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通知:___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___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___和___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如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则应采用公开方式。
如需补缴地价款,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753320eefdc8d376ee3260.png)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2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 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确定和执行工作,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一)基准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正合理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公正合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市场参考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尊重市场的供求关系。
3.稳定可行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稳定可行,不宜经常进行调整,以避免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方法1.数据收集:通过收集市场上的土地交易数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的参考等途径,确定基准地价的数据依据。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交易案例。
3.评估模型:建立基准地价评估模型,根据筛选出的土地交易案例和相关数据,计算出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4.审批发布: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基准地价的最终结果,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三)基准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基准地价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2.特殊调整:如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调整,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公示地价的确定和调整(一)公示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示透明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参考基准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基准地价,基于市场的公平公正。
3.改善土地利用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示地价的确定方法1.基于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基于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比例系数和修正因素进行调整。
2.专业评估机构: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合理范围: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不会过高上升或过低下降。
(三)公示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公示地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渝府〔2016〕22号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渝府〔2016〕22号文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30
•【字号】渝府〔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渝府〔2016〕22号文件的通知
渝府〔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10-01-23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1 11953 3503 14992 9977 3078 12043 7499 2206 7114 5957 1777 460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渝府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对主城规划区的范围界定为2616平方公里。
为了规范主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界定在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2616平方公里范围内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北碚区纳入渝府〔2002〕79号文件的调整范围进行管理。
都市圈内执行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具体区域,按照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用地面积2616平方公里范围。
二、将主城区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增扩至12级,其中9至12级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平方米(50年)土地级别9级10级11级12级基准地价150130 120 115出让金楼面价标准70 604535三、都市圈范围内除主城区2616平方公里外的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主城区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要求,为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基准地价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废止。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辖的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一)基准地价容积率商业、办公为3.0;住宅为2.5;工业为1.0。
(二)基准地价土地开发程度商业、办公、住宅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为“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基准地价使用年限商业、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四)基准地价期日2016年1月1日。
三、土地用途分类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办公、住宅和工业四类。
(一)商业类包括批发零售用地(包括商场、商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自驾车和房车营地、度假村、酒店、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活动场所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大型游乐设施、影视城及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高尔夫、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停车场(库)及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2024
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2024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2024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是指重庆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文件。
该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重庆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关于该通知的详细内容。
该通知首先明确了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概念。
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市场的基准价格,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用于土地出让、租赁等交易活动的定价依据。
公示地价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交易进行公示的价格。
通知还明确了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制定程序和依据。
基准地价的制定是由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经过调研、评估和论证等程序确定。
基准地价的依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
公示地价的制定是由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根据土地市场的供需情况、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规划条件等因素,经过公示程序确定。
通知还明确了对于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调整。
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调整是根据土地市场的供需情况和土地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的。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定期对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监管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制定、调整和公示的工作机制,确保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结起来,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是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通知明确了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概念、制定程序和依据,以及调整和监管管理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涉及的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以及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及价款测算。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年期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评估技术要求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评估整合零星土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调整导致土地增值补缴地价款的,应优先选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
第七条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的,土地增值收益按不低于附录一规定的土地增值收益率计算。
对容积率低于1.5的商住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按1.5的修正系数进行容积率修正;对加油(气)站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按1.5的修正系数进行用途修正。
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对容积率低于1.5的商住用地,基准地价按1.2的修正系数进行容积率修正;对加油(气)站用地,基准地价按1.2的修正系数进行用途修正。
第八条土地评估机构确定建议底价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在30%以内的,可以取两种评估方法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建议底价。
(二)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超过30%的,应在评估报告中分析原因,并按市场比较法(或剩余法、收益还原法)评估结果所占权重应大于50%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议底价。
(三)选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超过50%的,应直接以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为建议底价。
(四)需突破上述建议底价确定原则的,土地评估机构应申请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估价报告中阐明理由及专家论证意见。
第三节容积率与建筑面积第九条本细则所指的容积率与建筑面积是指国土部门测算土地价款、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市场参考价的容积率与建筑面积。
第十条经营性用地及基准地价参照商业、住宅用地供应的土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对单一用途的用地,按以下原则确定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全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性质只有商业B的情况),建筑面积全部为商业。
——土地用途全部为居住用地的(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性质只有居住R的情况),建筑面积中的商业住宅比按2∶8确定。
(二)对多种用途混合布局的用地,若规划部门已明确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以规划部门明确的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作为建筑面积。
若规划部门未明确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商住混合用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以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性质居住R排在前面的情况),建筑面积中的商业住宅比按3∶7确定。
——以商业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性质商业B排在前面的情况),建筑面积中的商业住宅比按6∶4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及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供应的土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规划部门明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代码M),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产业类别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的,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下限确定建筑面积;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按1.0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二)规划部门明确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规划代码W)、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代码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代码S)、公用设施用地(规划代码U)等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供应的,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上限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土地用途为加油(加气)站等规划部门无法明确容积率和规划建筑面积的,按1.5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第四节土地成本及其他规费第十三条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转用后未供应的土地)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指上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拆迁安置和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二)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评估基准日以国土部门委托之日为准。
(三)国有空地(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未明确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用途(容积率按1.5确定)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确定。
评估基准日以国土部门委托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市政府规定的征地统筹费、基本农田调剂费、控规费等其他规费按有关规定测算。
审计(评估)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国家或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以其他规费方式计入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章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后,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零星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调整等土地使用条件改变的,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确认书》及《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等批准、确认文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或竣工验收房测阶段补缴地价款,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核)时的房测建筑面积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2%的为正常误差范围。
国土部门按本细则测算应补缴的地价款并开具非税缴款书(主城区范围内由各区分局测算并报市局审查后由市局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使用权人据此缴纳价款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和国土部门出具的补缴地价款测算说明直接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不再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二节增加零星土地面积第十七条零星土地包括以下情况:(一)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建设用地。
具体包括: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中规划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等于20万的城市中规划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二)经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明确为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建设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将零星土地整合到已出让邻近土地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经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可通过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式办理零星土地的出让手续,签订补充合同或修订原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出让用地红线图,出让起止年限以原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为准。
第十九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评估整合后的全部土地的市场参考价楼面单价后,以该楼面单价与所整合的零星土地的规划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零星土地无规划建筑面积,按1.5的容积率确定测算应补缴地价款的规划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所整合的零星土地为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评估所整合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参考价格,以此确定应补缴地价款。
所整合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人行过街天桥、空中连廊、地下通道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补缴划拨土地价款。
若其中有部分用作经营性用途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节工业类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面积的,不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出让的物流仓储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以下方式补缴地价款:(一)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的土地出让综合楼面地价标准与增加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二)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增加的不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第四节商住类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三条依法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的,按以下方式补缴地价款:(一)用途为商业(含小区会所)、住宅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住宅用途土地出让综合楼面地价标准,与增加的对应用途计容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二)用途为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增加的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三)用途为管理用房(含物管用房、设备房、学校、幼儿园、避难层等配套用房)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增加的计容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