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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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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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信贷业务授权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授权权限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信贷业务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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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银行)总行行长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及其他特殊情况,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办理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转授权是指受权人在自身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内,向本级行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授权遵循“统一管理、差别授权、风险可控、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全行信贷业务授权实行统一管理,境内分行、境外分行信贷业务授权,各类信贷业务及理财融资、黄金租赁等类信贷业务授权均纳入信贷业务授权管理体系。

“差别授权”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确定差异化的授权范围和额度。

“风险可控”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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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授信授权管理工作,提升授信风险管理水平,减少风险损失,提高授信授权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权机构和授权层级2.1 授权机构本行设立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授信审批和管理工作。

授信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授信审批和管理方面具有相应的权限。

2.2 授权层级本行依据信用等级和授权金额设置授权层级,确定不同层级对授信决策的授权范围。

授权层级及授信额度如下:授权层级授信额度一级≤ 500万元二级 > 500万元≤ 2000万元三级 > 2000万元≤ 5000万元四级 > 5000万元≤ 1亿元五级 > 1亿元≤ 5亿元六级 > 5亿元≤ 10亿元七级 > 10亿元2.3 授权程序本行授信审批和管理采用层层审批、递交材料、审核评估的程序。

每级授权人须履行授权程序及授权程度所要求的职责,不可跨级或越权审批或提案,不允许出现无正当理由的超时或延迟审批的情况。

每级授权人应对所审批的授信事项负责,必须尽到审慎的职责。

第三章授权审批条件3.1 客户基本情况授信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同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法律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并有较稳定的现金流;(3)不具备直接或间接违法犯罪经历。

3.2 授信额度授权审批级别及其授权额度范围由本行颁布并适时调整。

所有授权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审批级别和相关授信政策,授信额度在其授权范围内决定。

3.3 用途授信审批和管理时应对授信用途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严禁将授信资金用于违法活动,超出授权用途的客户须经相关授权程序重新审批。

3.4 公司治理授信申请客户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相关管理制度。

授信申请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主要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连续良好的从业经历,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运筹。

第四章授权程序4.1 授权程序授权程序分别为单级、两级和三级审批程序。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行按照“统一标准、充分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分行信贷授权管理体系。

分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责任、促进权限内信贷业务合规发展。

第二条分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要立足于本地市场、本区域经济,要加大对优质类中小客户的营销力度,不断提升分行市场竞争力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

原则上,分行不得利用权限开展域外市场业务。

本地市场: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市场区域,包括县域市场。

域外市场: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市场区域。

第三条因经营确需拓展部分域外市场业务的,分行需将拟开展的域外市场、信贷投向、信贷资源分配比例、管理措施等相关事项形成可行性报告,报总行审批。

经总行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上报总行。

第四条分行不得利用权限办理以下信贷业务:(一)分行不得采用分拆、化整为零等方式对授信对象及关联企业进行超权限审批;(二)对经总行否决的信贷项目,分行不得利用审批权限对授信对象及关联企业进行审批发放;(三)不得利用权限向不符合总行信贷政策、严禁介入的领域进行信贷投放。

第五条分行行长作为信贷授权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分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发展质量负全面责任。

分行行长可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部分转授权,分行对信贷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分行应建立健全授信内部审批程序,按照“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原则,加强信贷业务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一)营销准入环节:分行应依据总行信贷业务准入管理要求,结合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基本生产力状况、经济结构、产业特点、客户分布状况、资金需求规模等特点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准入审批标准和条件。

分行应指定经营管理部门专项做好营销准入审查工作。

(二)风险评价环节:分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分行信贷业务风险性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行信贷业务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性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至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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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授权书

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授权书

尊敬的建设银行授权审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对我行授信业务进行如下授权:一、授权范围1. 本授权书授权范围为建设银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

2. 授权范围内,我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二、授权权限1. 本授权书授权我行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2. 授权我行有权对授信业务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

3. 授权我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4. 授权我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放款、收回等工作。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 在授权期限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我行内部管理需要,我行有权对授权范围、权限等进行调整。

四、授权撤销与终止1. 如遇以下情况,授权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本授权书:(1)授权审批部门认为授权业务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对我行造成严重损失;(2)我行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3)授权审批部门认为撤销授权是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 授权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授权时,我行应立即停止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并及时向授权审批部门报告。

五、责任与义务1. 我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授权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认真履行授信业务管理职责。

2. 我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授信业务安全、合规。

3. 我行应积极配合授权审批部门开展授信业务监管工作。

4. 我行应对授权审批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

特此授权,请予以批准。

授权单位:建设银行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授权人:____职务:____联系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附件:授权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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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信贷授权范围第十二条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

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

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

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二十二条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

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

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1/N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第二十四条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

即: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第五章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第二十五条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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