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讲解共36页文档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监管会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首创担保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0]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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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0〕2448号)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解决“三农”项目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与债权人约定,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涉农企业(含农户、农村合作组织,下同)及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市农担公司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农业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政府资金强农、惠农、促农的目的。
第二章农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和担保规模第四条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是由市、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出资。
首期农业担保资金5.6亿元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市农担公司,其中市财政注入资金3亿元委托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管理。
第五条农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和社会资金,通过入资市农担公司股权(融资规模应低于国有资本金)、由市农担公司托管等形式扩大农业担保资金规模,也可以接收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受托担保公司确认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注:1、本表共三联,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此联由担保公司留存。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担保人住址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注:1、本表共三联,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此联由社保所留存。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更新内容:1、2011年3月30日,推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
2、2011年7月19日,增加第九页的“政策摘要”第三条。
目录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2、贴息资金拨付环节3、资金使用报告环节4、资金使用检查环节二、贴息贷款申请(一)个人申请(二)合伙经营者申请(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三、贴息贷款审批(一)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二)担保机构审核(三)财政部门核定(四)经办银行贷款四、贴息资金拨付(一)经办银行申请(二)县级财政审核(三)市级财政批复(四)县级财政拨付五、贴息资金报告(一)县对市报告(二)市对省报告六、贴息资料归档(一)县级财政归档资料(二)市级财政归档资料(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附件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三:编号规则附件四: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六: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附件七: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八: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九: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十: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京经信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信发〔2022〕34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5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首次贷款”认定标准参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其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订合同并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贴息比例为40%。
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贴息要求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要求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小额信贷及雨露计划政策

一、小额信贷政策(一)什么是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政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贷款对象: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区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
优先给于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三)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借款人条件:1伸请贷款的贫困户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3 同岁;3.符合银行业会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1.评级授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
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信息。
2.用信中请。
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格由金融机构自制):(1)贫国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2)贫困户身份证明;(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贷款受理。
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经村、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分别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交当地经办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
北京市再就业政策体系研究

般来讲 ,劳动密集型企业安置下 岗职工容量大,但市场竞争激烈,利润较少,甚至
亏损经营。 目 前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直接优惠,上述企业往往难以用够、
用足政 策 ,或 虽然 有部 分企 业 能够 享 受到 ,但 对 于再 就 业职 工收 入 的提高 并没 有产 生较 大 的作用 ,税 收优 惠政 策 的 目标 在一 定程度 上 受到 局 限。
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 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仅 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主辅分离 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不利于未享受政策企业的发展。 ( 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 3)
是按 项 目优 惠 ,政 策 多 , 内容 相 似 ,认 定 复杂 。 ( 再 就 业 税 收优 惠政 策 一定 程度 上 未 4) 能完全 体现 政策 目标 。
2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主要有4 个方面 的问题 : ( ) 1 范围比较 窄,容 易造成税 收政策的不公。 目前 ,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企业、从
事社 区服 务业 安置 下 岗职工 的企 业和 下 岗职 工 从事社 区服务 业 以及军 队退 役 士兵 、转 业干 部 、安置 随军 家属 企 业就业 的税收优 惠政 策等 。再就 业 税 收优 惠政 策主要 是 对服务 型 ( 商
后就业上岗,也需要继续提高技能水平 ,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同时,预测性、长效性的职
业 需 求 分析 对 失 业 人 员和 培 训 机 构 虽 有指 导 作 用 ,但 对 急 于 就 业 的失 业 人 员 更需 要 准确
的、有实效性的空岗信息的提供 ,如何通过准确的市场需求信息的提供 ,实现培训与就业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京银监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2005年2月6日)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近年来,随着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特征的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国家实施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辖内经济金融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立足风险监管,配合宏观调控,用科学发展对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北京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和中小企业工同发展的双赢目标,现就进一步引导辖内各机构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监管指导意见:一、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公平待遇原则各机构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积极调整信贷取向,消除“小”心态。
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贯彻落实公平待遇原则,从制度上、机制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避免片面追求大企业、大客客户的现象,防止贷款“垒大户”。
(二)梯次推进原则各机构应展开深入调研,掌握北京市中小企业的事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各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展状况,划分中小企业发展梯队。