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教办[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教办〔2011〕135号)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管理水平,经研究,制订了《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管理水平,促进机关务实、高效、勤政、廉洁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自我总结、服务对象评价、领导评议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力求考核科学简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育改革创新情况”、“作风建设情况”。
(一)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主要指依法履行处室(直属单位)职责,全面完成职责分工工作的情况。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主要指完成省委、省政府教育重点工作和委厅年度重大工作的情况。
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在年初申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教育改革创新情况。
主要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教育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重要突破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
主要指机关效能、思想道德、党风廉政、团结协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浙审文〔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文〔2012〕5号各市审计局、义乌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其所在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经济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高校领导干部包括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属、市属高校和省级部门(企业集团)所属高校的书记、校(院)长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校(院)长。
第四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高校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推动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每年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建议书和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由省厅省属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即文化教育审计处,下同)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项目由省厅有关业务处负责实施。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浙教高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等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2013〕7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扩大我省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科特色,增强办学活力,现就我省做好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原则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下放申报工作坚持落实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强化优势学科建设;坚持教学与科研等效评价机制,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坚持引导教师服务创业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坚持评审权下放与建立形成具有自我约束发展的内部人事管理运行机制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申报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作,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合理的学科布局及规划,学科优势、特色明显。
(三)具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主干学科均有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队伍梯队,达到组建教师高评委专家库的要求。
(四)有健全的人事、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有较好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注重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建设,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结构比例已经主管部门核定。
建立规范的岗位聘用和考核制度,基本形成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领干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干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院改、发展、稳定,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干,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三条领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及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浙江省高等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校。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高等学校党委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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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为推动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国家举办的高校省管领导干部:(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党委委员、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二)市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院)长、正副校(院)级巡视员;(三)高职高专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正校(院)级巡视员。
第三条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五)师生满意、组织满意、社会满意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数任期第四条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主要依据学校规模、类别、层次确定。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下的高校,党委职数为7至9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7人。
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不含党员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下同)、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2至3人。
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减少1至2人。
(二)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党委职数为9至11人,校级领导干部职数不超过9人。
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校(院)长1人、副校(院)长3至4人。
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万人以上且研究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可酌情增加1人。
(三)医学等有特殊需要的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可酌情增加1人。
外聘院士等特殊人才或地方党政领导兼任高校党政正职的,可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时可相应设置常务副校(院)长或常务党委副书记。
第五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可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
第六条高校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省属本科高校纪委书记一般应单独设置。
新提任的高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从校外交流任职。
第七条扩大高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员校(院)长一般应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院)长一般应进党委。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一般应分开设置。
第八条注重选配复合型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年龄、性别、党派、专业背景、能力、工作经历等结构,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合力。
加大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高校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大多数本科高校争取配有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各1名。
第九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含纪委书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
有关具体要求,依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
实行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同步换届。
第十一条本科高校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以上,年龄满55周岁,经考核符合正校级干部条件,身体健康的,可以改任正校(院)级巡视员。
第十二条建立高校领导干部学术假制度。
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满一届离任后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享受半年学术假,任职满两届以上离任的可享受一年学术假。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十三条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紧紧依靠师生员工办学,道德品质好。
(二)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办学治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身心素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克难攻坚。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工作精力投入,重视学习、勤奋学习、善于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服务师生意识强。
(四)能够把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同本学校的实际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注重打基础、抓基层、谋长远,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五)依法办事、规范办学,遵守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好。
第十四条高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从高校、企事业单位提拔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校(院)长和业务副校(院)长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提拔担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校(院)长的,应当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聘请院士、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人才担任高校领导干部的,可以不受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四章选拔任用第十七条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或选任制。
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必须参照或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组织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二)民主推荐;(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四)组织考察;(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六)集体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竞争性选拔高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公告具体职位、任职条件及有关程序和要求;(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资格审查;(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七)讨论决定;(八)任前公示;(九)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范高校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空缺职位预告、定期推荐近期可提任干部人选、差额提名、集体研究等机制。
第二十二条组织选拔高校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确定。
民主推荐结果一般应在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班子中公开。
第二十三条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和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高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拟提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校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和谐发展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般采取年度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议)、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以考核量化得分为主要依据。
将选人用人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与评选先进相挂钩。
建立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分析制度,健全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实绩公开、公示、公议。
第二十九条高校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依照《浙江省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评价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考核考察,注重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以及日常生活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开展“德”的正反向测评。
第三十条探索完善平时考核的多种途径,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经常性了解。
第三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审定后,向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集体反馈。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在任期考核评价或年度考核中,对得分较低、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领导班子,应当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领导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教育培养第三十二条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目标,遵循干部成才规律和高校知识分子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管理、协同配合的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发挥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的主阵地作用,积极拓展委托办班、境外培训、远程教育、在职自学等培训新渠道。
高校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和量身定制、计划到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和党性锻炼,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建立培训需求调研、登记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完善高校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加大高校与高校、高校与地方、高校内部党政干部之间的交流力度。
有针对性地对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进行交流。
推动本科高校纪委书记、行政后勤副校(院)长定期轮岗。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省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上级管理与同级管理、组织管理与自我管理、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切实防止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失之过宽、失之过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