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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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现状与改革

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现状与改革

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在监管机构和证券行业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证券业取得了今日相对繁荣的景象,但繁荣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直接融资远低于间接融资额度、股指一路下挫等诸多问题。

本文从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与现状入手,探讨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以期发挥证券平台的直接融资作用,将市场过剩的流动性引导到实体经济中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

关键词:证券业;现状;改革1987年我国首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开门营业,截止2012 年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数量已从两位数猛增至2500余家,股市规模也飙升至2万亿美元,占我国GDP比重更是达到60%左右,但繁荣市场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直接融资远低于间接融资额度、股指一路下挫等诸多问题。

一、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历程(一)初期高速发展后进入调整蛰伏时期1987年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设立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非常重视,证券公司依托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关联的公司数量得到了极大增长。

君安证券(后来的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等通过不断融资扩股,资本金大多出现了几何级数的扩张,全国证券行业呈现欣欣向荣的一片大好局面。

到90年代中期,证券公司数量已接近百家,总资产规模接近千亿。

初期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商业银行大量设立证券营业部门和投资公司、证券代理行为较为混乱等情况。

为贯彻国家对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总体思路,199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证券法》,人民银行相应提前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撤销下属证券营业部。

国有企业减少持股、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都促使证券行业进入调整时期,2000年刚过,各种因素的重叠影响终于实质性地传导到证券市场,股市开始一路下挫。

(二)规范发展后进入新机遇期经过三年多的股市暴跌,证券公司和股民都损失惨重,2005年国务院要求证监会、人民银行对整个证券行业进行严厉整顿。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不足及改善建议内容提要: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中国经济中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完善等的重要工具。

但我们应认识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证券监管体制还不完善。

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调查,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从法律上明确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机构及运作机制。

证券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历史较短,尚未发展成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漏洞。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主要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一)证券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过高。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2007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出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

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

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

仅以对违法短线交易的处罚来看,《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的发展历史1990年我国在上海、深圳创建证券交易所,时至今日已有30年。

伴随着30余年的发展和创新,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又好又快发发展(王国刚,2019)。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持续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强势的经济力量成功占据了国际市场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进一步增强,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显著扩大(王年咏,2005)。

主要表现为境外投资者转移资金到中国,并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资金投资(王叙华,2006)。

另外国内不少大型企业同样也在国外设立了投资机构(皮六一,2013),特别是我国已执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不少企业试图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迎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宋承国,2010)。

以港股为例,截至2018年12月31日,港股累计成交25.06万亿港元;2018年平均日成交1,014.3亿港元,与2017年同期相比上升27%(郭田勇,2018)。

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共2315家,总市值299,094 亿港元(巴曙松,2014);主板标的1947只,总市值297,232.17亿港元,创业板391只,总市值1861.83亿港元(赵新江,2014)。

中资股1146只,占上市公司数量49.5%,占港股总市值67.5%。

H 股267 只,总市值59,420.1亿港元;红筹股164 只,总市值53,772.2 亿港元;中资民营股715只。

中资股总市值占比约为67.5%,中资股成交金额占总成交金额的79.1%(李蒲贤,2007)。

截止目前,港股总市值位列全球第六,国际化程度高交易品种多样,中资股占比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董毅,2004)。

恒生指数于1964年由恒生银行创制,该指数通过前一个收盘指数经流通市值加权后得到,反应了香港股市重要行情(BM Ho,2001)。

该年指数设100点为基点,并选出33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分股。

1985年,恒生指数以板块进行划分统计,衍生出恒生金融、恒生公用事业、恒生地产、以及恒生工商业指数。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3)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 (3)1.2我国证券机构产生与发展 (3)1.3我国证券个人投资的形成与发展 (4)2.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4)2.1证券市场体制不健全 (4)2.2股票种类繁多,股权割裂问题严重 (5)2.3证券市场规模有局限性 (5)2.4监管力量薄弱,法制建设滞后 (6)2.5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 (6)2.6市场的潜规则 (6)2.7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气氛严重 (6)3.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7)3.1证券市场一体化和市场化 (7)3.2加快立法制度、健全证券市场体系 (7)3.3证券市场部分品种风险加大,机会增加 (8)3.4资本市场将日益走向成熟稳定 (8)3.5扩大资本规模、增加交易品种 (9)3.6证券市场国际化 (9)参考文献 (10)致谢.............................................................. . (12)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多年的沧桑巨变,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相当来之不易,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市场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证券市场资本股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至今将近三十年的改革之路。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贺强、陈高华、曾琨杰(2008)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1年),证券、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所陆续在我国出现;第二个阶段(1992~1997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行基础性制度建设,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管理层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提要: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内涵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并详细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制定金融监管的相关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主要问题;对策建议一、金融监管的几个前提性问题(一)内涵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二)特点近些年,中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

(三)主要内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以后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这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对经济促进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本文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解决对策,以期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证券市场;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67-01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199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上市公司数量方面,还是在市值规模方面都已经位居世界前列,然而与规模不匹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程度。

近几年来有关股市的负面报道时时见诸报端,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重重。

一国证券市场是否健康将直接影响到该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既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管理层面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结构失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体制,所有的企业都归国家所用,后来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众多国有企业纷纷改制,改制以后国有股、法人股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企业上市以后股权结构被分为了国有股、法人股以及个人股等几种形式,其中国家股以及法人股是无法上市流通的。

反映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就是政府部门控制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意愿强烈,而广大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信息披露不透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屡禁不止,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导致众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抱有一种抵制的心理,制约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来钻制度的漏洞;二是违法成本的低廉,目前我国对信息造假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足以震慑此类违规行为的出现。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明白得新《证券法》,下面拟对比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能够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治理方法;2、为以后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治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布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能够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纳公布集中交易方式,还能够采纳“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纳现货交易外,还能够采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承诺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同意托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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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

《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

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

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
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

同时,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

同时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

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

《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

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

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
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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