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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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

1、甲方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万元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XX合伙企业】(简称“目标基金”),并取得目标基金相应的有限合伙份额(简称“合伙份额”)。

2、甲方拟将上述合伙份额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即由乙方与其他方签署目标基金之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并作为合伙份额显名持有人,甲方为合伙份额隐名持有人。

为明确乙方代持甲方目标基金合伙份额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执行。

第一条代持关系

1、双方同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相关方签署基金合同,并将上述代持合伙份额登记在乙方名下及对外持有。

2、双方确认,乙方代持的目标基金合伙份额为甲方实际出资形成并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享有该等合伙份额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乙方应根据甲方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份额持有人权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代持合伙份额作出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目标基金及甲方实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处分、入股、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等。

第二条代持份额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的合伙份额为甲方向目标基金实际出资所形成的目标基金有限合伙份额,甲方拟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占目标基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条代持权利

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合伙份额并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如下权利:

(1)在目标基金投资者名册上具名(如有);

(2)以目标基金投资者身份参与相应活动;

(3)代为收取代持合伙份额对应的基金分红;

(4)甲方另行授予的其他权利。

2、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涉及任何对代持份额或甲方实际利益产生影响的事项的,均应依据甲方意愿行使相关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作出的任何重大决策,如对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合伙份额实际持有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对乙方代持的合伙份额完成实际出资。如因甲方未足额完成实际出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2)甲方享有其作为合伙份额实际持有人的知情权,有权通过乙方了解目标基金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行使该等权利。

(3)甲方作为合伙份额实际持有人,对目标基金享有实际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和收益分配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乙方对其代甲方持有的目标基金合伙份额及相关合伙人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分权。

(4)因合伙份额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因此而受有任何损失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届时按照本协议向其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的合伙份额出资款项仅可专项用于对目标基金的投资。乙方擅自挪用该等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该等款项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乙方作为甲方的份额代持人,有权代甲方行使目标基金投资者相应权利,但其行使权利应受本协议限制,且不得利用份额代持人身份作出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收到因代持合伙份额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全部无条件转交甲方,并承诺在获得该等收益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收益全部转入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4)在甲方拟向乙方或乙方以外的人转让代持合伙份额或对代持合伙份额进行其他处分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协助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等事项,但甲方处分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代持期限

本协议项下代持期限自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基金合同之日起,至甲方完成退出目标基金之日或甲方转为显名持有人之日止。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其在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履行等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一切信息和资料以及本协议签署和本协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免责条款

甲方同意,除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受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甲方作为实际份额持有人而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也不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开支、成本支出,或者要求乙方因代持合伙份额的行为对甲方及任何其他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履行本协议。如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

1、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五条代持期限期满之日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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