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
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公安、消防、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民防、机关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和街镇职责)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事务,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9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登记事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息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不动产登记实际,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9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本市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不动产登记和登记资料查询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负责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区登记事务机构”)做好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失信信息管理的工作情况。
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准确记录和上报失信信息,收集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条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身份真实有效,与身份证明材料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属实,申请登记的目的合法合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三)遵守办事场所的规定,不影响、不扰乱、不破坏公共秩序;(四)已经知晓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五)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愿意承担违反诚信承诺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信用后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目录一、内容描述 (3)1.1 编写目的 (3)1.2 背景与意义 (4)二、需求分析 (6)2.1 不动产登记现状 (7)2.2 信息管理平台功能需求 (9)2.3 性能需求 (10)2.4 安全性需求 (11)三、平台架构设计 (12)3.1 总体架构 (13)3.2 前端展示层 (15)3.3 应用服务层 (16)3.4 数据访问层 (17)3.5 数据存储层 (19)四、数据库设计 (20)4.1 数据库选择 (21)4.2 数据表设计 (22)4.3 索引设计 (24)4.4 关系型数据库与非关系型数据库的选择 (25)五、功能模块开发 (26)5.1 用户管理模块 (27)5.2 不动产信息管理模块 (28)5.3 登记审核模块 (30)5.4 数据统计与分析模块 (31)5.5 报表生成与导出模块 (33)六、平台集成与测试 (33)6.1 集成需求分析 (35)6.2 集成技术方案 (36)6.3 测试计划与方案 (37)七、平台部署与运维 (39)7.1 部署环境要求 (40)7.2 部署流程 (42)7.3 运维监控 (43)八、安全管理与备份恢复 (44)8.1 安全策略 (45)8.2 数据备份策略 (46)8.3 恢复方案 (47)九、培训与推广 (49)9.1 培训内容 (50)9.2 培训方式 (51)9.3 推广策略 (52)十、总结与展望 (53)10.1 项目成果 (54)10.2 后续工作展望 (56)一、内容描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旨在构建一个全面、高效、安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资源配置,并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服务需求。
该平台将整合现有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通过数字化手段,对不动产登记全过程进行电子化处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平台还将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便于相关部门依法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实施AA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体系,促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海西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西国土资〔201X〕5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由其负责全市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成本通过职能整合,有效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实现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加方便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以最低成本实现最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机构和人员划转,按最低限、最基本的工作需要确定,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统一。
最大限度降低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耕地、草地承包经营管理、林业用地的使用管理等职责履行的影响。
(四)坚持与国家层面有序对接按照国家和省州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构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模式,将分散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别整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组建有序对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立和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组建统一的、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机构职责、技术规程和信息平台四方面的统一。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1.协调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格尔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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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精神”经过大量实地调研,梳理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征求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制走本办法。
本办法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诚信承诺、失信事项、归集程序、信息采集、发布和查询、异议处理、修复处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走,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应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走相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
二、各单位的职责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明确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市确权登记局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处理的分工架构。
三、诚信承诺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走,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
用承诺制度。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亦建立相应的诚信承诺制
度。
实务操作中由申请人在附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中的诚信承诺条款后
签名确认,以此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诚信承诺。
四、失信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
条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设立六项失信事项,其中第六项
为兜底条款。
五、失信信息的内容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主体信息主要是失信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是相关失信事项、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不
动产地址和登记业务类型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等。
六、失信信息采集的手段和程序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走,公共信用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提供该单位认走信息主体遵守法走义务、履行约走义务情况的判决书、裁走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从以下材料中采集:一是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三是其他相关材料,如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 四是其他材料。
七、信息发布、查询渠道和时限
失信信息主体被列入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 在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规划资源局官网依法予以公
布。
信息主体可通过上述平台来查询自身的详细信息。
同时,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信息主体也可授权他人来查询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
信息。
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查询期限为五年,自该信
息主体被列入不动产登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计算。
八、异议处理渠道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走所制走。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登记机构须在规走
时间内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异议权。
九、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规走了市确权登记局的职责是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后续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作了概括性的规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