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咸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陈致平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致平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致平;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致平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致平【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韩晓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晓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晓张胜利杨玛莉【代理律所】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致平【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诉人陈致平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决定书》是咸阳恒辉仓储物流中心与咸阳恒信纺机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公司所建设的相关建筑物,在咸阳恒信纺机器材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情况下,作为公司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及自身股东权益不受侵害,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决定书》,上诉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上诉人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穆斌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斌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穆斌;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穆斌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穆斌【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穆斌【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穆斌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穆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9:22:4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7月29日16时左右患者黄远华因胸闷、胸痛到华康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变异性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症。
因医院硬件条件限制,院方建议其去具备条件的医院行冠脉造影检查,经反复建议和思想工作,黄远华拒绝。
院方对黄远华开具对症药物,黄远华离院后于当晚在其住处死亡。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黄远华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肌梗死而死亡。
黄亮亮支付鉴定费17300元。
经双方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黄远华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京)法源司鉴(2019)医鉴字第7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远华存在陈旧心梗组织学改变,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基础,院方对其未收入院密切观察及对症治疗,未协助转院、未签署离院风险及病情告知书面材料,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咸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咸政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日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化拓展“三个年”活动,纵深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加快打造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着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切实稳预期提信心、促改革聚活力、惠民生增福祉、防风险保安全、强党建抓落实,努力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加快建设现代化“西部名市丝路名都”,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贡献咸阳力量。
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6.5%左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5%、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以内。
重点工作任务:(一)扬优补短聚链成群,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取得新提升。
以新型工业化为方向,以制造业为本,以实体经济为重,依托“16+8+3”产业链架构,着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
一是壮大重点产业。
做优清洁低碳能化产业,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新民高端能化园发展,积极推进CFB等项目,推动甲醇、乙二醇向下游延伸。
赵刚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刚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张娟周昌柱【审理法官】刘宏刚张娟周昌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刚【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宋博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宋博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红王超张胜利宋博亚【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刚【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勘验笔录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莫仕与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莫仕与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陕04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莫仕;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荣丽萍【当事人】莫仕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荣丽萍【当事人-个人】莫仕荣丽萍【当事人-公司】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郝丽萍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刘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肖宏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郝丽萍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刘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肖宏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华郝丽萍刘强肖宏宇宋奇【代理律所】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莫仕;荣丽萍【被告】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莫仕在诉咸阳市教育局及荣丽萍行政许可纠纷案中,该案经审理后,终审判决及再审裁定均认为上诉人莫仕认为咸阳市教育局及荣丽萍提供的多份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故驳回了其诉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行政复议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民办中学咸阳东方高级中学,原举办者为原审第三人荣丽萍。
2012年6月12日,上诉人莫仕与荣丽萍签订《联合办学及办学回报分配协议》,将莫仕登记为举办人。
2013年8月30日,莫仕与荣丽萍签订协议,莫仕承诺不能履行相关约定承诺即将自己名下的全部投入(股份)转让给荣丽萍。
2013年9月1日,咸阳东方高级中学理事会决定同意莫仕辞去东方中学法人代表、理事长职务,同意由荣丽萍担任新一届法人代表、理事长职务。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c737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7c.png)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按照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按期高标准高质量建成,经和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智慧城市九个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咸阳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包抓领导:李聚合副市长协助领导:曹琳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第一责任人:白秋生市政务信息办主任参建成员:王义川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吴继东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曾长青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刘超产市政务信息办纪检组长侯勃峰市政务信息办总工程师董小昌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办,由白秋生兼任主任。
二、咸阳市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包抓领导:赵润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聚合副市长协助领导:曹琳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第一责任人:白秋生市政务信息办主任参建成员:王义川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吴继东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侯勃峰市政务信息办总工程师曾长青市财政局副调研员黄煜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王水军市公安局副局长乔禄瑞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续生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志会市卫生局副局长沙石市住建局总规划师张荣智市农业局副调研员孙立波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李满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相彦刚市残联副理事长祝晓敏市邮政局副局长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办,由王义川兼任主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咸政办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14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将我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采暖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并印发了《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6〕114号)。
现就落实该《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有利于规范供热市场,促进供热企业改革,提高集中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热是商品”的观念,强化“谁用热,谁交费”的意识,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市财政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将供热补贴发放到位。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供热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已享受集中供热的市级财政供养人员要积极带头缴纳热费,绝不能以职务之便免交、少交或拒交热费。
二、严格集中供热收费管理一是要推行集中供热收费公开。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物价局和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参与,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集中供热热费的收缴办法、标准和依据等事项。
二是要加大热费收缴力度。
各供热企业要积极开展上门收费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热费收缴率,并对历年集中供热热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逐户追欠,必要时采取法律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进行追缴。
秦都区、渭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社区管理第一责任人作用,积极配合供热企业做好热费收缴和追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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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启迪科技园办字2007(005)号
清华科技园咸阳园区
关于设立秦都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清华科技园成立于1994年,作为清华大学社会服务功能的有机外延,致力于为创业企业孵化、高新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育提供发展空间和卓质服务。
2003年被科技部和教育部评为全国唯一的A类国家大学科技园。
清华科技园(陕西)是清华科技园在全国的第三个分园,依托清华大学产学研优势,服务于西部大开发和地区经济发展。
清华科技园(陕西)包括西安园区和咸阳园区。
西安园区位于西安高新区核心地带,占地46.5亩,建筑面积40000㎡,入园企业50多家,年产值10亿元,已经发展成为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聚集地。
咸阳园区位于咸阳沣河新区世纪大道中段,规划占地800亩,建筑面积100万㎡,总投资9.6亿元。
世纪大道横贯东西,将园区分为两部分:北区为产业区和研发区,南区为教育培训区和服务配套区。
园区定位打造西部最大的数字医疗产业基地。
目前咸阳园区已有中石油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西大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相继入住,园区产业初具规模。
为了推进区域创新,为广大创业者创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园区依托清华大学产学研优势,2006年启动了企业孵化中心项目建设。
企业孵化中心项目位于清华科技园咸阳园区北区,东起新民路,南到光明路,规划面积90亩,建筑面积55000㎡,由6栋标准厂房组成,总投资8800万元。
旨在向创业者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业所需的各种成功要素,扶植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1号孵化器9500㎡标准厂房已于2006年底竣工投入使用,已有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汇众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咸阳荷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台资)、咸阳三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台资)、西安希莱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美资)、咸阳四达安防技术研究所、咸阳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咸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咸阳市专利事务处等科技服务机构正式入住,园区西部数字医疗产业基地初步成型。
2006年12月,园区被咸阳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先进医疗设备企业孵化器”。
园区2号孵化器12000㎡标准厂房正在加紧建设,目前已施工至
1层,预计年内竣工投入使用。
台湾鹏琳企业有限公司已预定了1层部分厂房。
为了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战略精神,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动员全市广大群众干部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投身创业实践,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咸阳,咸阳市委市政府、秦都区委区政府先后发出号召,在全市、全区开展解放思想、推进三大创业活动,并提出在沣河新区和马泉工业聚集区建设标准厂房,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平台。
为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以实际行动支持三大创业活动,清华科技园特申请在咸阳园区设立“秦都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面向广大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企业孵化中心标准厂房,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平台,入住基地的创业者和企事业单位享受咸阳市和秦都区三大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清华科技园咸阳园区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致力架筑科技与经济的桥梁、铺设机遇与成功的道路、搭建创新与创业的舞台,愿积极为推进咸阳地区经济发展、秦都区经济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申请!
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园区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