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

合集下载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1996.05.29•【字号】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施行日期】199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1996年5月29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治并为居民提供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

对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注意规范把握,对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同时,为鼓励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凡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评选中达到部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原基础上上浮10%;评选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原基础上下减10%;评选达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实行收费资格确认制度。

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宅小区管委会脱钩的规定,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对已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住宅小区、房屋组团和楼宇管理的收费。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

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

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
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物业
收费是小区正常运转的必要经济来源,也是维护小区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对于小区的良好运营至关重要。

首先,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物业收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
和居民的实际需求进行制定,不能随意涨价或者虚高收费标准。

合理公正的收费标准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其次,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透明清晰。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
和收费项目,不得存在任何隐瞒和变相收费的情况。

透明清晰的收费标准可以让业主清楚地了解自己应该支付的费用,也能够有效监督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

此外,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分配。

不同类型的小区,由于其建筑结构、配套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物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因小区规模大小而歧视性收费。

最后,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应当有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物业公
司的收费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和变相收费。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在监督物业收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物业收费的监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昆明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公正、透明清晰、合理分配,
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运营。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的监管,为居民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物业费每月最高1.38元/平方米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通知,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于4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

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物业费包含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5类,每一类收费标准均按照物管不同的服务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合计每月最高收费为1.38元/平方米,最低为0.45元/平方米。

以综合管理为例,一级标准明确规定了物管公司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9项要求(其他具体内容详见右表)。

在明确5类收费标准的同时,通知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类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基本要求综合管理 0.38 0.32 0.28 0.22 0.15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0.20 0.16 0.13 0.10 0.05 1、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巡视检查工作,保障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2、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3、各类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4、建立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5、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对小区内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6、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7、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窨井(化粪池)不漫溢,窨井盖无缺损,保证排水管道畅通;9、水箱、蓄水池盖保持完好并加锁,每年定期清洗不少于一次,污水排放符合基本要求。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物业费每月最高元/平方米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通知,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于4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

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物业费包含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5类,每一类收费标准均按照物管不同的服务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合计每月最高收费为元/平方米,最低为元/平方米。

以综合管理为例,一级标准明确规定了物管公司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9项要求(其他具体内容详见右表)。

在明确5类收费标准的同时,通知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类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基本要求综合管理 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1、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巡视检查工作,保障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2、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3、各类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4、建立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5、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对小区内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6、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7、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窨井(化粪池)不漫溢,窨井盖无缺损,保证排水管道畅通;9、水箱、蓄水池盖保持完好并加锁,每年定期清洗不少于一次,污水排放符合基本要求。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篇: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昆价房(2000)38号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写字楼,以及规模较小或住宅建设规模不足100套的庭院、楼宇,因管理服务成本和住户实际承受能力等等不一,不宜纳入收费等级统一考核,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报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二、小区内高层住宅楼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经批准的小区综合服务费标准300%以内上浮计收,但应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除《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外的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化粪池清掏费已含在综合服务费中,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水池清洗费和消毒费不含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住户协商分摊。

六、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原则按购房建设面积计收,个别小区要求按户收取的,征得住户同意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七、住户购买的车位、车库,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于弥补小区内道路磨损修复费用和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八、如需收取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应事前征得委托人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有关部门同意,报经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审批(综合服务收费等级在乙级以上的报市物价局审批),并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住宅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价目牌》,亮证收费,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经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物业经管机构、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收费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经管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经管机构。

第三条物业经管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经管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房屋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经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综合经管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由物价部门审批。

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规范以外的特约服务工程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价部门是物业经管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经管服务收费规范的制定、审批与调整,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业经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经管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规范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服务收费工程的设置
(一)综合经管服务费。

指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水电费用。

(二)代收代缴费用。

指应由住户缴纳而由物业经管机构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三)特约服务收费。

指除物价部门规定有收费规范以外的个别业主(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外来务工经管费。

对外来务工者在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及加工业进行治安经管服务、环境维护收取的费用。

(五)装修保证金。

指为保证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损坏房屋结构而向物业经管机构预交的抵押金。

第八条物业经管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构成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经管费:负责道路、庭院、楼道、电梯间的清扫、清洗、垃圾收集、掏运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二)安全保卫费:负责住宅小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等内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范、昼夜巡逻值班;
(三)公用设施经管费:负责区内、楼内的公共照明、楼道楼梯、室外上下管道、道路、明暗沟、沙井、围墙等设施和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
(四)环境绿化经管费:负责绿地、花木、园林小品的维护、培植栽种、修剪枝叶、施肥、浇水、防虫害等养护;
(五)经管、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六)物业经管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
(八)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成本利润不超过3%,别墅、写字楼的成本利润不超过10%。

上述一至五项收费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初期(三至五年)的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内容,以保本为原则,待物业经管进入市场后,再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根据一至八项核定物业经管服务收费规范。

第九条物业经管服务费、维修基金按物业经管机构经管范围内各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户进行分摊。

第十条外来务工经管费及装饰保证金。

(一)物业经管机构对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收取外来务工经管费,收费规范按装饰工程总额的1%向施工方计算收取,每项工程(每套房)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物业经管机构可向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收取装饰保证金,按每户800~1000元收取,住户装饰完毕,经验收未损坏房屋主要结构的,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如数退还;损坏房屋主要结构的经工程质量部门鉴定,限期恢复原状;损坏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经管服务收费规范,由物业经管机构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工程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统一由市物价局审批。

市属各县(市)的物业经管服务收费规范,县(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审批制度
具备合法经营经管条件的物业经管机构,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服务收费申报表,经征求管委会或业主(产权人、使用人)委员会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和委托经管合同及物业经管章程,报物价局审批。

物业经管服务收费规范经审核批准后,由物价部门核发《物业经管收费许可证》,实行许可证制度、年审验证制度和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卡登记制度。

申报表、许可证、收费卡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印制。

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经管单位所收取的全部物业经管服务费,应填写住户所持的《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卡》并开据发票。

第十三条年审、验证制
物业经管机构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每年年末需进行年审,物业经管机构应如实向物价部门报送当年的物业经管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收支帐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实行物业经管服务收费登记卡,由依法成立的管委会根据规章、章程和经管服务合同定期召开业主代表会,审核监督物业经管机构的收费工程、收费规
范和财务收支情况,并督促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工程和收费规范向物业经管机构缴纳应交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经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工程和规范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在与产权人、使用人签定的经管合同中明文约定。

特约服务工程未经业主(产权人、使用人)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申报收费工程和规范,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工程、制定收费规范;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乱收费用的;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亮证收费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经管条例》及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