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监管会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首创担保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辖内银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申办规程

附件:北京市辖内银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申办规程为落实《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文件的通知》(银管发…2008‟2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鼓励更多的银行积极参与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申办银行范围第一条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在京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及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辖内各外资银行等,都可以申请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条经确定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指定具体经办该业务的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具体经办行”)。
第二部分申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第三条经办银行组织和协调其所属机构开办小额担保贷款款业务,可以选择开办对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以及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申办对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一)申办对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指定的具体经办行与相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签订操作协议。
(二)申办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应与首创担保公司签订操作协议。
(三)经办银行统一向人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经办银行统一制定的符合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文件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2.具体经办行的名称、地址、开展业务区域范围、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3.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申办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一)经办银行应事先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促进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京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京金融办通〔2009〕14号)实施情况和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修订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的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北京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努力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水平。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等部门。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1、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北京分行、北京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文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日常文书样本。
3.北京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账审批制度

北京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出账审批制度
为规范贷款业务,实施贷放分控,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出账审批是指贷款业务经审贷会评审决策通过后,在放款前,由财务部依据《决策审批表》检查贷款发放手续是否完整、有效、准确。
第二条贷款发放手续由风控部向财务部提交,内容为《委托付款函》、《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相应担保合同及担保落实手续、《决策审批表》。
办理完毕放款手续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由财务部存档,其他手续由风控部存档。
第三条财务部对贷款发放手续的检查要点:
1、贷款发放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正确,是否在授信额度内;
2、是否已取得相关负责人签批:公司所有放款手续必须经信贷部、风控部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
3、是否已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要素填写是否完整;
4、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抵押需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受理单,保证需保证人已签章);
5、是否已落实其他附加前提条件。
第四条放款手续经财务部检查通过后,财务部应制作转账
支票,将转账支票、《委托付款函》原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提交至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对放款手续的检查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干涉,对放款手续的不完善及错误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北京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6日。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

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除外)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地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社保所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通过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建立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档案、开展信用调查等方式,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域称为信用社区。
第四条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保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第六条信用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辖区内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90%;(二)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全部按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社保所所长、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人员全部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调查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且参加过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五)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能积极推荐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人员实现创业。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3)企业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4)车辆、易变现保值物资、设备:此类抵押品价值评估,参考第三方市场的平均价值水平,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30%-50%。
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1.引言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经济、政治、文化中心,拥有众多的小企业。
为了支持小企业的开展,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信息。
2.什么是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北京市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效劳,旨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开展。
该贷款以小额、低利率、易操作为特点,可以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3.申请条件为了提高贷款的审批通过率,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申请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在北京市的小微企业; - 有一定的经营历史和信用记录; - 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 -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 具备担保资格或提供有效担保。
4.贷款额度及期限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与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通常而言,贷款额度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贷款期限在1年至5年之间。
5.利率和费用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通常在基准利率的根底上浮动一定比例。
此外,还需支付少量的担保费用、评审费用等相关费用。
6.申请流程申请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流程相对简单,具体如下: 1.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证照、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 2. 前往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效劳处提交申请材料; 3. 完成贷款申请表和相关协议的签订; 4. 等待贷款审批的结果; 5. 如审批通过,签署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
7.风险及本卷须知虽然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时机,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对贷款合同的条款和费用进行仔细阅读,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 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 - 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防止逾期或欠款。
8.总结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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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
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
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三)筹建工作方案。
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
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业务范围;(五)变更股东;(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章程;(八)变更组织形式;(九)合并、分立;(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股东资格及义务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