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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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冀地税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观。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系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是全省地税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速、提质”工作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要将纳税服务工作列入过错责任追究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办税服务厅的作息时间与机关相同。

为使办税服务厅每个工作日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资料整理、学习培训等,下午的对外办公时间可相应减少半小时。

附件:1.办税服务厅上岗证式样(略)2.咨询服务记录簿(略)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营造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全面、便捷、经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八)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八)【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转业干部 税收优惠 是否有效:有效 2、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关键词: 借款利息 税前扣除 是否有效:有效 3、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是否有效:有效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薪资、薪金支出:无穷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照:□《实行条例》第 34 条:公司发生的合理的薪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 2009〕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薪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薪资薪金” ,是指公司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资薪金制度规定实质发放给员工的薪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薪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资薪金制度。

(2)公司所制定的薪资薪金制度切合行业及地域水平。

(3)公司在一准期间所发放的薪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薪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公司对实质发放的薪资薪金,已依法执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薪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躲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公司布置残疾人员所支付薪资花费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薪资的基础上,再按其薪资的 100%加计扣除。

使用下岗员工的,可按年人均 4000 元挨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带、公司所得税。

冀地税函〔 2009〕9 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对于对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薪资和奖金,欠发薪资在次年汇算清缴限时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薪资进行扣除。

超出汇算清缴限时的,按下年实发薪资进行税务办理。

例:某酒店10 月份向员工发放以下支出:(1)基本薪资( 2)提成薪资( 3)奖金( 4)加班补贴( 5)生活困难补贴( 6)五险一金( 7)工作服冬装( 8)交通补贴( 9)通信补贴( 10)取暖补贴( 11)工伤医疗费(12)旅行费( 13)差旅费补贴( 14)员工聚餐支出( 15)过节费( 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薪资总数”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薪资总数包含(1)( 2)( 3)( 4);福利费包含( 5)( 8)(9)(10)( 11)( 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冀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石地税函[2003]第39号•【施行日期】200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确保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高幅增长,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全市2003年个人所得税工作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03年3月6日附件: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代扣代缴工作和各项征收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持续稳定增长,收入质量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收入者的征管远未到位,代扣代缴质量不够高,监控力度不够,存在漏征漏管现象,税收检查缺乏应有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上水平,保持收入快速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收入大幅度增长近年来,由于我市经济形式不断变化和企业改组改制,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企业所得税增长潜力日趋减少,个人所得税增收潜力较大,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为此,各单位要牢牢抓住个人所得税这一有利增长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有效监控,做好工资薪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力量举办培训班,个人讲学、家教等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漏征、漏管问题,加强有效控管。

根据我市今年的收入任务和形式分析,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要力争实现大幅度增长,争取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市的第二大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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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石家庄掌握500元)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据实扣除;现金全部并入工薪计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服不属于劳保,不允许扣除)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注:红字非正式文件内容,系石家庄市地税局统一掌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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