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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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权益,提高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合规经营1.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法注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资金。

二、放贷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审慎决定放贷额度,并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和罚款等相关信息。

三、利率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制定贷款利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全面、清晰地说明贷款利率,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四、逾期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合法采取追偿措施。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逾期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借款人还款。

五、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借贷活动的资金安全和稳定,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做好资金运营与监管工作,如备案、报备等工作。

六、信息披露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风控情况。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买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七、监督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经营情况和问题。

八、内部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客户服务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解答客户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以及有一定的经营场所等。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利率上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的几倍。

这样能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过高的利息负担。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

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以及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等。

这样能够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健康发展。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报送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统计报表。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数据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小额借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依托。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样能够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遵守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在监管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保障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法经营。

北京注册公司新政策_2022北京注册公司新政策

北京注册公司新政策_2022北京注册公司新政策

北京注册公司新政策_2022北京注册公司新政策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2022年公司注册新政策规定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总经理的工作,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由两名以上监事组成。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负责。

第三章贷款业务第九条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公司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理和回收。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本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六、《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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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合计注册资本金26.6亿元,其中已有25家正式对外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为25.4亿元。

2010年度累计贷款额为50.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额为22.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额为18.7亿元。

2011年度,新增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一、相关法律文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主管部门1、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经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综合处分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为朱元广副局长。

2、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为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5、北京市公安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时,出具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6、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一)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宗旨: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

(三)具体要求:1、股东资格的要求(1)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注: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成立了外资合资或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2)企业法人股东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各类股东出资应为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出资的要求(1)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营运资金的要求(1)营运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2)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4、业务经营的要求(1)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2)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3)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4)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5、小额贷款公司的升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为筹建申请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即: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将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

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一)具体申请流程及审批时限如下: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向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材料(进入筹建申请程序);2、区、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3、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报送市主管部门;4、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5、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6、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7、申请人将开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县主管部门(进入开业申请程序);8、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9、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10、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综上,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常情况下,预计需要三至四个月的时间。

(二)筹建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注:需出具法律意见书)1、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2、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3、筹建工作方案。

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设立申请阶段报送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1、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3、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4、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

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五)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住所;4、变更业务范围;5、变更股东;6、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章程;8、变更组织形式;9、合并、分立;10、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监管1、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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