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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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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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企业所得税预缴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8﹞41号
【发文日期】2008-02-02
【实施时间】2008-0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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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免征营业税审批【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4﹞181号
【发文日期】2004-08-16
【实施时间】2004-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收知识集锦

税收知识集锦

税收知识集锦一、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有效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否有效:有效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有效:有效四、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额如何确定?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暖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暖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4.26
•【字号】冀财税[2003]18号
•【施行日期】200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3]18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参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及有关省市做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第二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红十字会确认的接收机构向“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三、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另行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1)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3年相关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具体明确如下:一、2013年1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

“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4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013年2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7天。

“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6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3年4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

“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5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2013年6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

“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3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五、2013年10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7天。

“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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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对个人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住房,即先买后卖,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但对商业用房或个人拥有多套住房,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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