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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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年加工生皮能力3万标 年 加工生 皮能 力3万标 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 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 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5 年 加工蓝 湿皮 能力3万 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 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 产线 线
制革
炭化室2.5米及以上小 机焦炉
焦炭
单炉产能5万吨/年及以 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 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 上炭化炉(兰炭) 以上炭化炉(兰炭) 以上炭化炉(兰炭)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 产能40万吨及以上的热 收焦炉 收焦炉 回收焦炉
50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金矿热电炉 金矿热电炉 金矿热电炉 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 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 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 铝合金电炉 钡铝合金电炉 钡铝合金电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生 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 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 产线 线 线 电石 单台变压器容量6300千 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 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 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铁合金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行业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 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 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 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 线 线 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 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制浆生产线 制浆生产线 制浆生产线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污染企 业应 整体 淘 汰 。
妥善 安置 职工后 ,剩余 资金再 用于 企业转 产 、化 解债 务等 相关 支 出 。
3 优先 支持 淘 汰 落后 产 能 任 务 重 、职 工 安 . 置 数量 多 和 困难 大 的 企 业 ,主要 是 整体 淘 汰 企
为加快 产业 结 构调 整升 级 ,提高 经 济增长 质量 ,深 入推 进节 能减 排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 步加
强 淘 汰落后 产 能工作 的通 知 》 ( 国发  ̄0 0 7号 ) 《 2 13 、 国务 院办公 厅 转 发环 境 保 护部 等 部 门关 于 加强 重 金 属污染 防治工作 指 导 意见 的通 知 》 ( 国办发 (00 6 号 ) 以及 国务 院制订 的 钢铁 、有 色金 属 、 2 13 1 纺 织行 业 等产业 调 整 和振兴 规划 等文 件要 求 ,“ 十二 五 ”期 间 ,中央 财 政将 继 续 采取 专 项转 移 支付 方 式 对 经济欠 发 达地 区淘 汰落 后产 能工 作 给予奖 励 。为加 强 财政 资金管 理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我们制 定 了 《 汰落后 产能 中央财政 奖励 资 金管 理办 法 》 淘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
第三 条
本 办法 适用 行业 为 国务 院有 关文件
规 定 的 电 力 、炼 铁 、炼 钢 、焦 炭 、 电 石 、铁 合 金 、电解铝 、水 泥 、平板 玻璃 、造 纸 、酒 精 、味
精 、柠檬酸、铜 冶炼 、铅冶炼、锌冶炼 、制革 、
印染 、化纤 以及 涉及 重金 属污染 的行 业 。
国务 院公 报 2 1 3 0 1・ 1
部 门文件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 能 源局 关 于 印发 《 汰 落 后产 能 中央 财 政 奖 励 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然 要求 。近年 来 ,随着加 快产能 过剩行 业结 构调 整 、抑 制重 复建设 、促 进节 能减排 政策 措施 的实施 ,淘 汰 落后产 能工作 在部分 领域 取得 了明显成 效 。但 是 ,由于长期 积累 的结构 性矛 盾 比较 突 出 ,落后 产能退 出的 政 策措 施不 够完 善 .激 励 和约 束作 用不 够 强 ,部分 地 区对 淘 汰落 后 产能 工 作认 识 存在 偏 差 、责 任 不够 落
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能 源局 。要 切实 担 负起 本 行 政 区域 内淘 汰 落后 产 能工 作 的 职责 ,严 格 执 行相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各项 政策 措施 ,组织 督促 企 业按 要求 淘 汰 落后 产 能 、拆 除 落后 设施 装 置 ,防止 落后 产 能转移 ;对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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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0 0 2 1 ]7号
为 深入 贯彻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加快 转变 经 济发 展方 式 .促 进 产 业结 构 调整 和优 化升 级 ,推 进 节 能减
剩和 重复 建设 引 导产 业健 康 发展 若 干意 见 的通 知 》 ( 国发 [ 0 9 8号 ) 《 业结 构 调 整指 导 目录》 以 2 0 ]3 、 产
及 国务 院制订 的钢 铁 、有 色 金属 、轻 工 、纺 织等 产业 调 整 和振兴 规 划等 文件 规定 的淘汰 落后 产能 的范 围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川经信办环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现场核查的通知川经信办环资〔2015〕9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为科学制定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确保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的真实、可靠,我委将于近期组织相关节能监察机构对拟列入国家计划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见附件1)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三)关于做好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4〕19号)。

(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74 号)等。

二、核查工作组组成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和成都市、自贡市、广元市、内江市、遂宁市、凉山等7个节能监察机构的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采取异地交叉核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一)1月13日-1月14日,各核查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二)1月16日前各节能监察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核查情况汇总(一式2份以及扫描件)报至我委。

四、工作要求(一)各相关节能监察机构是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主要专业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明确核查责任。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财建[2012]818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条件。

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淘汰。

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二篇)

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二篇)

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度及措施按照国发〔____〕号和发〔____〕____文件要求,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1.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各相关部门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抓落实。

2.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按国发〔____〕号和发〔____〕____文件要求,区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措施落实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重点内容。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没有建立____机构、工作机制和实施有效措施的县区和企业,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区域及分管领导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瞒报慌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行业准入制度。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

新上“两高一剩”项目,发改委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发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土地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土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办的依法撤回。

5.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环保、安监和电力等部门对“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企业,定期开展运行监测、监控,严格把关,及时公告,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未经复审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擅自生产。

6.推行“差别电价”政策。

对“两高”行业(包括镁砂、水泥)和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和峰谷平用电管理,提高资源性产品使用价格,提高“两高”行业和落后产能使用成本,使其无法生存。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和价格杠杆的制动作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实施依法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对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

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上述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外,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二、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国发﹝2016﹞6号文件、国发﹝2016﹞7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

资金管理细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三、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四、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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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

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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