先核准或批准,并发给相应证件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立的一般性许可,特殊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申请人的特殊性许可。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重点总结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解决等。

二、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指行政机关的构成形式和内部结构。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组织可以分为独立行政机关和从属行政机关,也可以分为集中行政机关和分散行政机关。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动。

根据行政目的和效果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命令行政行为、决定性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行动的合法性可以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考察。

四、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步骤。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公开、送达、执行和变更等环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五、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等。

六、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追究和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

行政不作为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采取必要行动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未来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治意识、加强行政程序保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行政监察和建立行政法官制度等。

(完整)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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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推荐文档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1.(1(2A.B.C.D.(3A.B.(4ABC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1.(1(22.(1A.a.b.c.B.(2A.B.C.1.2.3.(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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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1.行政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2.行为事实证据确凿;3.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情况居多)5.行为主体不滥用职权;6.行为无明显不当。

2.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规范性文件无设定处罚的资格。

3.当场作出的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非当场作出的是一般程序。

4.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当事人在被告知权利的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申请,3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6.可以当场缴纳的罚款: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或者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治安处罚50元以下,或者被处罚人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中2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7.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8.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期限是2年,治安违法行为6个月没被发现,不处罚。

只有治安违法行为人才能被传唤。

9.处罚书送达时间要求,行政处罚7日内,治安处罚2日内。

10.行政处罚的被委托对象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被委托对象是其他行政机关。

1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只能是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有法律设定。

强制实现义务的履行方式: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

1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13.只有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执法。

1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催告、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15.非诉执行:条件: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复议不行政诉讼,不履行,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执行。

程序:行政机关催告;向法院申请;受理(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审查;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经诉讼的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主体不履行,行政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协议的非诉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先催告,仍不履行作出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的书面决定,以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行政机关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公民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查证属实,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

公开信息侵犯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

17.被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其他组织。

18.上级是国务院的机关,只能自我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去国务院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务院裁决终局,即不能再诉讼。

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是派出部门和部门所在的政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部门的上级部门和部门的同级政府。

19.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大于等于60)。

受理机关没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撤回后不得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

但是可以诉讼。

复议机关做出决定的期限为60日(小于或者等于60),情况复杂可以告知延长30日。

申请人不执行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维持,原机关执行,复议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行政诉讼期限是主观知道6个月内;国家赔偿,诉讼期限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

20.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告合理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行为)告合法性21.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被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为被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

派出机构只要行为有授权,不论行为幅度是否超出授权,都以派出机构为被告,没有授权,起诉所属机关。

22.复议机关改变处理结果或者认为原行为违法的是改变,只认为程序违法或者事实、法律错误,没有改变结果的,都是维持。

复议机关驳回的,原机关是不作为的,属于维持,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可选择起诉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选择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23.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争议不大:1、当场作出;2、涉及款额两千元以内;3、政府信息公开;4、双方同意,满意任一一条。

24.级别管辖:复议维持的按照原行为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为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强制执行一律在基层。

非诉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先催告。

25.地域管辖:复议改变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但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所在地都可以管辖,人身自由的案件只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不包括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原告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辖。

原告的户籍地,居住地和被限制自由地都可以管辖。

26.起诉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复议,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天。

作出5年/20年∩知道内容6个月;知道内容1年∩知道诉权6个月(20年为不动产物权变动)5年20年不因不可抗力延长。

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变更、解除的,起诉期限参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起诉期限参照民诉法。

27.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案件:1.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行为;2.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的争议;3.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要求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道侵权2年内,自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或者不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赔偿要求前置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向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法院除外,法院直接跳到第三步,即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

28.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上诉。

29.法院对行政优益权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合法性审查,原告没有提出的也要审查,对行政违约行为参照民诉,根据诉求审查,不告不理。

30.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45日内审结,审不完转普通程序。

1.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撤诉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除未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准予撤诉确有错误的,通过审监程序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后重审。

区别民诉。

31.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的行政诉讼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的民事争议案件,应当单独立案,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的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不另行立案。

32.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可以先提检察建议,后起诉。

级别参照起诉的检察院级别,生效裁判移送执行。

33.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34.一审判决种类:1.撤销判决;2.变更判决(处罚和款额);3.履行判决;4.驳回诉讼请求判决;5.确认违法判决;6.确认无效判决(原告申请确认无效)35.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中止执行,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

民诉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刑诉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

36.行政机关被撤销,本级政府或者垂直领导机关的上级作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没有则是谁撤销谁赔偿。

37.对于没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人,只有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可复议或者诉讼,但对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主张权利。

38.行政诉讼和赔偿一并提出,应当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分别立案,合并或者单独审理。

39.单独提起赔偿诉讼,前置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道侵权起2年),后提行政赔偿诉讼,期限3个月。

40.刑事赔偿(无诉讼程序):赔偿机关后置原则,最后做出决定或者生效裁判的机关赔偿,看守所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

赔偿要求前置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后向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法院除外,法院直接跳到第三步,即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期限为2年。

41.刑事赔偿范围:错拘,拘留违法或超限+判决无罪;错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有罪无责(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除外,替罪的除外)。

罚没财产,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和没收财产已执行,但是原判改变,但是仍有罪的不赔偿。

4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进行传唤,其他的行为人不可以传唤。

43.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法律授权,海关和税务机关,违法建筑可以自行拆除,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对于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依法进行拍卖。

44.行政协议的非诉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行政协议的决定,或者是对行政协议有监督协议履行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作出的处理决定。

45.政府信息公开,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机关公开,从公民、法人组织处获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处获得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机关公开,被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公开与自己履职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46.一次性告知:许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起诉,国家赔偿47.可以行政诉讼调解的四类案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48.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分别立案+合并审理或单独审理。

49.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除特殊情况外,赔偿请求人的请求赔偿期限时效是2年。

行政赔偿诉讼期限是3个月,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期限是1年。

50.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1.向原机关申诉2.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复议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信访程序是信访—复查—复核(终结性)52.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请求赔偿的,按照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赔偿的,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按照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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