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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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三)审查和核销坏账;(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

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云财社[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云财社[2012]16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工作,及时对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代偿,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230号)及《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

第三条创业小额贷款呆账损失代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账损失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进行代偿。

(二)规范操作。

呆账损失代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代偿范围及代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三)尽职追索。

代偿前,应当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

(四)公示确认。

对需呆账损失代偿的,由具体承办推荐部门在承办推荐部门所在地公示确认,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

(五)及时处置。

对符合代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当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账销案存。

对批准代偿的贷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代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追回已代偿的呆坏账资金按代偿承担比例返还。

第四条对于不能按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创业小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承办推荐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展开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 号)、《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x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见邮银发〔x〕20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x银行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再就业人员及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扶持其创业、再就业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须至少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或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对于仅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的,利率管理按照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的授权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x银行河南省分行与妇联、共青团、扶贫办、农委等政府部门合作发放的贷款,均纳入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业务管理范围,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必须经省分行授权才能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以及与担保机构和相关第三方的一切合作事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妇女、失地农民及自谋职业人员,其他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均可参照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银发[2004]51号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

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

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贷款方式和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25%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 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 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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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农民、复退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通过※※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前款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给予已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微利项目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服装、音像、文具、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水果、瓜菜、和经济作物种植、家禽畜牧水产养殖、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小商贩等项目。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一)具有※※市户籍、在※※市境内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业,有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在※※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安排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男年龄在18岁(含)以上59岁(含)以下,女年龄在18岁(含)以上49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五)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六)借款申请人应具有担保机构确认的以下反担保措施之一:1、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

2、有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贷款抵质押品。

借款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保证抵押物权属无任何瑕疵;以房产提供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提供房屋第二居住地证明。

抵押时,借款人应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八条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需按要求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需提供已安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人数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不超过6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6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同经办银行商定。

(三)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且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则按展期日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从事微利项目的自然人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流程。

按照户口属地管理原则,借款申请人应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设立的劳动保障机构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并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区(镇)劳动保障机构、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对其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经营项目调审查,出具担保意见后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担保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同意放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来源。

市财政局每年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

基金初始规模要达到500万元,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

同时鼓励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担保基金、资金。

从2010年开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年保持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规模。

资金规模根据本市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由市担保机构和市财政局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共管账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专款管理的封闭运行方式。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借款人按借款协议按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凭还款凭证和付息清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再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向担保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再由担保机构拨付给担保人。

(四)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责任制。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1、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创业促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2、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3、帮助创业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4、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报批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5、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工作,审查核实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定期会审,协助做好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二)市财政部门:1、负责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持续补充机制;2、负责审核拨付贷款贴息资金;3、监督、检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发放和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4、做好小额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工作。

(三)市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做好每年的贷款额度计划报批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五)经办银行:1、负责按审慎经营原则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2、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可在确定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3、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跟踪监测,探索建立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4、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同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月报、季报、年终决算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贷款追偿和代偿(一)贷款追偿: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含展期)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的,承贷金融机构应在贷款逾期后的三个月内积极履行催收职责,同时担保机构在接到承贷金融机构送达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和《逾期贷款催收函》后,应及时向反担保人告知相关信息,到期未履约的,承贷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

追偿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对于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根据《反担保人授权承诺书》的约定,从反担保人的工资款项中逐月扣划约定金额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所产生的费用。

2、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对抵押和质押财产执行反担保程序,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所产生的费用。

(二)贷款代偿: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还款的,按担保基金60%,承贷金融机构40%的比例进行代偿。

代偿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承贷金融机构可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扣划担保基金应承担的逾期贷款金额,审批期限为1个月。

2、担保机构代偿后,回收的担保贷款按代偿比例归还担保基金专户和承贷金融机构。

(三)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为确保贷款资金的回收,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良性循环,建立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从事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实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海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琼财债〔2009〕229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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