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7.11
•【字号】冀财税〔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10]3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0.07.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放缓,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分析监控,努力实现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组织收入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中心工作和首要任务。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面临诸多不利因素。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和税源的分析督导和监控,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执法,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深挖税源潜力、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将经济、政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二、认真做好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税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一种行政税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我国出台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和税种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经营、生产、劳务报酬等收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按月、季或年度申报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机构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1.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改善、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教育设施改善主要指用于学校建设、教室设施改造、实验室装备购置等方面;学生资助主要指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寒暑假托管服务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指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改善等方面。
2.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监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调整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政策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预字第111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2]财预字第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e5ab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83.png)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92)财预字第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现对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实际收入安排支出,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按教育部门汇总的银行支出数,编入地方各级财政总决算;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专项结转下年使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将教育费附加的收支及结余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便于教育部门及时掌握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应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达,并切实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三、教育费附加继续适用“专款收入类”和“专款支出类”下已设立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支出”两个“款”级科目。
四、中央补助给地方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收到补助款时,列入“中央补助收入”“款”,支出在“教育费附加支出”“款”中反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从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第六条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冀政[1986]81号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冀政[1986]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85af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cc.png)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冀政〔1986〕81号1986年8月2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除外),都要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由税务机关负责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单位的教育费附加,可减半征收。
执行减半征收仍造成企业亏损的,由有关地、市适当放宽。
第四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它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教育费附加,其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第七条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除对临时出售自种农产品的农民可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其余均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八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十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冀政(198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凡办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先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办学情况再返还,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ee62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ef.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委:自国务院1986年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以来,我省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城镇教育费附加已经成为我省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在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起,每年年初,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省教委共同研究确定年度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任务计划。
征收计划随同年度工商税收计划一并下达。
二、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工作中的业务费用。
从1998年起,各地可按实际征收入库的城镇教育费附加的5%提取业务费用。
三、加强对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考核。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着重考核征收计划完成率、较上年增长率、对教育拨款实际到位率等三项指标,并将三项指标完成情况每年通报全省。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杜绝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未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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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3﹞303号
【发文日期】2003-12-30
【实施时间】2003-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我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河北地税税收征管软件中增加“税种”“地方教育附加”。
“税种”代码
为“62”,“税种”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代码
为“0101”、“0201”、“0301”,税目名称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为1%,预算科目代码为“820300”,预算科目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分配比例为“100%省级”。
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前欠缴的“高等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省级部分)以0.5%的征收比例,按“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和代码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
四、将会计报表“其它收入合计”栏中的“其它”改为“地方教育附加”。
五、省局对征管软件中的纳税辅导进行统一调整,将纳税辅导中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对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辅导。
鉴于各市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标准和缴纳的税种不尽相同,此部分由各市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
六、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部为省级收入,各市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截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