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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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314097范文

2012年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314097范文
李丽
高级经济师
98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建敏
高级经济师
99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黎文聪
高级经济师
100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杨文丽
高级经济师
10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唐玲
高级经济师
10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李华
高级经济师
10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高级经济师
171
永仁县经营管理站
李建美
高级经济师
172
永仁县经营管理站
起娜
高级经济师
173
永仁县永定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杨卫萍
高级经济师
174
红河州公路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汪雪春
高级经济师
175
红河啤酒有限公司
徐晖
高级经济师
176
个旧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张洪
高级经济师
177
建水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楚福建
杨辉
高级经济师
198
大理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超
高级经济师
199
大理州漾濞县苍山西镇农经站
杨惠琼
高级经济师
200
宾川县农经站
邓光泽
高级经济师
201
宾川县金牛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李必胜
高级经济师
202
南涧县宝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杨天虎
高级经济师
203
南涧县人社局信息中心
字政颜
高级经济师
204
南涧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云南中级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云南中级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云南中级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云南中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云南中级经济师评审是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评审工作,其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经济学相关。

2. 工作经验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与经济学相关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一年以上为经济学专业工作经验。

3. 考试要求
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家中级经济师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

4. 专业技能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经济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5. 诚信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无不良记录。

以上是云南中级经济师评审的主要条件,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才能参加评审。

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考试成绩单等。

云南中级经济师评审是一项严格的评审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经济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提高经济领域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因此,申请人在评审过程中需认真对待,严格遵守评审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评审顺利进行。

云南中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是一项重要的评审工作,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工作经验、考试成绩、专业技能和诚信意识等条件,才能参加评审。

希望广大从业人员能够认真对待评审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水平,为经济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
审条件
正高级经济师是经济管理领域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职位要求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经验。

以下是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申报评审条件:
1. 学历要求:申报人需要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应为经济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

2. 工作经验:申报人需要至少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其中至少5年以上职务层次处于副高级以上。

3. 技术职称:申报人需要持有高级经济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至少具备副高级经济师职称。

4. 学术论文:申报人需在经济管理领域发表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论文,以体现其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能力。

5. 业绩成果:申报人需要在经济管理实践中取得显著的业绩成果,发挥重要作用,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要求。

申请人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综合考虑以上条件的符合程度,从而确定是否具备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经济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在职务晋升中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个人业绩。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申报人才有资格获得正高级经济师的职务任命。

高级经济师评审的条件

高级经济师评审的条件

高级经济师评审的条件
高级经济师评审的条件可能因地区和职称等级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条件:
1. 学历和资历要求: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
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
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
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3.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
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或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
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业绩成果要求:在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需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

5. 学术成果要求:在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需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这些是高级经济师评审可能的一些条件。

实际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职称等级而有所不同,请咨询您所在地区的人事考试中心了解详细信息。

8.18《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不再受学历限制!

8.18《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不再受学历限制!

2018年8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原人事部1994年颁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24年后职称评审管理迎来的重大调整,度川管理研究部将核心调整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

原《办法》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二、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有重大贡献可直接评高级。

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适用范围: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三)监督管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文件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原创版)目录一、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3.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二、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自荐综合材料》3.主审论文和其他论文4.评审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业务考绩档案6.继续教育证书7.制证信息表8.二寸彩照正文云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相关事项如下:一、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作为高级经济师,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高级经济师需要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员,需要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二、云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这是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的重要材料,需要认真填写。

2.《自荐综合材料》:这是对自己经济专业水平、能力和业绩的总结,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电子版。

3.主审论文和其他论文:主审论文是评价高级经济师职称的重要依据,需要打印 4 份并装成 4 册。

其他论文也需要提交。

4.评审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获奖证书及其重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聘任中级职务以来专业工作年度考核表等材料。

5.业务考绩档案:这是对高级经济师工作表现的重要评价,需要提供原件。

6.继续教育证书:证明申报者在在职期间参加了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

7.制证信息表:需要提供电子版,是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的重要材料之一。

8.二寸彩照:用于制作高级经济师职称证书。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6年度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卫⽣技术⾼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云⼈社发〔2016〕107号各州(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卫⽣局),省委和省级机关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卫⽣技术⾼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计⽣委反映。

云南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4⽉18⽇云南省卫⽣技术⾼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章 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计⽣专业技术⼈员的能⼒⽔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医德⾼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素质卫⽣计⽣⼈才队伍,促进我省医疗卫⽣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卫⽣计⽣⼯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条卫⽣技术⾼级职称分为副⾼级和正⾼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级)和主任医(药、护、技)师(正⾼级)。

第三条卫⽣技术⾼级职称实⾏考评结合的⽅式进⾏评价,申报⼈员须参加由省卫⽣计⽣委统⼀组织的⾼级卫⽣专业技术实践能⼒考试合格,⽅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卫⽣技术⾼级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平和⼯作能⼒,⽤⼈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作需要进⾏聘任。

第⼆章 适⽤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于我省卫⽣计⽣机构中,直接从事卫⽣计⽣⼯作的在职专业技术⼈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作⼈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员除外)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卫⽣技术⾼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取得卫⽣计⽣相应执业资格。

(三)⾼级卫⽣专业技术实践能⼒考试成绩合格。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程序及评审材料要求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程序及评审材料要求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程序及评审材料要求一、范围对象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非公经济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相应《实施意见》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我省“云人…2007‟11号”文件要求。

国家已开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相应考试。

三、申报程序(一)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后,送相应评委会办事部门。

(二)流动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人事部门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送相应评委会办事部门。

(三)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突出,符合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40岁以下(含40岁)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45岁以下(含45岁)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须认真填写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中,“本单位对破格推荐公认情况”栏目,指定答辩论文一篇,并复印一式五份,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一组织全省优秀中青年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场评审。

2、超过以上年龄界限需破格晋升的,须认真填写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中,“本单位对破格推荐公认情况”栏目,并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后,按程序报相应系列高评委会办事部门。

四、申报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二份,填写此表中的业务自传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单位在评审表中如实填写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单位须审核原件并加盖公章)。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手续复印件各一份(单位须审核原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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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副高级)和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经济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履现职以来,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六)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须达到相应规定年限。

第八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取得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6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9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5.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6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工作累计满15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获得中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累计满20年,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九条评审高级经济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能够指导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能够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和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1.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4年以上。

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业绩贡献突出,具有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州(市)级本专业领域奖励2项以上的经历。

(3)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项目2项以上或单位内部重大项目3项以上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经济领域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管理经验,对提高本单位、本行业经济业务工作水平作出较大贡献。

2.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经济相关专业培训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论证有深度并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条评审正高级经济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二)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和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1.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且业绩突出,使所在单位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业绩贡献突出,具有获国家级本专业领域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以上的经历。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项目或3项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管理创新等重大经济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通过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制定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规划、重大行业标准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领军地位,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2.研究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两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取得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有独特见解。

2.获国家级本专业领域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奖励2项以上。

3.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层领导职务3年以上,善于运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以上,有独特见解。

2.获国家级本专业领域奖励3项以上或省(部)级本专业领域奖励5项以上。

3.主持国家级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为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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