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演变
1.田赋:夏商周时期,贡、助、彻是田赋制度的初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
军赋成为田赋的重要形式。
秦汉时期,军赋逐渐与田赋结合,以田定赋。
隋唐两税法以后,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逐渐被以土地为本的赋税制度所代替。
2.户调制:西汉时期,为避免口赋的征发,开始实行户调制。
3.营田租:东晋和南朝时期,开始推行营田租。
4.两税法:唐中期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租庸调制无
法维持,政府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税制史上的重大转折。
5.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使土地兼并发展更加迅速,两税法
逐渐变为丁税、地税,两税法之名已名不符实。
6.明清时期的“一条鞭法”,是古代田赋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与进步。
7.摊丁入亩:清初继续实行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到康熙末年,随着人口剧烈
增长,丁税无法征收,就实行了摊丁入亩。
历代税收制度的演变

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历了不同的变化。
以下是部分时期的税收制度:
在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齐国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鲁国在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这标志着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秦国商鞅变法时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在封建社会,税收制度也有所变化。
例如,唐代实行的“租庸调制”,规定以均田制为基础,征收地租、庸和调等税收。
到了宋代,实行“两税法”,以土地和财产为基础征收税赋。
明代则实行“一条鞭法”,将各种税收合并为一种,按亩平均分摊。
在近代,中国经历了多次战争和政治变革,税收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例如,清朝末年的“厘金制度”,对国内贸易征收各种货物税。
民国时期则开始推行所得税,但当时的税收制度仍然很不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制度逐渐完善。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国有企业所得税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开始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代中国的税收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种,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总的来说,税收制度的变化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革,税收制度也不断地进行
调整和完善。
古代税收制度演变

古代税收制度演变
古代税收制度演变过程如下:
1.先秦时期:实行贡赋制,即各封国向周王室献纳贡赋,以实物为主。
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制度,首次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不论
公田和私田,一律按亩纳税。
3.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推行什一税,即亩产粮食
八斗为征收标准。
4.秦汉时期:实行编户制度,即对每一户按年龄、性别、身份、职业进
行登记造册,并按户征收税费。
同时推行均田制,即按人口分配土地,并规定受田者必须缴纳绢布或钱作为土地税。
5.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租调制,即以户为征收单位,按人口多少分为
九等,每等纳绢二匹、布二丈为田租,另缴入庸调。
6.隋唐时期:实行租庸调制,即以丁为征收单位,每丁纳绢二丈、布二
丈五尺为田租,纳绢三两、绵三两、布三两为户调;每丁纳绢一两、绫二丈、布一丈五尺为身丁庸。
7.宋元时期:实行两税法,即以资产和土地面积为依据,按户等征收钱
帛或实物。
8.明清时期:实行一条鞭法,即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项,折成
银两征收。
9.晚清时期:推行摊丁入亩制度,即将人丁税摊入土地税中征收。
总的来说,古代税收制度经历了贡赋制、什一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和一条鞭法等变化。
这些制度在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时期,税收主要是以徭役和物品形式存在。
夏代开始实行“田租”,即农民按照土地面积上缴税粮。
商代则实行“贡租”,即以贡品的形式纳税。
周代则逐渐形成了“九州制”,将国土划分为九个州,实行地方分权,税收也逐渐分散到各州。
同时,周代实行了“井田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个人承包耕作,这也为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秦汉时期秦始皇时期,实行“均田制”和“三公九卿制”,同时实行了统一货币制度和统一度量衡标准,税收也进一步形成了规范化的制度。
汉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和商税两种形式。
其中商税包括关税、市税、银税等。
同时,汉代还实行了“钱谷法”,即农民可以用钱替代部分纳税粮食。
第三阶段:唐宋时期唐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地税和兵役三种形式。
地税是对土地的直接征收,兵役则是军役和徭役的形式。
宋代时期,税收形式逐渐多样化。
除了田租、地税和兵役外,还有“坊税”、“户税”、“关税”、“市舶税”等形式。
特别是“坊税”和“户税”,使税收更加精准,便于监管和征收。
第四阶段: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税收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田赋”、“户税”、“商税”、“工税”、“烟酒税”等。
其中,“户税”和“田赋”是主要税种,同时还有以商业活动为主要征税对象的“商税”。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税收制度在历史的演变中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
这些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变迁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和思想观念的重要体现。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在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以下是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的一些演变阶段:
古代封建时期:在古代中国,封建时期的赋税制度主要以徭役和粮税为主。
农民通过缴纳劳役和交纳一定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来负担国家的开支。
官田制和均田制:两汉时期,实行官田制,即国有土地分配给官吏耕种,而农民则享受耕作权和部分产出。
后来,随着均田制的兴起,土地按照平均原则重新分配给农民,并规定了田赋征收比例。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实行了土地均田制,粮食税和钱粮税逐渐成为主要的赋税形式。
同时,还出现了商业税、关税和货币税等新的税收方式。
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实行了户口调查和户籍管理制度,以家族制、人头税和田赋为主要税收形式。
人头税按人口数量征收,田赋按土地面积和产出征收。
近代时期:近代中国,特别是清末民初,税收制度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
税种更加多样化,包括产业税、企业税、关税等。
同时,还出现了地租改革和农民自由经营土地的倡议。
总的来说,中国历代赋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从劳役和农产品征税逐渐向货币税转变,税种也逐渐多元化。
同时,
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赋税制度的演变。
历朝历代税收制度

历朝历代税收制度一、简介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税收制度一直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不同朝代的税收制度因时代背景、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而迥异,也影响着各个朝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稳定。
本文将从汉朝开始,逐一介绍历朝历代的税收制度。
二、汉朝税制1. 五铢税汉朝实行了一种名为“五铢税”的税制。
根据该制度,全国范围内的男性成年人每年要缴纳五铢作为税赋。
这五铢来源于公共铸造的铜钱,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质量和规格。
这一制度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支出和军队开支。
2. 田赋除了五铢税外,汉朝还实行了以田地为基准的田赋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所有土地的所有者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农产品作为税赋。
税收根据土地的质量、产量以及使用农具的现代化程度进行测算,以确保公平。
这一制度提供了稳定的国家财政收入,并为农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支持。
三、唐朝税制1. 户口调查唐朝采用了大规模的户口调查,以便正确评估人口和土地纳税基础。
这对于合理制定税收政策和确保税收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2. 租庸调制度唐朝实行了一种名为租庸调的税制。
该制度要求所有土地的所有者按照土地的面积和产出情况,以实物或实物等价物形式纳税。
同时,还有一定比例的土地免税,以鼓励农民提高产出,稳定社会经济。
3. 课税唐朝还实行了一种名为课税的税收方式。
根据这种制度,商人、手工业者和手工工人等不同行业的人需要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
这为国家提供了额外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四、明清税制1. 保甲制度明代实行了保甲制度,将人民分为多个保甲,每个保甲由10户或20户组成,相互监督,保证税收的收取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2. 构本税明朝实行了一种名为构本税的税制。
这种制度规定,不少于15岁的男性,不论是否财产所有者,都要缴纳固定的定额税款。
这一制度确保了国家财政的稳定收入。
3. 地丁田赋清朝实行了地丁田赋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农民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农产品(大多是粮食)上交给政府。
第2章 中国税收制度历史沿革及发展 《中国税制》PPT课件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简化计税价格 二是简化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 三是简化纳税环节 四是调整税率 五是奖励协作生产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三)60年代初,开征集市交易税和调整工商所得税
1962年4月,国务院决定开征集市交易税。
第二节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税制修正
二、新税制的建立
1949年11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0条 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 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 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全面研究统一全国税 收,制定统一的新税法及统一建立税务机构等问题。
1963年4月国务院发文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 这次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的原则是:限制个体 经济、巩固集体经济、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 使个体经济的税负
第三节 1958—197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 国农业税制
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1958年6月,国务院公布《农业税条例》,统 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并继续实行“稳定负 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这项重大改革,对发 展农业集体经济、鼓励增产、调节收入有着极其 深远的影响。
第六节 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三、税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 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任务是:改 革出口退税机制;增值税由现在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 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 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城镇建设 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完善地方税制度,在统一税政的前 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创造条件逐步 统一城乡税制。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最初的税制较为简单,主要是土地贡税和人力劳动,用于维持国家建设和军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税制也不断发生变化,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
一、封建社会的税制封建社会的税制主要是以地租和钱粮为主。
地租是各级封建主从农民手中向国家缴纳的土地使用费,而钱粮是各级封建主征收的农村居民的物质贡献。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般被称作是“田”的所有者,所以田的税收极其重要。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田制,规定从每亩田中抽取1/15或1/30的田赋,以补充国家的财政收入。
到了隋唐时期,钱粮的征收成为了另一个重要税收。
钱粮是农民缴纳的物质贡献,包括了粮食、布帛、丝绸、牛马等。
在唐朝时期,钱粮的征收已经成为了国家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
这也是为什么唐代的国家有能力修建众多的工程和扩展战争。
二、近代时期的税制在近代时期,中国的税制有了大幅度的改革。
19世纪中期,面对东亚列强争夺的背景下,中国开始着手推行现代化税制。
1861年,清政府颁布了《户口簿条例》,实行租税共征制度,农民可以选择用银子支付税费,这也是中国首次走向现代化税制的标志。
到了20世纪初,中国逐步开始采用直接税。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废除地租,实行间接税和直接税相结合的税制。
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政府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和财税改革,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
三、现代化的税制首次全国人代会后,中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代,税制重点转向了企业和生产资料的财政调节。
从1950年代开始,中国财政预算实行全民化经营管理,所有经济活动的净收入都由财政分配。
1980年代,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改革,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税制也开始逐步改革,主要是实行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99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税制的现代化转型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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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
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
但在此之前,新中国税收制度还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
根据其演变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和我国税制的初步改革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主要是指从1950年税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税制的过程,它是和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1950年建立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几个时期,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
(一)195O年建立税制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
1950年4月,国家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
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
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对棉花纱布公司统销的棉纱一揽,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
(二)1953年修正税制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
建国初期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同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开始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
主要是由于新经营方式的不断扩大,商品的流转环节逐渐减少,使得原来按商品流转环节征收的税款也相应减少,这就客观上要求对原有的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将22种产品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将原来的棉纱统销税、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的棉纱税目;修订货物税,简并货物税目为174个,调整货物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计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特种消费行为中的筵席、饮食、舞场税目并入营业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对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等也作了调整与修订,停征药材交易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都,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1953年8月,又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对税制作了补充修订。
经过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它们是: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工商业税。
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
契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由于当时贯彻了“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的税收政策,使税收成为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促进了合作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可以说,1953年的税制,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三大改造、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1958年改革税制。
我国在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国营与集体经济的比重已占到90%以上。
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税收的征纳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税收重点从原来的私营工商企业转移到了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
经济结构与征纳关系的变化,要求对原有税制作进一步的改革,当时,各方面要求简化税制的呼声也很高。
于是,在“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指导方针下,国家在1958年对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
该税于1958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
同时,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
其次,简化了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度,简化了计税价格与纳税手续。
另外,简化了“中间产品”征税的规定,除少数产品(白酒、棉纱、皮革、馅糖、皮货等)外,其他中间产品均不再征税,并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鼓励发展协作生产,对在全国范围内协作生产的若干产品给予免税照顾。
1958年在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同时,还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
建国初期,由于革命根据地与新解放区情况木同,采用的农业税收制度也木相同。
如根据政务院1950年9月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人解放区实行了差距很大的农业税全额累进制。
1958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差别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授权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入农业税收制度的统一,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在收入分配上的关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四)1973年简并税制对1973年简并税制这一时期,还可具体从1973年前税制的其他变动和1973年简并税制改革两个方面来说明其变动过程。
l、1973年前税制的其他变动。
1973年进行税制简并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还进行了其他一些小的变革。
主要有:(1)1959年的“税利合一”试点。
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受苏联“非税论”的影响,认为国营企业的税实质上缴利润的性质, 没有征税的必要, 于是1959年上半年开始在成都、南京等七个城市搞“税利合一”的试点工作,实行以利代税,结果以失败告终。
(2)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2年集市贸易恢复后,国务院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公平税负,保护农民的合法贸易,于1962年4月决定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并批准了财政部制订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3)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个体工商业所得税负担,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调高合作商店所得税负担,实行九级全额累进税率;调整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负担,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作了一些减免税优待。
2.1973年简并税制改革。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认为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认为税制越简化越好,因此,1973年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一次大的简并税制的改革。
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合并了税种。
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其次,简化了税目税率,工商税的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再次,改变了一些征税办法,如取消中间产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计算征税等;另外,还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这次税制简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实际上只对个人征收,从而进一步缩小了税收的调节范围,严重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尽管在此期间我国的农业税制基本上保持稳定,但我国的税制由建国时期的复合税制,几经简并,基本上已成为单一税制。
总之,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
主要因为:一、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二、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
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