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冰:证券法修改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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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结构.

彭冰-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结构.

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

如何理解公平:
3、操纵市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邓军、曲丽内幕交易案


辽宁中期公司(目标公司)——捷利股 份(收购公司,上市公司) 邓军通过接待捷利股份的尽职调查人员、 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上网搜索尽职调查 人员真实身份等途径,获知了捷利股份 准备收购辽宁中期的消息,并在其办公 室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曲丽。
邓军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



截至2010年4月30日 两市筹资2299亿元,2009年全年筹资 5603亿元; 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总额47.4万亿元

银行贷款为主 直接融资不发达 股权融资比债券融资要发达
股票市场的结构


1、股权集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 为46%; 2、股权集中在国家手中:80%左右上市 公司的控制股东为国家——其中55%左 右为地方政府,25%左右为中央政府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因果关系推定

A:虚假陈述发生日 B:虚假陈述揭露日 C:基准日
B
A
C
案例: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制度、行政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证券法》的建议。

首先,就刑事责任制度而言,《证券法》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往往过于重罚,对投资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来完善刑事责任制度:一是增加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刑罚,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例如,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上加大刑罚的力度,严惩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

二是建立一套合理的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标准的时候,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社会影响、损失程度等因素,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避免对个人创造力和积极性的不必要打击。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其刑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要建立严密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

其次,就行政监管而言,《证券法》在行政监管部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严格的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职能,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涉及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给予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对诉讼的影响

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对诉讼的影响

公 司董事 、 盛事 、 高级管理人虽封披 露 的上市公司有阴信息真寅 、犟罐 、 完整的羲磅和法律责任 , 趟券交易所 决定 暂停或者终止箍券 上市交易 晴 虑披露的信息 ; 七是 重新界定 了箍券 交易 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箍 圉, 规定 了 禁止的交易三大行焉 ,内幕交易 、 操 券 市埸 、欺诈客 户的 内涵和外 延, 建法行焉人虑富依法承搪的赔值 责任 , 同暗禁止法人 非法利用他人赈 户徒事 赶券交易 和出借 自己或者他 人 的 券赈户行焉 ; 八是解除了园有 交易埸所蒋藏 , 焉埸外交易提供了法 企 桨和圆有资麈控股 的企棠不得炒 律依操 , 焉建立多眉次的资本市埸提 作 上市交易的股票 的禁令 , 胃寅 以『 必须遵守 国家有明 供了法律保 障 , 券法只逋用於上 上市交易的股票 , 原 代替 r 不得 炒作上市交易 的股 海和深圳丽佃交易所 ; 二是除了公 明 规定 J , 明碓 的集中交易方式 以外 , 了园耪 院 票J依法拓宽 了资金入市渠道 , 增加 箍券监督管理楼樽批准 的其他方式 , 了园有 企桨和 圆有 资麈 控股的企桨 有利於 监规定 了现货 趟券交 易以外 园旃 院 贾寅上市交易的股 票的守剐 , 规定的其他品檀造行的交易方式 ; 三 雒裢资本市埸畏期稳定餮展 。 是增加了股柬封徒事 r 短觫交易J 的 ( ) 四 规筢挫券市埸秩序 、 保赶赶 上市公司董事、 盛事 、 高级管理人虽 、 券市塌安全穗定逼行。第一 , 规箍 了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柬提 要 约收膊和协蕺 收腈及 其他合法方 起拆豁的槽利以及董事的连带责任 ; 式收膊上市公 司僚 件 , 明碓 了利用上 损害被收腈公 司及其股 四是规定 了申莆股 票上市虑具储 的 市公司收膊 , 监袷 僚件 、 门槛 、 法定程序 以及需要公告 柬 的合法榷益 , 被收腈公司及其 收腈人或者收膊人 的内容格式 , 蓝规定 申莆 券上市交 股柬造成揖失 的, 的控股股束依法虑承搪 的民事责任; 易 ,虑凿 向 券交易所提出申莆 , 由 其依法謇核 同意 以後簧订上市协蕺 ; 第二, 规箍 了趟券公 司向客户融资融 即趟券公 司属客户真 五是分 别规定 了趟券交易所决定暂 券的 券交易 , 虑凿按照 停 或者终 止股 票上市交易的具髓情 寅 券提供融资融券服携 , 形 和其 祓核槽 ; 六是完善 了r 持藕信 园耪 院的规定监 短圆磅 院 券监督 息公 朗J 内容 , 主要包括 上市公 司澄 管理 楼樽批准 , 同晴 , 增加封投 资者 券交易遇程 中按规定虑 披露的信息 , 事後保灌措施 , 圆家彀立 券投资者 第 规簏 券登 结算 餮 生可能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儇格 保蘸基金 ; 三 , 明碓了 券登 结算械栲焉 麈生较大影警的重大事件( 公司涉嫌 行焉 , 犯 罪被司法械 明立案裥查 ,公 司董 券交易提供净额 结算 和结算参舆人 在法律上规定各颊 事、 盛事 、 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 罪被 货银封付的原则 , 司法 械阴揉取强制措施也列入 可能 结算资金和越券只能用於清算交收 , 封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儇格麈 生较大 不得用於法律新 中的强制孰行 , 徒 第 影警的重大事件麓 畴) ,投资者 尚未 根本上保障了公粜投资者 的槿益 ; 规乾 恙券服磅 中介行属 , 明碓了 得知畴上市公司虑披露的信息 , 上市 四,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改革的需要。

本文将就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我们来看一下当前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当前的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监管不力导致了市场内部的乱象,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频发。

在市场监管和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难题,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被查处,但是往往处罚过轻,形同虚设,对于监管力度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证券法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那么,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应该如何进行修订呢?我们应该强调市场化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应当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而不是简单地依赖于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管。

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机构的监管模式,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监管体系。

应当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更是至关重要。

在证券法修订中应当强化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不实和虚假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强调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

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应当加强对于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

可以通过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提高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通过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新《证券法》实施,引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

新《证券法》实施,引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

新《证券法》实施,引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若有所思:2019年12月28日,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此次证券法修订是在2014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至2019年12月,证券法终于完成大修。

此次证券法修订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新证券法直击资本市场焦点问题,在证券发行制度、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因此业内认为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凸显了三重需求的兼顾与平衡:第一,畅通便利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第二,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等要义;第三,从立法上理顺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通过完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正确做事的公法、程序正义和规则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做正确的事。

此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用力颇多。

首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明示,都大大地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损失,使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做到尽可能对称。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

因此,代表受害投资者进行诉讼的重任,主要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旗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

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搭建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又体现出了决策层渐进改革的稳健诉求。

并且,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初期,其他制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其次,震慑资本市场内幕操作等违规违规行为,新《证券法》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尝试。

一方面,辩方举证制度的举证责任倒挂机制,将降低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和成本,也就是降低集体诉讼的举证成本。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证券市场成为了我国经济运行和资金配置的重要平台。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当前的证券法已经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的问题,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已经势在必行。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保护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此,证券法的修订应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等方面入手,推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贯彻落实。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着重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新型金融业务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迅速发展,给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其发展和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股票市场过于集中、创业板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这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创业板的制度机制,减少企业上市的门槛,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融资渠道。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与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接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互联互通,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这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证券法的修订应该注重与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接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

证券法的修订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修订证券法时,要立足于市场经济原则,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注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和国际规则接轨,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学习提纲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 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根本大法。

二、 证券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法。

三、 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 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证券法的修改容介绍 《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 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主要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一、第一章总则(第1—一9条)(一) 扩大证券法调整围。

(第2条)1、 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 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 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 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 10 -------- 36 条)(-)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开发 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 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10条)(二)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围(第11、26条)1、 保荐制度的适用围2、 保荐人的义务3、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01、 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菽利率”;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容介绍 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新通过的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0(四)增加了对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

市场改革视野下证券法修订之思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证券法的修订已经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市场改革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推动下,证券法的修订需要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思考,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公正和稳定,提高投资者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增强市场监管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风险的增加也提出了对市场监管的更高要求。

因此,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是必要的。

在修订证券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如何真正保护市场的公平和竞争,并且制定出更有效的监管措施。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需要给予监管机构更多的自主权,保护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行业的监管。

二、保障市场公正和稳定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证券法需要确立市场公正和稳定的法律基础。

因此,在证券法修订中,需要注重加强市场规则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并推动市场机构建设,增强市场自律、自我监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

通过完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信力,有效维护市场稳定。

三、提高投资者保护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保护成为资本市场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证券法的修订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这需要我们注重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合法权益和诉权,同时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增强投资者保护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和信心,为资本市场发展注入动力。

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因此,在证券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注重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改善市场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市场机制化、规范化、机构化发展,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此外,还需要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规避系统性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反思《证券法》的制定和修订


特 征 。 政 策 是 国 家 为 完 成 一 定 时 期 的任 务 而 规 定
的活动 准则 , 往具有 时效性 , 时而异 。 以, 往 因 所 尽
管 政 策 常 常 影 响 、 导 法 律 的 制 定 , 至 成 为 法 律 指 甚 本 身 , 是 , 经 充 分 试 错 证 明 其 酱 适 性 , 策 但 未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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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与经 济) o 6 第 5 ) o年 2 期
反 《券 》制 和 订 思证 法的 定 修
夏 丹
( 清华 大 学 , 京 10 8) 北 0 04
摘 要 : 证 券 法 》 订 的 根 本 原 因 不 在 于 情 势 变 i 而 在 于 法 律 演 进 机 制 上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 订 后 的 《 修 £, 修
以 证 监 会 为 核 心 演 进 证 券 法 的 试 错 机 制 。 在 对 证
券 法 的 独 特 演 进 机 制 有 了 一 定 认 识 之 后 , 我 们 回 过头来 检讨《 券法》 制定 和修改 。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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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的“得与失”》作者: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这部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

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

算得上是一次“大修改”。

一、此轮《证券法》修改的历程和背景此轮《证券法》修改,起步于2013年,2015年4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一审稿来看,在证券定义、证券发行、证券公司监管等方面,都有一些重大的突破,算是一次比较“激进”的改革。

但2015年6月发生的股灾打断了修法进程。

此后2017年提交审议的二审稿,放弃了一审稿相对“激进”的修改内容,特别是第一章和第二章几乎纹丝不动。

时隔两年,2019年4月公布的三审稿,算是从股灾之中缓了一口气,加上科创板的注册制试点已经启动,于是专节规定了科创板的注册制,同时保留了一审稿关于证券发行的一些豁免规定。

历经六年,《证券法》修订终于成功通过。

从最终颁布的《证券法》修订稿来看,此次修订相比三审稿,在证券定义、注册制改革、投资者保护和违法惩戒方面都有所突破,但在证券发行方面又有“退步”,算是一次相对“中庸”的修订。

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

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

《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

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

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二、《证券法》修改的“亮点”纵览修订后的《证券法》,核心亮点表现为:相对扩大了证券的定义;全面推行注册制;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证券定义的扩大《证券法》第2条界定了《证券法》的管辖范围。

修订后的第2条与原文相比,扩大了证券的定义,扩展了本法的适用地域。

第2条新增第三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该条意味着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视作“准证券”,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在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各种资管产品,在性质上类似于证券,但原《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践中,由各类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设计发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各金融监管部门分头监管,结果监管标准不一,形成了很多监管套利空间,也出现了很多监管真空,隐含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此次《证券法》第2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味着授权国务院对这两类业务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相关规定必须遵守本法的原则,即以强制信息披露和反欺诈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手段。

这也许预示未来该两类业务即使不纳入单一的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在监管标准上相对统一,从而消除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形成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2条还新增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境外,可以对发生在境外的损害中国投资者权益和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全面推行注册制《证券法》修改后,将注册制全面推广到了所有证券公开发行行为。

《证券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相应的第12条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也做出了重大修改:可以看到,修订后的第12条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区分为两类:一类是首次公开发行,即IPO,另一类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不再区分公开与非公开,这是因为按照修订后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的任何发行,都构成了公开发行。

不过严格来说,该条概括的范围还不够严密。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第46条规定的证券上市是在证券交易所),因此该条不能涵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

对于IPO条件,本条将原有的“持续盈利能力”标准修改为了“持续经营能力”,意味着对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条件的放弃,换句话说,监管机构在注册审核时,公司是否有盈利的可能和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不应该是审核者关注的内容。

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也是符合现实的重大修改。

因为要求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意味着申报材料中的财务报表真实性是审核必须满足的条件,而实际上,无论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都不可能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限于人力、财力和时限,真实性只能通过事后的责任追究来保证,事前审核只能保证相对真实。

同时,IPO条件又新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这一条件,这应当是对原来“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行性。

在修改了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注册制的改革才有了法律基础。

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不对发行材料进行审核,而是审核的关注点发生了变化,从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从而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审核,变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第21条第二款)。

这意味着行政权力行使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加强了证券监管体系向市场化转化的趋势。

从科创板注册制的试点来看,尽管在审核问询方面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相对来说,注册发行的可预期性大幅度增强,减少了不确定性。

当然,目前来看,注册制从科创板一下子推广到所有证券交易所板块,还不现实,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实中还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一步一步来。

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也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其中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第88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中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增强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水平。

不过,该条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待未来证监会的具体规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落实。

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95条规定是本法最为“激进”的条款。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困难就在于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受损金额又很少,因此需要有一个便利诉讼方式将所有受害投资者组织起来参与诉讼。

实践中,最高法院于2003年发布虚假陈述证券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解决了实体法问题,但并没有解决诉讼方式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诉讼只能采用单独或者共同诉讼,不能采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此次第95条的规定,明确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以采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法院发出公告征集受害投资者登记。

该种诉讼方式其实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早有规定。

最重要的是第95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下,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就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公告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直接在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美国集团诉讼的中国版本。

美国集团诉讼所以会发挥巨大的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就是因为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安排下,不需要众多受害投资者主动加入诉讼,而是由“代表性原告”代替他们向违法公司求偿。

当然,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也有种种弊端,例如律师主导导致滥诉、过早和解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足够赔偿等。

但第95条第三款设计的“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则极为精巧:首先,该条设计的诉讼方式并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只是借用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躯壳;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当然,这样做也有一些限制,包括该机制的启动依赖于法院发出公告,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激励机制可能出现问题等。

这都需要今后在落实该条款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4、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证券法》修订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从修订后《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章,可以看到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基本上提高到了1-10倍。

惩罚的主要功能在于遏制,没有有力的惩罚措施,就很难阻遏未来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显然有其必要性,特别是考虑到注册制全面推行之后,证券市场将采取“宽进严管”的政策,没有有力的惩罚措施,显然很难实现严管的政策目标。

不过,什么样的惩罚力度才是恰当的,很难有一个客观标准。

“乱世要用重典”,问题是“轻重”是一个相对概念,很难单独判断,只能是一个试错和调整的过程。

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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