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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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本行信贷资金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业务。

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一)以本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以本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足额担保的信贷业务。

(三)以全额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

(四)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三、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信贷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低风险信贷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

(二)受理与调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

(三)审查与审批审查人员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审查通过后,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本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本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五、担保管理(一)质押担保1、用于质押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易于变现。

2、本行要对质押物进行核实和登记,妥善保管质押物的相关凭证。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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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信贷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

确保信贷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确保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及时开展担保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性原则。

考虑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审慎确定抵(质)押率,保守估计担保债权金额;(四)差别化原则。

根据不同类别抵(质)押品的特点,在准入、调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授信业务中接受的担保与反担保,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级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信贷业务。

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本办法以借款人、借款合同、贷款发放等贷款涉及的业务对象名称进行约定,对于额度授信和其他类型的表内外信贷业务涉及的担保相关环节,应比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信贷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一般保证,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邮储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选择组合担保方式。

组合担保是指为对同一债务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可以分为:(一)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二)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三)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权的共同质押;(四)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选择组合担保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我行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我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我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抵(质)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质)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质)押权;若我行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其他抵(质)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混合担保的,我行原则上不应主动划分各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

我行可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请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人要求划分的,各方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根据各业务品种管理要求,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可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作担保,具体形式包括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

采取最高额担保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最高额担保中,担保人担保的最高限额是指债权的最高限额,而不是指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即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指各笔债务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合并计算。

(二)如果债务人多次借款,债务人所负债务总额(含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超过担保债权最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质)押权不得转让,但抵(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质)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质)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质)押权的规定行使抵(质)押权。

第十条我行信贷业务原则上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组合担保、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等方式。

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各业务品种制度、债务人信用状况、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信贷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法定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的范围;约定范围指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另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

信贷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等。

第十二条担保存续期间担保期间原则上应约定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担保的担保存续期间按我行对债务人的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十三条担保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作为我行信贷担保人。

其中,法人包括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非公益性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

如确需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完善相关手续,包括: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公司有权决定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

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授权董事或经理办理与该担保相关的事宜;取得相关董事、经理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专项授权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在形式上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的股东或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信贷担保应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采用总行或有权分行制发的合同范本,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变更或不采用合同范本的,应经总行或有权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范围第十五条我行可接受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十六条我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五)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没有获得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

第十七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除外;(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用等级符合总行相关管理制度或产品制度规定;(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七)无重大经济纠纷;(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担保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在我行设立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保证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我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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