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公安局作为我国刑事侦查的主要执法机构,其刑事侦查模式的运行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探寻其特点和优势,以期对相关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刑事侦查模式概述刑事侦查模式是公安局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方式。
它包括犯罪线索的获取、案件研判、侦查措施的执行、证据收集和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等环节,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作体系。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 综合侦查模式:公安局采用的刑事侦查模式是一种综合的模式。
它充分考虑并整合了人力资源、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多种资源,以全面、全方位地展开刑事侦查工作。
这种综合模式可以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2. 科技支持: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DNA鉴定等,提高犯罪线索的获取和证据的收集效果。
科技支持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提升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3.情报研判:公安局将情报研判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各种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模式、作案手段以及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为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4. 合作机制: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注重与其他执法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公安局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二、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的优势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相比其他机构具有以下优势:1. 专业性强:公安局拥有丰富的刑事侦查经验和专业技能,其执法人员经过专门训练,具备较为全面的侦查能力。
这种专业性的优势使得公安局能够在刑事侦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案件破案率和办案效果。
2. 法律依据清晰: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
执法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不仅保护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

刑事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刑事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刑事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刑事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规范,以保障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侦查必须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取得搜查令、逮捕令等法律文书,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刑事侦查必须尊重人权。
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传唤、拘留等行为时,必须尊重其人权,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问、虐待或侮辱等行为。
同时,被侦查对象有权要求律师的出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再次,刑事侦查必须保护个人隐私。
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车辆等进行搜查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应当尽量保护被搜查对象的个人隐私。
对于无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侦查机关更应当予以保护。
最后,刑事侦查必须公正、透明。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侦查对象及其近亲属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且在合适的时候公开相关信息,以保障侦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被侦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
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基础,而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
为了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律对证据的收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不能使用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否则该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其次,证据必须真实可信。
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责。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确定公安机关的某一行为是否可诉,需要区分其实施的是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并非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048号行政裁定【案由】张如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吕梁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案件基本事实】张如琴以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如琴所诉的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25日,即便不考虑其因被判处有期徒刑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8个月的起诉期间,其到2015年8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起诉也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该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如琴的起诉。
张如琴不服一审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于2011年5月25日对张如琴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办理刑事案件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并非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

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分享一、引言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的流程和取证技巧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准确、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享刑事侦查的流程与取证技巧,以期提高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刑事侦查的流程是一个有条不紊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立案登记:接到犯罪报案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立案登记,明确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性质、报案人、犯罪嫌疑人等。
2. 现场勘查:刑事侦查的第一步是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的物证、痕迹等,以确定案发过程和相关证据。
3. 询问调查:侦查人员将对报案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案情和相关线索,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4. 技术侦查: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对视频监控、电话通讯、计算机数据等进行提取和分析,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5. 侦查取证: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线索,采取搜查、抓捕、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6. 数据比对与分析:通过对侦查取证所得的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7. 侦查报告: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结果,撰写侦查报告,将案件的调查过程、取证情况、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等详细记录下来,作为办案的依据。
8. 侦查结束:侦查人员根据侦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结案处理,终结刑事侦查的流程。
三、刑事侦查的取证技巧1. 现场勘查技巧: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应该细心观察现场,注意保护现场的完整性,及时收集可能的物证、痕迹等。
2. 询问调查技巧:询问调查是获取案情线索和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应该善于引导被询问人,注意记录询问过程,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技术侦查技巧:技术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重要工具,侦查人员应该熟悉各种科技手段的使用,包括视频监控提取、电话通讯分析等,以提高取证的效果和质量。
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有以下8种: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在社会生活当中,不管有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肯定第一步就是要进行立案侦查。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普及,现如今我国执法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一、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有以下8种: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二、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项(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一、侦查步骤:1.接警和警情核实:接到杀人案件的报警后,警方应及时赶到现场核实警情,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认案件性质,确定警力和资源分配。
2.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杀人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包括外勘、内勘和技术勘查。
外勘是指勘查现场周边环境的状况,包括街道、楼栋、人员流动等情况;内勘是指勘查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遗留物状况和血迹等;技术勘查是通过现场取证,使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物证提取和分析。
3.调查取证:包括对案发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进行调取和分析,对案发现场的周边人员进行询问,收集案发现场附近居民的证言和线索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的调查取证,了解被害人的生活和社交圈,找出潜在的嫌疑人。
4.嫌疑人侦查和讯问: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结果,确定嫌疑人,并对嫌疑人进行侦查并讯问。
这其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合规的侦查手段,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证据固定和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固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固定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了解案件的蛛丝马迹,并借助科技手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印证。
6.嫌疑人追踪和抓捕:在初步确定嫌疑人身份后,进行嫌疑人的追踪,掌握其行踪和活动,为抓捕做好准备。
在抓捕过程中要注意场所和时间的选择,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并确保人身安全。
7.口供和鉴定:对嫌疑人进行口供讯问,并配合进行鉴定、检验等相关工作。
在口供取证过程中,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语言和时间,不得使用虐待、威胁和欺骗的手段。
8.案件总结和移送:在侦查工作完成后,对案件进行总结,如有必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二、策略:1.高度重视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基本环节,相关警务人员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特别要注意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的破坏和丢失。
2.运用科技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DNA检验、指纹鉴定、视频监控等,对案件进行更加精确的侦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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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二)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聘请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和方法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的《规定》。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一) 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三) 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一) 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勘验、检查可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和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依据。
(二)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勘验、检查的种类有下列5种:1.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痕迹的地点、场所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验应注意的问题。
2.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物证的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4.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5.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当时的条件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应注意的问题。
6.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验、复查应注意的问题。
四、搜查(一) 搜查的概念和意义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 搜查的程序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常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五、扣押物证、书证(一) 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或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物证、书证,有助于防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物证、书证发生毁弃、丢失或被隐藏等情况发生。
(二)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保存,不得使用或损毁。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重复冻结。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六、鉴定(一) 鉴定的概念和意义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有:法医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物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
鉴定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
(二)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1、选定鉴定人。
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
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七、辨认(一) 辨认的概念和意义根据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对于核实案件有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 辨认的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常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八、通缉(一) 通缉的概念和意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是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制止和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又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
(二) 通缉的程序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辑令。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跨协作区缉拿重要逃犯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