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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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制度

银行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对小贷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内容1. 设立条件(1)小贷公司需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小贷公司应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3)小贷公司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业务范围(1)小贷公司可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2)小贷公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

(3)小贷公司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3. 贷款利率(1)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2)小贷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4. 资产质量与风险防范(1)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2)小贷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业务进行监控和预警。

5. 信息披露(1)小贷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2)小贷公司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6. 公司治理(1)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小贷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7. 消费者权益保护(1)小贷公司应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

(2)小贷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前告知借款人应偿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1.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3.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小贷公司进行接管或重组。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条件主发起人资质: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累计净资产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只有满足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的主发起人才能出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资金来源以及持股比例限制: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申请成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上述中的第二条,是为了控制风险,注册资本过大会放大风险!第三条,是规范小贷公司的日常经营,从而达到风险控制! 至于第一、四、五都是些文字性的工作。

第六条,只要股东都是合法经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就都能过!总结: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找一个当地有名气、有影响力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当然这个主发起人一般性条件要满足!再找个几个有资金实力的集团或者个人。

就可以进行申请了。

至于与当地政府间的人脉关系,作为主发起人一般都能搞定!一句话:有钱的个人你一个人是玩不转的,没钱的企业是不让玩的!要有钱的个人和企业一起才让玩!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设立与审批1. 设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 设立程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经营规则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贷业务,但需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且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3. 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金融机构借款等。

4. 资产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1. 监管机构: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等。

3. 违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风险防范1. 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2.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应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六、员工管理1. 招聘与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并对其进行培训。

2. 薪酬福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3. 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指引关键信息项:1、申报主体资格条件2、注册资本要求3、经营范围设定4、公司治理结构5、风险管理制度6、申报材料清单7、审批流程与时间8、监督管理规定11 申报主体资格条件111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112 申报主体的主要股东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113 申报主体及其主要股东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12 注册资本要求12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并实缴到位。

122 注册资本的来源应合法合规,不得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13 经营范围设定131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发放小额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132 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14 公司治理结构14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142 明确各治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15 风险管理制度151 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152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

16 申报材料清单161 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情况等基本信息。

162 公司章程。

163 股东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

164 公司治理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16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166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67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17 审批流程与时间171 申报材料提交给当地金融监管部门。

172 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如有需要,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173 初审通过后,提交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174 审批时间一般在具体时长内完成,但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

18 监督管理规定181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为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以下规范。

二、公司注册和准入要求1.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2. 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支持业务发展。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金融从业经验和资质,并通过相关考核和审查。

三、风险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2. 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3. 公司应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真实可信,并合理评估其还款能力。

4.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和运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业务流程等。

2.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3. 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贷后管理制度,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合规地使用客户信息。

五、法律合规和监管要求1.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经营。

2. 公司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公司应建立合规风控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4.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外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六、客户权益保护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

2. 公司应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贷款信息,不得误导客户或隐瞒重要信息。

3. 公司应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滥用客户资金。

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申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上为中方)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3)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4)近两年连续盈利。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得超过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超过3亿元。

主发起人的出资(或持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5、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3)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6)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有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8)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20xx〕49号印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
小贷公司设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的法规而定。

2. 资质要求:小贷公司需要获得相关的金融牌照,如小额贷款公司牌照或金融公司牌照等。

同时,还需要满足监管机构对资质的要求,如持有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或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

3. 专业团队:小贷公司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风控专家、贷后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性。

4. 风控体系:小贷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包括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制定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等。

5. 合规要求:小贷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国家利率政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规要求。

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报告和备案工作。

6. 技术支持:小贷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包括风控模型、贷款审批系统、贷后管理系统等。

这些系统需要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以支持公司的业务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是一般性的设立条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
据当地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另外,设立小贷公司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具体流程也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注册条件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注册资本金。

3.公司经营场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登记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书。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报备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等,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

3.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4.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确保经营合规。

四、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明示利率及相关费用,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借款人违约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催收制度,依法催收逾期贷款。

五、监督管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投诉。

4.借款人和投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疑问或投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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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书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省辖市政府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

扩权县(市)可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同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

申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四)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公司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省中小企业局对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

对不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中小企业局核准之日起90日内,凭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

开业前30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省辖市政府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

扩权县(市)可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核准,同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

申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四)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公司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省中小企业局对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

对不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中小企业局核准之日起90日内,凭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

开业前30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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