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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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二)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三)产品生产批号、产品编号、产品规格、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号、卫生许可证号;(五)产品贮存条件、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废弃方法等;(六)产品适用肤质、年龄、性别等;(七)产品检测报告、认证标志等;(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内容;(四)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号。

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号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 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 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和现行法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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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 企业可登录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标签上的文字, 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 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
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 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 无法标注在 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有关规定标注,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容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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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标签的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
合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化妆品标
签的设计、创造、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本办法。

三、标签的定义
化妆品标签是指贴在化妆品包装上,用于标明化妆品名称、主
要功能、配料、用法、注意事项、保质期等信息的纸片、纸质标签、塑料膜等物品。

四、标签设计
1.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识清晰可辨,文字、数字、图案应当准确无误。

2.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名称、型号、容量等基本信息,并标注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3.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
事项,必要时应标注禁忌人群和禁忌使用情况。

4.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标注准确、真实、合
法的信息。

五、标签使用
1. 使用化妆品标签时应确保标签与化妆品包装紧贴,不易脱落。

2. 使用化妆品标签时应保证标签内容清晰易读,不得用污损、
含糊、粘贴不牢等不合格的标签。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的内容及使用质量进行自我检查,
确保标签符合相关要求。

六、标签管理
1. 企业应对化妆品的标签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标签的使用数量
和使用规范。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对标签进行更新,确保标签信息准确
无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对于存在违规标签的化妆品,相关企业应当即将住手销售、
下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督查检查
相关部门应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监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督查检查,严格控制化妆品标签的使用质量和真实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附件
1. 化妆品标签样例;
2. 化妆品标签使用规范;
3. 化妆品标签设计要求;
4. 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

九、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颁布的,包含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规定等内容的法规文件。

2.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3. 销售企业:销售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4. 督查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化妆品标签的内容相对繁琐,需要加强企业用户培训,提高用户标签管理能力。

2. 化妆品标签的管理需要各部门配合配合,建立起完整的督查检查机制,确保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像关要求进行标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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