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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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验收;(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交通局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局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技术档案、工作业绩档案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交通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交通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六条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2. 工作经历:工作简历、职务任命文件、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等。
3. 技术档案:专业技术论文、专利、技术标准等。
4. 工作业绩档案:工作业绩考核、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九条档案保管措施包括:1.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温湿度控制设备、防火设备等。
2. 档案应按照类别、年代、重要性等进行分类存放。
3. 档案查阅、复制等利用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保密规定。
2. 符合档案利用者的合法需求。
3. 不得损害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第十一条档案数字化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发展方向,交通局应积极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数字化重要、珍贵、易损的档案。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交通档案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道路运输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档案是指运管所内各股室、队,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所内形成的档案应由所内档案员,采集、建档集中存放所档案室,不得由各股室队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县运管所内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在所内在编人员中确立所内档案员。
建立机关综合档案室;将所内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即“三合一”制度,并将单位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县运管所档案工作服从县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所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运管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各股室队综合档案室实行统一领导,各股室队分责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清理、指导、采集各股室队档案资料。
第六条运管所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运管档案工作特点制定运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度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内档案资料的收集,并确立档案收存范围,集中统一管理所内按规定进档案室的各类档案,为所属各股室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业务知识。
(五)督促、检查、指导档案立卷,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系统、正确立卷归档。
办理档案的借阅。
第七条县运管所设档案管理员一名。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的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负责档案室的管理。
(二)负责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条档案管理机构是负责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销毁等。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登记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与登记程序。
第五条道路运输档案的收集包括企业资质材料、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档案的秩序和完整性。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应当以数字化存储为主,同时配备适当的物理存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与借阅
第八条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时保护个人隐私。
第九条档案借阅应当明确借阅人身份,并制定相应的借阅管理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销毁与归档
第十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归档是指档案完成利用和借阅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档。
附件: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道路运输企业:指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或单位。
⒉档案管理机构:指负责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指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交通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机动车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4. 交通事故调解书;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6.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7. 保险公司理赔资料;8. 事故车辆维修记录;9. 事故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10. 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交通事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事故处理人员:负责交通事故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3. 单位领导:对交通事故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档案管理流程1. 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2. 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相关证据,事故处理人员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 调解处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处理人员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4. 档案收集:事故处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交通事故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5.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员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6.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或泄密。
五、档案利用1. 查阅: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交通事故档案时,应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2. 复制:查阅档案时,如需复制,应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复制费用。
六、档案销毁1. 期限:交通事故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年。
2. 销毁:档案到期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职责,确保档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交通部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交通部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系统档案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四)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七)负责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开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五)负责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六)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当全面、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准确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当准确无误,确保档案的准确性;(三)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当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交通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系统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系统各级单位、各部门以及交通行业内的各类档案管理。
第三条交通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四)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参考和宣传作用,为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交通系统各级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三)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
(五)维护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六)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满足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的需求。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二)交通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划、规划文本、研究报告等。
(三)交通行业学术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论文等。
(四)交通系统内部管理、监督、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实行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防虫、防霉等防护工作。
(四)确保档案室环境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满足其合理需求。
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xx]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1月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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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 1992年 1月 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有科技档案的单位,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入兼管此项工作。
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单位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档案业务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规范;(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交通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四)对交通部机关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及按规定进馆的各类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六)组织交通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干部业务培训;(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推动交通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八)组织并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九)制定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接收交通系统有关单位的档案进馆。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部颁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八)培训本系统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交流档案工作经验;(九)根据交通部档案馆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组织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档案;(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
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管理处、科、室、馆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馆员(或者相当于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归档工作,提高档案质量;(三)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五)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档案工作;(六)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用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七)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内容,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件材料形成部门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有关档案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的科技档案,应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在归档移交前,归档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及技术环境进行检测,确保载体的安全利用。
第十二条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及专业特点进行归档;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归档。
交接双方应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签字盖章手续。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的档案,应作为一个全宗进行整理和保管。
一个全宗内的文书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方式排列。
科技档案应按不同类别、项目分别上架排列。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设档案保管专用库房,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置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坚持库房检查制度和库房温湿度记录制度,严格控制库房的温湿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磁盘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摄氏度一 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 13摄氏度一 15摄氏度,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着工作服、戴洁净手套操作,肪止汗渍、细菌等有害物污染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部门应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破损、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总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按照要求,准确编制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于次年 2月底报送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九条档案部门应按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用直接鉴定法对档案进行鉴定。
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厅(室) 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学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科技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部门提出档案鉴定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销毁档案实行两人监销制,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研教育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汇编的档案资料如需印发或出版,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设立档案阅览室,健全档案借阅和复制、复印制度,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单位借用本单位一般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的介绍信(介绍信中应说明借用档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借用的范围和用途),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
重要的档案应经办公厅(室) 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声像档案实行两套制,以复制件提供利用。
借出的声像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擅自复制。
第二十六条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档案材料缩微、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经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文书档案为15天,科技档案为1个月,声像及其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 7天。
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部门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九条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三十条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部门在收到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关于档案解密的通知后,应及时调整密级。
第七章档案的移交第三十二条交通系统重要的科技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三条凡合并、撤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机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不得分散,并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移交或交由主管机关代管;(二)撤销机构的业务划归几个单位或部门的,原机构的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材料应移交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四)一个机关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接收,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五)机关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给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六)一个机关改变隶属关系,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仍属原来的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七)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主管机关移交。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国家档案局 1992年 1月 9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1 9921 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