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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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4)2. 适用范围及准入管理 (4)2.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4)2.2准入管理 (4)2.2.1准入对象 (4)2.2.2准入条件 (5)2.2.3准入过程 (5)2.2.4准入权限 (5)2.2.5放款主体资格 (5)3.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5)3.1企业信贷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5)3.2 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范围 (7)3.2.1贷前风险管理范围 (7)3.2.2贷中风险管理]范围 (7)3.2.3 贷后风险管理范围 (7)4.受理与调查 (7)4.1. 受理流程 (7)4.1.1客户申请 (7)4.1.2资格审查 (8)4.1.3提交材料 (8)4.1.4信息录入 (8)4.2.调查评价 (9)4.2.1客户经理撰写客户相关情况说明 (9)4.2.2业务部关于客户情况概述 (9)5.企业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 (9)5.1企业信贷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9)5.1.1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基本原则 (9)5.1.2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总体要求 (10)5.2客户分类、授信和限额管理 (10)5.3企业信贷审核 (10)5.3.1客户情况: (10)5.3.2客户企业概况 (10)5.3.3经营管理: (10)5.3.4财务状况 (11)5.3.5偿债能力 (11)5.3.6 抵质押物 (11)5.4 评分授信及额度测算 (12)6.贷款方式及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2)6.1.贷款方式 (12)6.1.1 先息后本: (12)6.1.2 等额本息: (12)6.2 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3)6.2.1 利率: (13)6.2.2服务费: (13)7.企业信贷合同管理 (14)7.1合同签订 (14)7.2企业贷款面签 (14)8.支付审批及信贷发放 (15)8.1财务部门职责 (15)8.2贷款会计发放 (16)8.3贷款资金支付 (16)8.4抵质押品及档案交接 (16)8.5贷后资金监控 (16)8.6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17)9.企业信贷贷后管理 (17)9.1贷后审批流程 (17)9.1.1 部分提前还款流程 (17)9.1.2 全部提前还款流程 (17)9.1.3 变更还款计划流程 (18)9.2贷后通知 (18)9.3 贷后监控流程 (18)9.3.1 风险监察名单 (18)9.4 贷款结清流程 (19)10.问题贷款管理与损失核销流程 (19)10.1 目的 (19)10.2催收手段 (20)10.3 催收流程 (20)10.4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的借款人 (22)10.5 以物抵债流程 (22)10.5.1条件 (22)10.5.2抵债价值的确定 (22)10.5.3抵债资产的取得 (22)10.6诉讼清收流程 (23)10.7 委外处理流程 (23)11.企业信贷档案管理 (24)11.1 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原则 (24)11.2 企业信贷档案日常操作流程 (25)11.3 企业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流程 (25)11.4 企业信贷档案内容 (25)11.4.1 业务操作档案 (25)11.4.2 抵债资产档案 (26)12.法律责任 (27)12.1法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27)12.2违约处理与制约办法 (27)13.附则 (28)1.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三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

第四条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

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第六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

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

第七条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八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1.房地产企业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4.项目公司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

第十条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第十一条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

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小额贷款行业也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

作为小额贷款企业的核心机构之一,人民银行于2015年发布了《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小额贷款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一方面,我国实施了家庭小额信贷工程,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渠道,促进了消费和就业;另一方面,近年来“非法集资”、“套路贷”等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故有必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加强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

通过制定《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既扶持小微企业和贫困群众获得更多融资机会,又减少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培育了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合法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并且在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提高注册资本标准。

(3)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可控性、社会效益性,且所借资不低于公司纳税的6倍。

(4)信息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公开自己的资质、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手段等信息,以便投资人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减少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5)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防止出现逾期或坏账情况。

(6)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公司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启示(1)表明国家在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方面越来越重视,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证人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2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6、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7、发律师函,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支付令或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8、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沪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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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六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信贷原则,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起码为A级或A级以上,, 四,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 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 二, 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 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 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 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 100万元以上 ,, , 三, 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 四, 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有关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 5%,, 五, 首次合作应经公司董事会准入审批。

第九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 有固定居所 ,- 2 -, 三, 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起码为A级或A级以上,,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条原则上不接受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公司服务区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全国百强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 一 , 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 二,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 三, 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 一, 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 二, 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 三,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四, 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3 -, 一,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 , 二,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 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 , 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 五 , 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 六, 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 七 ,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总行或总公司已授信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二 , 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 三, 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 四,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 五 ,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4 -第十五条公司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 一,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X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 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 3。

2. 有效担保净资产 , 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 待摊费用 -待处理资产损失 -递延资产 -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 二, 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额度=NX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 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NX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 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 N不超过30,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公司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借款人的保证金, - 5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 三, 银行、保险公司在公司核定的额度内提供担保。

, 四 , 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 =3X, 年正常税后收入 -年债务性支出 -年生活保障支出 ,- 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X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 五,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 , 合伙协议 , 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 最高不超过 15%, 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借款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 合伙协议, 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借款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十八条公司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 6 -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九条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 ,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 1 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 2 年。

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 一, 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 二 , 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 三 ,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 7 -, 四, 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五, 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 六, 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 七, 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 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 九, 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 一, 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 二 , 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公司债权的,, 四, 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公司债权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 8 -起计算, 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权的〜公司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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