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光纤检测管理制度

光纤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光纤检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工作进展顺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光纤检测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
三、设备管理1. 光纤检测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新购入的光纤检测设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四、人员管理1. 光纤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光纤检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参与实际工作。
3. 光纤检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安全管理1. 在光纤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预防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2. 应对检测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3.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质量管理1. 光纤检测过程中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于检测结果出现问题时,应进行及时处理,查找问题原因并做好整改工作。
3. 对于重要的检测数据应做好保管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七、记录和报告1. 光纤检测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包括设备维护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2. 对于检测结果应及时做好报告,确保结果及时传达,并对重要的问题进行跟进和解决。
3. 对于重要的记录和报告应做好保管工作,确保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八、责任制度1. 对于光纤检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对于各部门在光纤检测过程中的任务分工和责任应明确,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 对于重要的工作任务应有专门的任务分工和追责机制,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对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授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主管。
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
考核小组负责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条考核小组应由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工程师四方面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大学或研究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须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考核评估工作。
专家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询。
第三章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首先应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国家实验室的通用要求进行的评审认可。
第八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其检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能够满足实施申请进网检验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参加相关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试验,并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须承诺坚持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要素。
第四章考核评估程序第十二条凡准备承担相关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请。
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一)法律地位证件材料及隶属关系说明;(二)关于独立地位的说明;(三)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证书(含范围);(四)组织机构介绍;(五)申请承担的检验范围及相关标准检验实施能力对照表(含标准、项目、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环境);(六)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七)申请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报告、实例(含记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指的是对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进行审批、验收和接入运营商网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随着电信设备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进网管理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主要包括通信线路、室内覆盖设备、无线基站等。
这些设备通常由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组织建设,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验收和接入程序。
1. 通信线路通信线路是电信设备的核心部件,负责连接不同的设备、地点和用户。
通信线路的建设需要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线路的类型、路径、长度和承载能力等因素。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通信线路的建设计划、材料、施工质量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2. 室内覆盖设备室内覆盖设备是指在大型建筑物内为移动通信终端提供信号覆盖的设备。
这些设备通常包括基站、中继器、分布式天线等,负责在室内环境中传递通信信号。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室内覆盖设备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3. 无线基站无线基站是指在无线移动通信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通过无线电波将用户的信号传输到网络中。
运营商通常会在重要地点或区域内建设无线基站,以提高网络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无线基站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二、进网管理的工作流程进网管理包含审批、验收和接入三个阶段,这些阶段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信设备进行管理的必要流程。
1. 审批阶段审批阶段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机构申请设备建设许可,包括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此外,还需要申请有关部门的环保、城建以及电磁辐射等各项审批。
2.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指在设备建设完成后,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合格性审查,以进一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验收阶段包括设备的质量、功能、技术指标、技术防护等方面的验收。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2001年6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时检测样品的准备工作,包括抽样和送样。
第三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设备的,可按本规定附件一要求的样品数量自行送样。
第四条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通过体系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设备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称抽样单位)按本规定附件一组织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熟悉掌握抽样技术并了解抽样产品,抽样人员应具有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六条生产企业提供的待抽取设备或者自送样设备,均应为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章抽样程序及要求第七条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一)抽样单位安排2名抽样人员负责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应在15日内完成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如骰子、可以产生随机数的计算器等)、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登记表及封条。
(三)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母体信息表,应包含母体数量、设备型号、生产日期、设备编号等信息。
生产企业提供母体信息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母体。
(四)抽样人员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母体信息表核查母体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包装及标识等情况。
(五)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称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设备编号。
进网检测流程及相关事项(全) CTA

2G手机
8个工作日
3G/4G手机
12个工作日 检测周期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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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网样机数量要求
手 机 非 手 机
G:14台 1X:11台
单3G:18台
双3G:20台
4G:20台
2G:10台
单3G:13台
双3G:15台
4G:17台
2G
单3G 5台 1台 4台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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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检验
换证原则: 一、企业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到期或在获证后需要增加产地时, 可申请换证检验。 例如: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向认证中心申请 换证。 企业在获证后,如需要增加产地,需向认证中心申请换证。 支持TD-LTE的电信终端设备获证后,企业如通过软件方式打开 LTE FDD制式的,可以向认证中心申请换证。
进网检测流程及相关事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南方分院 (原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南方分院) 深圳电信研究院
Shenzhen Institute of Telecommunications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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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
1. 2. 3. 4. 5.
进网简介 进网送检要求 进网流程 进网周期 进网衍生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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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 的设备
NAL(Network Access License) 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TENAA)
CTA(China Type Approval) 中国型号核准
TA (Type Approval)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 员会(SRRC)
无需测试,直接出鉴定报 告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并 提 交 申请 抽 样 检测
话 机 可 视 电话 等 )
2 3 4
、
家 ) 办 理 电 信 终 端 设 备 型 号 进 网许 可 证
。
用 户 交 换 机 集 团 电话
、
、
程序
。
厂家也 可 在 生 产定 型 鉴 定前 向 电 ( 一 ) 厂 家 需 向省 局 行 管 机 构 和 电
、
移 动 电话 机 无 线 寻 呼 机
3
、
、
。
司
日
。
委 托进 网 检 测 通 知 书有 期 为 3 0
机
、
同线 电 话 转 接器
、
1
电话 报 瞥
。
国 内生 产 主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无 生
。
器 电话 防盗 用 器 电 话 密 码 锁 等
7
、 、 ,
、
产 主 管 部 门 的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4
、 。
(七 ) 检 测 单 位 收 到 抽 样 设 备 后 在
、
( 九 ) 电信 政 务 司 进 行全 面审 核 符合本规定要 求 的
,
,
对
第 五条
自治 区
、
直辖市邮
厂家 的生 产 必 备 条 件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向 电信 政 务 司提 交 审查 意见 的报 各
,
并
于 巧 日 内 向 厂家
电管 理 局通 信行 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颁 发 邮 电 部 电信 终 端 设 备 进 网许 可 证
地 设 备 生 产 条 件 隶 属 关系 等 )
5
、 、
电信 政 务 司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网检测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
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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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电[2003]28号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
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
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得对该受检单位的电信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有特殊原因并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如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检测机构是受检单位的监制单位等。
(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上级单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三)两者之间有其他可能损害检测机构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关系时。
第十条各授权的进网检测机构应承担电信管理局及认证中心指派的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和推委。
证后监督工作按《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检测收费
第十一条进网检测的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手续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
各检测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费核准手续后,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认证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在申请承担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检测项目测试并收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备案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在承担进网检测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已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备案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询。
第四章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严重影响进网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检测前应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申请进网设备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铭牌、产地、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
确有必要
时,经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受检单位与检测有关的相关人员方可进入检测现场。
第十八条检测时出现不合格项的,不得让企业调整受检产品,应实事求是地出具检测报告,及时上报认证中心。
电信终端设备一个月后,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两个月后,重新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加盖受检单位印章的正式设备说明书,实际被测产品的功能应与说明书一致,检测必须参照说明书进行,检测机构应全部检测被测设备具备的需要检测的所有功能。
第二十条检测报告上的设备名称应规范,严格按电信管理局公布的电信设备详细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在加盖受检单位印章的设备说明书上加盖检测机构印章,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进网检测工作的计算机智能化管理,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检测机构联网系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进网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一)根据检测报告抽查原始记录,必要时要求重现检测过程。
(二)相同被测样品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之间进行检测比对,必要时与外部(未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
(三)采用现场监督机制,即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测工作的进行,最终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有特派人员的签字。
必要时要求检测机构对指定的盲样进行测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开展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否则,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情况暂停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获得的《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第二十五条对检测机构的授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