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监管会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首创担保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三)审查和核销坏账;(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更新内容:1、2011年3月30日,推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
2、2011年7月19日,增加第九页的“政策摘要”第三条。
目录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2、贴息资金拨付环节3、资金使用报告环节4、资金使用检查环节二、贴息贷款申请(一)个人申请(二)合伙经营者申请(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三、贴息贷款审批(一)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二)担保机构审核(三)财政部门核定(四)经办银行贷款四、贴息资金拨付(一)经办银行申请(二)县级财政审核(三)市级财政批复(四)县级财政拨付五、贴息资金报告(一)县对市报告(二)市对省报告六、贴息资料归档(一)县级财政归档资料(二)市级财政归档资料(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附件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三:编号规则附件四: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六: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附件七: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八: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九: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十: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xxx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因融资担保带来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全体会员同意,出资成立本促进会。
第二条本促进会的担保基金由促进会会员企业或企业法人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认缴名单附后。
第三条本担保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担保活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依法维护好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担保基金担保范围仅限于认缴担保基金的协会会员企业。
担保贷款的用途只准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对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一律不予进行担保。
第五条xxx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具体管理者。
第六条理事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理事会应切实管好担保权,防止和杜绝指令性担保和“人情担保”。
(一)为认缴基金的会员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所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位所认缴基金数的五倍。
(二)加强担保后的资金跟踪,确保贷款户按期还本付息。
(三)对申请担保的会员,从借款人合法资格、借款人品德、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可抵押资产认真评估后,方可为其进行贷款担保。
(四)对借款额超出所交基金部分,要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避免担保基金和银行贷款风险。
反担保为会员企业借款超出所交基金部分,应由协会内两个以上会员企业(包括两个)为其进行担保或由自身有效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进行担保。
第七条担保审批会员企业借款额在所交纳的担保基金数额五倍内的贷款担保,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本担保基金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如因个别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直接由银行从担保基金中划转代偿。
同时,银行和促进会理事会共同对借款人的财产、资产进行追收。
第九条本担保基金的办公经费由本会员负担,按担保数额的2‰交纳。
资金的管理使用由促进会理事会集体负责。
第十条本会会员的权利(一)监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本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服务及银行提供的优惠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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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
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九条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
其职责包括:(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日常管理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担保基金利息收入计入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担保机构业务经费补助。
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确保安全运营。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四)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五)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县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县财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代偿补偿机制。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三)代偿资金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
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的监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六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1.借款人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审核和放款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
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