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发(2007)436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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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真档发〔2009)40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公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公路档案管理办法云南思澜二级公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档案指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凡是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学习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档案意识,促进档案收集、管理的高质量。

第四条:档案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档案管理分类第一条:档案应分项、分细目统一管理,一般分为行政档案,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中,计量、质量记录以开工申请单为单元归档;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排水工程等图纸及原始记录分公里归案;桥梁、隧道图纸及记录按桥或隧道归档。

第二条:行政档案1、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来往的函件;2、与施工单位之间来往的函件、协议、申请批复、会议记录;3、内部来往的函件、请示报告、批复;4、与技术专家,其它第三方的来往函件、协议;5、会议及常规工地会议记录;第三条:支付档案1、价格调整的有关凭证和费用计算;2、各类支付证书;3、工期进度月报表;4、保险单及支付收据;5、废置工程金额计算表;6、设计变更批复的费用计算;7、额外或紧急工程的费用计算;8、其它的费用支付凭证;第四条:技术档案1、施工设计图表2、变更设计图表3、检查记录4、试验记录5、验收记录6、质量事故记录7、竣工图表8、其它第三章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一条: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档案管理小组组长:雷国方副组长:闫兴组员由各处室、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档案管理领导办公室设在总工办并由其承办具体业务,主任由总工办主任兼任,专业档案管理员:杨腾档案兼职管理人员:陈陆综合办:陈陆合同处:李伟征迁处:杜庆春后勤财务处:吴忠华技术质量管理处:杜军物资处:何忠宏总监办:雷国方中心试验室:杨美凤。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确保工程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工理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工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重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2号) (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公路工程竣、号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交通档案、 (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431 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号) 、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省档案局、省发展)号?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2009) 真档发〔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冀档发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2008〕46号)等有关规定高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目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项速公路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档案管路理, 是指对高第三条高速公保归档、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目自立过程。

管和使用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交、施工、监理研究、评估、勘测、设立自项、工程可行性计,过程中的并经系统整理归档, 档形成的应当归中等工作活动工竣工、试运行、.子文件以及其它电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目的省项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第五条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行执;.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集门项目建设的管理部。

指代表项机构,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管理及职责第二章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档案(公路)现行管理文件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档案(公路)现行管理文件
8目档案移交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交办函【2008】1006号) 14、 转发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 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 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 (粤 交办函【2007】1518号)
5
公路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3
通用文件
10、《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 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 11、《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 【2006】2号) 12、《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 档发【2006】32号)
7
已废止的管理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 号) 2、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 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工程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办函【2002】404号)
附件二、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第五点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第四点、第五点
2、《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
6
公路文件
3、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函【2010】1888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 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2012】40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中的文档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中的文档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一、编制依据1、交通部交办发[2010]382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交办发[1992]12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和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统一表格式样的通知。

3、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4、D 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5、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6、交办发[2007]436号《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7、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8、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二、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中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三、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单位: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文件收集归档责任分工按交通部交办发[2010]382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单位》执行。

四、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原则:1、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法人可将复印件归档保存;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热敏纸传真件,需复印保存。

复印件应清晰。

2、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

勘察及测量基础资料、施工记录须是现场原始记录。

如需清稿,须将原始记录与清稿后的记录文件一并归档保存;表单填写内容规范,产生及使用部位标注清楚,相关签署手续完备,且为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

3、项目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规格统一,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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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交通部档案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采取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定期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表一、表二、表三三种,分别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开工后6个月内、合同段交通工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档案通过专项验收后1个月内填报。

第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应做到登记全面、填报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审批、计划工期及进度情况,组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档案馆。

交通部档案馆于每年12月底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在交通部档案馆统一规划和组织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以实现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手段的现代化。

第九条凡登记项目中属于国家档案局登记范围的,由交通部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转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四)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

第十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一条交通部档案馆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验收函。

接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工作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

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

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须将验收意见报交通部档案馆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交通部档案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促进交通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收集进馆的指导思想:维护交通档案历史真实面貌,根据交通事业的发展,有重点地收集反映交通事业发展基本概况的交通档案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交通专业档案馆藏体系,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凡在交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及改(扩)建、科学研究及交通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交通事业基本面貌,对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类重要交通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交通档案进馆的范围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公路建设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深水特大型桥梁等建设项目;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并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沿海主枢纽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列入“一纵两横两网”骨干航道建设的工程项目;其他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具有战备特殊性,地理位置、地质结构复杂而重要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交通行业学会科学技术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含量高并在交通领域取得重大成效的交通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项目;重要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救助打捞设施、设备、重大海事事故处理、重要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作中产生的重要科技档案,以及反映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均应移交交通部档案馆保存。

具体范围分为:公路工程、港口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标工程、科学研究、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救助打捞8类。

第五条公路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综合性文件具体内容:(一)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批文;(二)用地申报及批文中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许可及红线图;(三)工程位置图;(四)主要工程项目设计、竣工数量对照表;(五)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设计文件具体内容:(一)总说明书;(二)总体设计。

施工文件具体内容:(一)具有代表性的路线、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及长隧道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二)重要科研、新工艺运用文件材料;(三)重大工程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图具体内容:(一)竣工工程平面缩图;(二)路线平、纵断面图;(三)特大桥表及特大桥平面图;(四)大桥表及大桥平面图;(五)特长隧道表及平面图;(六)长隧道表及平面图;(七)互通立体交叉一览表;(八)主要交通工程平面布置总图;(九)安全设施一览表;(十)监控系统一览表。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具体内容:(一)工程总结报告;(二)竣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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