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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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工银甬办200882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的质物外,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二○○八年三月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所辖分支机构;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第二章质物范围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三人寿保险单: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五开放式基金: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七条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的本行存款;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八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本行存款质押的,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质物为下列之一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一本行外币存款;二他行定期存款单;三开放式基金;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第十条以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规定的且为借款人本人的质物质押的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第十一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5000元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笔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80%外币存款和个人外汇资金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三以开放式基金为质押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的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第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跨档的,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受理和调查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二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三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作担保;四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持有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的无折单、凭证类质物;二拥有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第十五条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有效质物证明: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的,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四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应由市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第十六条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第十七条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一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需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二以基金质押的,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移冻结;三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收押凭证;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相关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第十八条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三质物的真实性;四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五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质押的,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第十九条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调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调查人同意的,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与合同信息,将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办理撤押解冻手续;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第二十条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调查人调查同意后,直接提交货款经办行有权人审批;第二十一条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审批人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证明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五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六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七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审批人就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审批同意的,移交贷款签批人;对于审批不同意的,退回贷款经办行;第二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的签批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负责,超过授权权限的,由上一级有权限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签批人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情况,最终决定个人质押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第二十三条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经审批和签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然后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信息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第二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作业监督人员逐笔监督;第二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按规定入金库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实行系统自动审批和自动发放;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须自助在线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质物信息等事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第六章贷款归还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对于以非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解除质物冻结手续;若为实物质物并收押的,退还质物证明;退还质物证明时,借款人须出具收押凭证并进行签收,贷款经办行应将签收单连同还款凭证一并送事后监督部门;如质押担保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还须注销有关登记;第二十八条网上银行借款人若在线自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借款人质押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或逾期经由系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款归还的,借款人须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自助通过网上银行解除质押物的冻结;因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借款人自身特殊原因等情形,借款人无法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或解除质押冻结的,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可按照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按规定处置质物,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得部分归还;对于质物处置所得金额大于应还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借款人;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个人质押贷款包括网上银行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质物的处置等工作,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行分工负责;第三十一条市分行营业部作为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集中处理网点,负责按规定处置质押物归还逾期贷款和处理应急柜面还款及解除质押冻结等;第三十二条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要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对作业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贷管理部门应形成监督报告,并通报贷款经办行和授信审批部门,并责令整改,监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行要设置专人按日对本行及辖内业务网点办理的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当质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现值下降的,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的,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各种质物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的比值计算,具体如下:人民币存款、国债、人寿保单暂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基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以上参数由总行控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负责集中处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分行营业部,还要负责监测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质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规定应在质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月进行非现场批量监测,其中市区B、C类支行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A类支行由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管理支行及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信贷管理分部负责;对违约贷款、大额贷款等进行逐笔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押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贷款经办行贷后催收人员要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做好贷款催收记录;也可先采用自动语音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第三十六条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的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天含内质物已到期的,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携带保险单处置通知书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对以基金质押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个人质押贷款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催收及质物处置过程产生的还款通知书回执、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由贷款经办行归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市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电子借款合同、电子借款借据及交易信息等电子信息的归集保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借款人丢失质物收据的,应参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甬2005558号转发同时废止;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及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第一章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人员贷款经办行市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调查人、审批人、签批人、签约人、综合管理员;职责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营销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查询核实质物状态;协助办理质物联机冻结止付手续;受理人对受理资料的真实性、质押物及质押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负核验责任;调查人贷款行或个贷中心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可兼任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负调查责任;审批人贷款行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有权限的审批人: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签批人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有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对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负责根据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约人与签批人一般为同一人;综合管理员: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传递,对资料的安全性和传递的及时性负责;任职要求审批人、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调查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和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根据《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1.借款人具有ⅩⅩ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身体健康,信誉良好,有固定收入或可靠的经济来源,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投向合理,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经营性贷款采用房产抵押作为担保形式,不得对个人发放信用贷款、其他个人保证担保的贷款和以公司财产作担保的贷款。

4.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房产,且房产应处于ⅩⅩ市内五区范围内。

并以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价值(经有权部门评估)全额抵押,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所提供的房产应具备变现能力强、地段好、没有所有权争议等条件。

5.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6.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东方卡账户。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额度以规定的抵押率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结合确定,在总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

单户多笔贷款应合并计算、统一授信。

房产抵押贷款额度。

住宅抵押率为60%,商业用房为50%;分行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超过额度或抵押率的贷款需上报总行审批。

房产价值应经我行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2.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为3年。

经营性贷款的后续贷款一般不得以借新还旧方式操作,贷款到期不给予展期。

3.贷款利率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相应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4.还款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

(三)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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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1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Ⅹ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是指我行在开办个人信贷业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1.3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

上述担保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同一笔贷款有多个担保人的,每个担保方应当担保全部债务,担保人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经营机构调查后认为对贷款风险未构成不利影响的,双方可以在相应担保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既有抵押、质押,又有保证时,保证人须承诺放弃优先处置抵、质押物的抗辩权。

1.4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流程包括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的受理、审查审批、担保权利的设定、担保权利监管、变更与处分等四个环节。

1.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2.抵押担保2.1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抵押人合法拥有的房产,含住房和商业用房,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公寓和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和企业的厂房、办公楼、仓储用房等在内的经营性房产。

单位宿舍楼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可以和厂房、办公楼、仓储用房等一同抵押。

抵押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拥有的房产以及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产不得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人合法拥有或共有的车辆(仅限于一手车新车,且仅适用于为个人汽车贷款作抵押担保);(3)其他经总行批准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2.2抵押房产规定2.2.1抵押房产须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房产应具有完全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并可合法转让、交易;(2)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或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3)用于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须符合房屋基本特征,具有独立空间;(4)抵押期限与房屋房龄之和不能超过30年(个人房屋按揭贷款除外);以住房、商铺、写字楼抵押的,抵押期限须短于抵押时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抵押物房龄自抵押房产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5)公司提供抵押担保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有权决议的机构同意并出具有效书面决议;(6)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综合价值和相关抵押率的乘积。

不得接受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以抵押物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经办机构为原抵押权人且给原借款人担保的除外);(7)以共有财产抵押的,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且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在申请审批表抵押人声明栏签署声明或另外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8)个人住房/商业用房一手房按揭贷款中,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其中预售商业用房应竣工验收。

2.2.2禁止接受以下房产作抵押担保:(1)产权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房产;(2)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面临拆迁的房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3)未成年人所有房产;非按揭类个人贷款中禁止接受未成年人所共有的房产;(4)农业用房、宅基地建房、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用地的房产;(5)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6)我行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2.3抵押物保险的有关规定2.3.1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要求购买保险的,应以我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合同约定债权期限。

2.3.2个人汽车贷款单纯以汽车设定抵押的,用于抵押的汽车必须购买汽车综合保险,汽车综合保险应符合以下规定:(1)汽车综合保险应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2)汽车综合保险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3)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分次缴纳的不得中断保险;(4)保险单备注栏须注明:凡是因汽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赔付金额达到1500元以上)、保险人作出理赔的,保险人必须将保险金先划至贷款银行以优先偿付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

在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情况下,保险人方可直接将保险金划付给借款人。

2.4抵押价值的确定我行对借款人的最高信贷额不得超过抵押价值。

抵押价值为抵押物综合价值和抵押率的乘积。

抵押物综合价值和抵押率规定如下:2.4.1抵押物综合价值的确定(1)综合价值是指经个人信贷专职审批人根据抵(质)押品的成本价格、当前市场价格、当前净值、评估价格(必须在有效期内)中的一项或几项,通过客观的判断,确定的贷款参考依据的抵(质)押品价值。

对免评估公司评估的二手房,以二手房原购买价(以发票为准)×30%+同区域类似位置近期市场成交价(以房管部门公布为准)×70%综合计算房屋价值,并与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比较,按孰低原则确认抵押物参考价值,由专职审批人在此参考价值内最终确定抵押物价值。

专职审批人意见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

(2)用于抵押的汽车按新车售价确定抵押物综合价值,新车售价按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中较低者的确定。

2.4.2抵押率的确定:(1)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房产综合价值的80%。

借款人所购房屋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或用于投资的住房,则应适当降低贷款抵押率。

(2)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房产综合价值的50%。

(3)房产抵押用于除上述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品种的,抵押率按以下标准执行:a.普通住宅的抵押率不超过70%;b.高档住宅、高档公寓、别墅等的抵押率不超过60%;c.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60%;以厂房,仓储用房、办公楼、单位宿舍等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4)以汽车设定抵押的,一手自用车按揭贷款抵押率不超过80%;一手商用车按揭贷款抵押率不超过70%;其他情况一律不得超过40%。

(5)超过上述规定的,必须经总行批准。

3.质押担保3.1我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可以接受的质押物包括:(1)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本行本外币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存款)、本外币保本型理财产品、外币协议储蓄存款等。

存款凭证包括存折、存单、ⅩⅩ卡等;(2)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由本行销售的、财政部1999年(含)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本行销售的电子式储蓄国债;(3)与分行或总行签有保险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4)与分行或总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存单;(5)法律规定可以质押且符合总行规定的黄金等价值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动产,标准仓单等权利凭证;(6)经总行批准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2以我行存款作质押的,办理业务时应注意:(1)零存整取账户质押后仍可办理无折续存或批量转存,但不能支取;存本取息账户质押后不能支取利息,其每月产生的利息在贷款还清、账户解冻后一次性支取,不计复利;整存整取账户在质押期间仍可批量自动转存,但不能支取;(2)以ⅩⅩ卡内定期存款质押的,质押冻结后不需将ⅩⅩ卡留存我行保管,该卡仍可由出质人持有使用,办理不涉及质押账户的存取款和其他业务。

其他有折或单账户质押的,相关实物凭证须由我行保管;(3)不得以贷款资金转存办理质押再次贷款及开具存款证明。

3.3我行接受的质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依法可以质押并允许转让或变现的;(2)为质押人合法拥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所有权无争议;(3)未被质押、挂失、止付;(4)未被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5)能够判断实际价值;(6)多方共有的质押物,所有共有人应一致同意质押;(7)以外币计价有价证券质押仅限于以下币种: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外币质押须符合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公司提供质押担保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有权决议的机构同意并出具有权机构的有效书面决议;(9)成立货押中心的分行,经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批准后可办理钢材、铜材、水泥、橡胶等商品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10)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保险单必须为正本;b.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质押;c.保险费分期缴付的,保费至少缴足两年,且质押时未拖欠应缴保费;d.投保人未选择保险单中的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e.保险单的第一顺序受益人已变更为我行;f.处于保险理赔期间的人寿保险单以及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得质押;(11)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我行不接受下列财产和权利质押:(1)所有权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财产,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2)文物、珠宝、字画、首饰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3)租用的财产;(4)我行认为不宜作为质物的其他财产。

3.5质押物综合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以本行人民币定期存款、电子式储蓄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95%,存款本金、储蓄国债面额至少能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定期存款、储蓄国债到期日(定期存款约定自动转存的除外);以本行本外币理财产品、凭证式国债、外币存款以及他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90%,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理财产品兑付日;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80%。

除上述外的其他质押物质押的,须符合《Ⅹ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经我行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质押率最高不超过50%(经总行单独审批的除外)。

4.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包括自然人保证和法人保证。

4.1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经办行所在的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3)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4)个人信用评级为AA级;(5)无违法犯罪行为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不得以配偶作为保证人申请贷款;(7)我行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4.2法人提供保证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办理核准登记和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5)法人保证须按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申报审批程序取得我行信用担保授信额度,且用于保证的额度不得突破我行对其的信用担保授信额度。

4.2.1本实施细则所指法人的信用等级是按照我行企业信用评估流程评定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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