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化妆品包装附着的文字、图案、标志、色彩、图形、形状、字体等可供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功能;3.生产单位名称;4.生产单位地址;5.产品批号;6.生产日期和有效期;7.产品条码;8.使用方法;9.注意事项;10.生产许可证号;11.进口化妆品应当标明进口许可证号;12.其他与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于辨认,图案应当与产品特性相符,不能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的形状、色彩、字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影响健康、违反社会道德的图案、字样、色彩等。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当采用耐磨损、不易褪色的材料制作,确保标识的持久性和可读性。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的文字、图案不得与化妆品的实际效果不相符合,不得夸大功效,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附着,确保消费者容易看到和辨认。
第十条化妆品的停售后,其标识不能继续使用,不得继续对市场宣传。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的修改、变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和质量安全监管现状(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之一。
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而且是世界上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之一。
目前,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余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以珠江三角洲最密集,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分布在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
我国生产的化妆品主要流向是国内市场,也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近几年进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每年40%以上,出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过10%,总消费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较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丰富,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比例逐年扩大,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
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生产集团都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办事机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开创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面膜、浴盐、按摩精油等新兴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
(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化妆品质量安全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等众多的环节,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范文(5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符号、图案、图像、图表等信息的表达形式。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文字应当清晰、准确、无遮挡、无掉落、无剥离,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信息。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各项信息应当完整、一致,不得存在信息矛盾。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化妆品的功能和用途,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产品规格应当明确表示产品的净含量或者包装规格。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明,格式为YYYY-MM-DD。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保质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明,格式为YYYY-MM-DD。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的主要成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表示。
第三章标识形式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标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的字体应当清晰、易读,与包装设计相协调。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大小应当适中,不得过小影响消费者阅读。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识的颜色应当与包装设计相协调,不得使用不合适的颜色。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易于识别和阅读,不得被包装其他图案或物品遮挡。
第四章标识监管第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标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生产、进口、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确保标识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消费者发现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范文一、导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旨在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进一步解释,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保化妆品标识的准确、清晰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准确清晰原则: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清晰、易于理解的特点,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3. 公平公正原则:化妆品标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标识。
4. 诚信守法原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化妆品标识的主要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中应清晰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描述产品的基本属性,不能夸大其效果。
2.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查询并联系企业。
3. 净含量: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净含量的数量单位和数值,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含量。
4. 用途和功能: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功能,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作用。
5. 使用方法: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量、使用频率和使用顺序等,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6. 保质期: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以供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有效期限。
7. 成分列表: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列表,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8. 警示语: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适用的警示语,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适用和使用限制。
9. 质量标准: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产品的执行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10. 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其批准文号,以证明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1. 包装材料:化妆品标识中应标注包装材料的类型和材质,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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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
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属性名称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等。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已经广泛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
如眼影、口红、面膜、粉底、胭脂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上述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产品的“奇特名称”,以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化妆品生产商会生产和设计一些系列产品,比如香型和颜色不同而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的系列产品。
如:同样名称的唇膏和染发产品。
为了区别不同产品颜色,应该在产品名称后或包装的其它位置进行相应的标注,标注的内容应该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不会造成购买和使用混淆。
例如:同一品牌的口红,名称相同而颜色不同,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用数字或不同的代码表示不同的颜色,如本草堂晶莹口红(玫瑰红),本草堂晶莹口红(胭脂红)又如:同样名称的产品也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使用人群,如儿童,成人,或不同发质而表现出不同的包装形式和产品配方特点。
也应该在名称中或包装的其它位置进行标注以相互区分,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特点选择。
如:中药精华乌黑柔顺洗发露(干性发质)、中药精华乌黑柔顺洗发露(油性发质)等。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有两种方式(1)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它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
标注要求为: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即依次四位数年份和二位数月份及二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为“生产日期2010.08.13”、“20100813”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标注2010-08-13,均表示2010年8月13日生产。
保质期是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存放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标注要求:“保质期三年”或“保质期6个月”。
(2)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可以按照批号跟踪追查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可以采用明标或暗标两种方法,如2010年8月13日生产的第一批,可以标注为“2010081301”,采用暗标方法时企业对于生产批号必须清楚知道暗标代码的含义。
限用使用日期是指产品符合其质量标准的保存日期。
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四位数年份和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20130813”,表示在2013年8月13日前使用。
也可以按四位年份和二位月份的顺序表示。
如标注“201308”表示在2013年8月1日前使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对于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化妆品、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文字,只标注数量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液态化妆品一般用体积来表示,一般用ml、L固态化妆品用质量标明净含量,一般用g,kg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可以用体积,也可以用质量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的化学物质,比如表面活性剂、增稠剂、PH 调节剂、色素、防晒剂、调理剂和保湿、抗皱、祛斑等功效物质原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率物质。
这些物质主要成分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企业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标的地被添加进入原料的。
(如:霸王洗发水中的二恶烷就是由原料本身带有而在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物质)。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要求标注由于使用某种原料而带进来的其它物质。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代号为GB,“GB”表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GB/T”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化妆品属于轻工产品,轻工行业标准代号为QB。
“QB”表示强制性轻工业行业标准,“QB/T”表示推荐性轻工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和[和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字母“Q”加斜线组成。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的标注形式,也可以用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产品的说明书上盖“合格”印章或者印刷、打印“合格”二字,以示承诺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108 1308XK-------许可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16-------代表行业编号,轻工行业编号为16108为产品编号,化妆品行业编号为1081308-----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