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及设立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微企业经营贷款是指给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的一种贷款形式。
小微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几十人至两百人以内,年销售额在几百万至上千万之间的企业,是中国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由于小微企业通常规模较小,经营规模有限,相对而言获得贷款的难度也比较大。
所以,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如何申请经营贷款,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申请条件1. 企业注册资本。
通常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的申请条件中,对企业注册资本是有要求的,一般要求注册资本在几十万元以上。
2. 企业经营时间。
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会考虑企业的经营时间,一般要求企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3. 企业资信状况。
银行会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来评估其还款能力,如果企业信用记录好,还款能力强,那么贷款的通过率就会更高。
4.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银行还会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盈利情况等,这是银行评估企业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5. 提供担保物。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经营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是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资产。
6. 交纳担保费。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通常会要求企业交纳一定的担保费用。
1. 了解贷款种类。
企业需要了解不同贷款种类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贷款产品。
2. 准备资料。
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企业个人征信报告等。
3. 前往银行申请。
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进行贷款申请,银行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4. 银行审核。
银行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来评估贷款的风险。
5. 签订合同。
如果贷款审核通过,银行会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6. 放款。
签订合同后,银行会将贷款款项转入企业指定的账户,企业即可开始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授信审批原则,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和我行现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国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授信核批标准》(2012年版,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授信管理指引(2009年版)》(中银发【2009】2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量,每年进行年审。
小额贷款公司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的,则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具体授信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主要管理层人员应具备银行业监管机构或金融业从业背景,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信用评级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级及以上;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区域准入我行仅与注册地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百强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 对于经济欠发达、超出区域内银行业不良贷款平均比率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叙做授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客户每县(市、区)最多不超过2个。
(五)主发起人11、当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1主发起人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如股份相同,则为召集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20xx〕49号印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08]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涉农区市县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局、大连银监局和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成立联合监管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第五条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成效显著、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需符合以下的股权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准入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需符合以下的股权结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及需具备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业务,就会面临各种风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业务来获取收益。
这种业务模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从业务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押金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借款人的押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一般情况下,押金金额将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
押金贷款的优点在于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押金规避贷款风险,同时押金也可以用来多次借贷。
2. 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贷款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贷款公司有足够的资产用来偿还贷款。
3.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最常见的贷款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放款,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信用证明。
以上三种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要小得多,但申请条件也随之更加灵活。
借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的时候,一般填写完相应的贷款申请信后,贷款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草根调查和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方面,通过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自雇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等群体进行申请,这也增加了小额贷款的普及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很关键的,贷款风险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审核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通过申请表、企业资料、财务情况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了解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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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及设立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
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
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
料备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
小贷公司设立的程序和需要申报的材料如下:第十条设立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
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
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
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
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
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如下:
(一)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在##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
拟任小额贷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
小贷公司设立的条件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的其他相关规定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
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